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侵權法/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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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是指書面發表知道是虛假或對真假不加考慮的內容,並損害受害人聲譽的行為。口頭誹謗則是以口頭方式進行相同行為。雖然是不同的侵權行為,但在加拿大,它們通常在概念上被統稱為“誹謗”或“人身攻擊”。
誹謗的一個基本要素是它使被告受到憎恨、蔑視或嘲笑。因此,第三方必須聽到或看到誹謗性材料。誹謗性材料必須針對原告(例如,“所有律師都不稱職”不會是對任何特定律師的誹謗)。通常也必須存在對聲譽的實際損害。一種只傷害受害人感情而沒有實際降低他人眼中對其尊重的虛假攻擊,並不構成誹謗。
誹謗的另一種形式是有意地說或寫一些可能是真的東西,但其唯一目的是損害受害人的聲譽。例如,披露受害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構成誹謗,如果其目的是純粹為了損害該人的聲譽。因此,“真相”在加拿大並不總是對誹謗的完全抗辯(尤其是在魁北克省;其他省份更可能認為真相是完全抗辯)。
對誹謗的另一種抗辯是特權。有些寫作和言論具有“絕對特權”,即在任何情況下作者都不能被起訴。例如,國會議員在眾議院享有絕對特權,法院判決也一樣。“合格特權”是指言論或寫作是出於非惡意目的表達的誠實意見。例如,一名財務顧問根據他認為是準確的錯誤資訊對一家公司做出負面評估,並不構成對該公司的誹謗。與“合格特權”密切相關的是“公平評論”,即人們被允許表達對公眾利益問題所持有的誠實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