加拿大勞動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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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勞動法 |
管轄僱傭關係的權力屬於聯邦和省級議會。根據憲法第 91 條,聯邦議會擁有管制以下相關但非詳盡領域的權力:貿易和商業;郵政服務;航海和航運;銀行;電信;鈾礦開採和加工;鐵路;以及省際或跨國渡輪。[1]您可以在加拿大就業和社會發展網站上檢視更完整的清單。因此,受僱於主要屬於聯邦管轄範圍的公司的人員受《加拿大勞動法》和相關的聯邦法律法規管轄。[2]然而,各省擁有管制省內財產和民事的權力,這是一項廣泛的權力,允許各省管制不屬於聯邦管轄範圍的僱傭關係。[3]
各省的勞動法在各省之間略有不同。各省之間的規則有所不同,它們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定節假日,更長的帶薪假期或不同的個人休假覆蓋範圍。另一方面,魁北克與其他省份有很大不同,因為魁北克遵循大陸歐洲民法傳統,而不是治理加拿大其他地區的英國普通法傳統。本書在很大程度上不適用於魁北克的勞動法。
根據聯邦政府的資料,6% 的加拿大僱員受聯邦勞動標準管轄,[4]而剩餘部分,約 94%,受省級管轄。
每個省級立法機構和聯邦議會都制定了管理僱傭關係的法律。如前所述,《加拿大勞動法》適用於聯邦僱員。省級管轄的僱員屬於以下立法中的一個
| 省份 | 立法 |
|---|---|
| 艾伯塔省 | 《就業標準法》 |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 《就業標準法》 |
| 馬尼托巴省 | 《就業標準法》 |
| 新不倫瑞克省 | 《就業標準法》 |
|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 | 《勞動標準法》 |
| 新斯科舍省 | 《勞動標準法》 |
| 安大略省 | 《2000 年就業標準法》 |
| 愛德華王子島 | 《就業標準法》 |
| 魁北克 | 《關於勞動標準的法律》 |
| 薩斯喀徹溫省 | 《薩斯喀徹溫省就業法》 |
儘管本書主要關注勞動法,但加拿大的僱傭關係也受其他法律的管轄,需要綜合考慮才能形成完整的圖景。除了上述表格中提到的關於勞動標準的法律之外,僱傭關係還受關於職業健康與安全(OHSA)、人權、勞資關係和工傷賠償的法律的管轄。隱私法、國際條約、移民法以及大量其他法律也可能對僱傭關係產生影響,但超出了本書的範圍。
加拿大的勞動法以立法和司法行動為特徵。許多與僱傭關係直接相關的概念,包括關係本身的存在,都依賴於 19 世紀以來的判例。例如,工人是否被正確地歸類為僱員或獨立承包商取決於對案例法的審查。僱員是否有資格享受普通法合理的解僱通知以及他們有權享受多少通知也取決於先例判例。全面瞭解勞動法需要全面瞭解法令與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