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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侵權法/人身侵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一些主要針對人身的故意侵權行為是

  • 攻擊
  • 毆打
  • 非法拘禁


攻擊是指故意使受害者相信他或她將立即以違背其意願的方式受到身體接觸。實際上並不需要發生任何接觸;揮舞緊握的拳頭攻擊受害者,即使拳頭沒有擊中受害者,只要受害者相信它會接觸到,就構成攻擊。身體傷害不必發生;傷害在於對身體接觸的預期。

預期的接觸可以來自被告的手勢,也可以來自被告故意使物體威脅即將發生的接觸。將手槍指向被告的方向並扣動扳機構成攻擊,即使手槍沒有裝子彈。

對即將發生接觸的信念必須是合理的。如果被告向原告展示槍沒有裝子彈,那麼如果被告隨後將槍指向他,原告不能因攻擊而起訴。

對使用武力的威脅,例如“我要開槍打你”,如果威脅是迫在眉睫的,則構成攻擊。“我將在四年後開槍打你”不構成攻擊。有條件的武力威脅構成攻擊,例如持械搶劫(“交出你的錢包,否則我就開槍打你”)。另一方面,有條件的武力威脅明確表示實際上不會使用武力不構成攻擊。例如,像“如果警察不在那裡,我會揍你”這樣的威脅不構成攻擊。雖然這似乎是暴力威脅,但暗示實際上不會實施暴力。

對攻擊最常見的辯護之一是同意。接觸必須是不想要的。(有人可能會說,因此,缺乏同意是攻擊的一個要素,而不是同意是辯護。)如果有人說,“把槍指著我”,那麼隨後不能因攻擊而起訴。同意可以是明示的(具體寫明或口頭表達),也可以是默示的(透過行動或言論導致邏輯上得出接觸是想要的結論)。例如,如果一個人加入了曲棍球比賽,那麼在接受身體檢查後,通常不能因攻擊而起訴。默示同意僅限於對接觸的合理預期。加入曲棍球比賽並不賦予所有其他球員任何他們想到的暴力行為的許可證。

對攻擊的另一個辯護是自衛。一個人被允許威脅對他人即將發生的接觸,以防止他們合理認為將要發生的攻擊。自衛中使用的武力必須與威脅相稱;但是,法官通常會對在自衛中使用暴力的人給予一些寬容。使用武力必須是唯一選擇;如果被告可以透過其他方式避免受到威脅的攻擊,例如逃跑,那麼在自衛中使用武力是不合理的。

毆打是指不想要的肢體接觸。與攻擊不同,攻擊需要預期的威脅,而實際接觸則不是必需的,毆打需要實際的肢體接觸,並且不需要迫在眉睫的威脅。例如,如果有人在睡夢中被踢,受害者在接觸發生之前從未預期到接觸。因此,受害者被毆打了,但沒有受到攻擊。在實踐中,當然,攻擊和毆打經常發生在同一事件中。

同意是毆打的主要辯護。在使用這種辯護時,被告必須證明同意是“知情的”,即原告知道同意的性質和後果。這通常發生在醫療過失案件中。如果患者同意心臟手術,但外科醫生在患者處於麻醉狀態下進行了未與患者討論的其他型別的手術,那麼這構成毆打。

在醫療過失案件中,毆打和疏忽之間的區別可能變得相當模糊。如果外科醫生沒有告訴患者手術的所有可能的重大副作用,那麼這是否構成毆打,因為患者沒有給予知情同意?法官傾向於將大多數醫療過失案件歸類為疏忽,將毆打保留給最明顯的缺乏同意的情況。

透過非法使用權力或影響力而被迫或錯誤獲得的同意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它並非真正的同意。例如,醫生利用他開藥的能力來強迫患者同意毆打使同意無效。 Norberg v. Wynrib, [1992] 2 S.C.R. 226.

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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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地將人限制在一個空間內。該人的監禁不需要持續很長時間。監禁也不必是身體上的;它可以由心理壓力施加(例如,“如果你現在離開,我會告訴每個人你來到這裡是為了購買毒品……”非法拘禁通常用於針對警察非法逮捕某人。刑法典對警察因非法拘禁而被起訴提供了一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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