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侵權法/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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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是指對他人合理使用其財產的阻撓。妨害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干擾。例如,被告可以透過播放過大聲的音樂、在入口處設定障礙或導致惡臭散佈到其財產上,來對他人房屋的使用造成妨害。
妨害必須是實質性的,並且是不合理的干擾。這兩個標準使妨害成為最依賴具體情況的侵權行為之一。來自鄰居的 60 分貝噪音可能構成妨害,也可能不構成妨害,這取決於例如,該地區通常是安靜還是吵鬧,以及原告是否將該財產用於睡覺或用於練習鼓。
被告在原告之前“在那裡”這一簡單事實並非妨害的抗辯理由。如果有人在其房屋旁邊建造了一家工廠,工廠的氣味和噪音仍然可能對原告房屋的合理使用造成實質性干擾,具體取決於事實情況。同樣,“合法使用”也不一定是妨害的抗辯理由。根據分割槽法,在房屋附近新建一家工廠可能是合法的,但這仍然可能構成對這些房屋的妨害。當然,法官可能會在確定構成妨害的行為時,考慮到城鎮的佈局等因素。
妨害的侵權行為與對財產合法使用的干擾有關,而不是與財產的所有權有關。因此,建築物的租戶可以因妨害而提起訴訟。
對於持續的妨害,法院可能會預先判處一次性賠償金作為未來損害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