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商標法/登出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登出/非使用程式被認為是一種快速有效的清除不再使用的商標的方法。與註冊所有者申請修改不同,登出/非使用程式是任何“支付規定費用的個人”向註冊官提出的請求,要求註冊官向註冊商標的註冊所有者發出通知,要求其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標在加拿大與註冊中列出的每項商品/服務相關聯的使用情況。如果註冊所有者未提交充分證據,可能會導致部分或全部登出從註冊簿中刪除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 57 條規定,聯邦法院對修正註冊簿中的條目享有專屬管轄權,當該條目“沒有準確表達或定義該商標的註冊所有者的現有權利”時。根據《商標法》第 45 條,註冊官的管轄權僅限於確定註冊所有者的商標是否與一般類別中的商品或服務相關聯使用。”(奧杜托拉加拿大商標實務第 15-11 頁)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