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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侵權法/過失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也許普通法中沒有哪一項發展像Donoghue訴Stevenson, [1932] A.C. 562案那樣產生了如此巨大的影響。在這個案件中,一位來自格拉斯哥的女士在喝了一瓶不透明的薑汁汽水後生病了。她聲稱在瓶子裡發現了腐爛蝸牛的殘骸。她起訴了灌裝公司。

在此案之前,普通法中不承認原告可以起訴與之沒有合同關係且未直接對受害者造成傷害的人。然而,在這個英國上議院的判決中,阿特金勳爵提出了被稱為“鄰人原則”或“注意義務”的原則。


目前,我僅指出,在英國法律中,必須存在並且確實存在某種關於產生注意義務的普遍關係概念,而書中所發現的具體案件僅僅是其例證。過失責任,無論你稱其為過失還是在其他制度中將其視為過失的一種型別,無疑是基於一種普遍的公眾道德錯誤感,這種錯誤感要求罪魁禍首必須付出代價。但是,任何道德準則都會譴責的行為或不作為,在現實世界中,不能被如此對待,以至於每個因其而受到傷害的人都有權要求救濟。這樣一來,法律規則就出現了,這些規則限制了申訴人的範圍和救濟的程度。愛鄰人的規則在法律上變成了不傷害鄰人的規則;律師提出的“誰是我的鄰人?”的問題得到了一個有限的回答。你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避免你能夠合理預見可能傷害你的鄰人的行為或不作為。那麼,法律上的鄰人是誰?答案似乎是——那些受到我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嚴重影響的人,以至於當我的思維指向被質疑的行為或不作為時,我應該合理地將他們視為受到影響的人。
Donoghue訴Stevenson, [1932] A.C. 562 at 580.

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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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對一個人施加義務的情況下,這個人就無法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正如最初在Donoghue訴Stevenson案中所確立的那樣,可以對那些行為可能預見性地傷害他人的人施加義務。


既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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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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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信賴,是指個人將專業人士提供的資訊用於另一個目的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對專業人士的信託義務是有限的,因為所提供的資訊沒有用於專業人士的預期目的,即使它造成了傷害並且是錯誤的。

監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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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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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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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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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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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過失侵權行為都集中在注意標準是什麼以及被告是否低於該標準的問題上。該標準是根據“合理人”判斷的,以及被告是否像社會中任何理性的人一樣行事。

這個標準非常短暫,沒有提供一個清晰或客觀的判斷標準。該標準根據被告的假設知識和經驗而變化;例如,專業人士將被要求比普通人更高的水平。

此外,所涉及的風險水平在確定注意標準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該行為造成傷害的可能性以及傷害的可預見性水平都會被考慮在內。在Bolton訴Stone案中,被告在打板球,將球擊出球場,球擊中了看臺上的原告。法官裁定,由於球只有大約 30 年中 6 次被擊出那麼遠,所以發生的可能性非常小,這意味著風險非常低,因此不能歸咎於過失。

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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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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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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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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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侵權行為的每個其他要素一樣,因果關係也必須在成功起訴中得到證明。最高法院在斯內爾訴法雷爾案(1990年)中將因果關係描述為“一種表達方式,它必須存在於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者受到的傷害之間,才能證明從前者口袋中補償後者的正當性。”

多個當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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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遠性 -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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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權行為訴訟中,遙遠性因素 - 有時被稱為近因 - 被認為是最混亂和不一致的因素。判例法有非常不穩定的歷史,並且眾所周知並不總是得到一致的應用。


傷害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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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 情緒傷害 精神傷害 經濟損失 - 純粹經濟損失 - 繼發經濟損失 - 關係經濟損失

薄顱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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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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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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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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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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