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商標法/侵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一旦商標被註冊,註冊的所有者或許可人可以起訴任何其他使用該商標的人,以侵犯商標權。侵權的判定見於《商標法》第 19、20 和 22(1) 條。未註冊商標可以在第 7 條中規定的侵權行為下進行起訴。

第 19 條規定了商標所有者對其他使用者的權利。該法案規定

19. 除第 21、32 和 67 條規定外,除非被證明無效,對於任何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註冊,賦予商標所有者在整個加拿大範圍內使用該商標的排他權,以用於該商品或服務。

本條規定,商標所有者有權起訴任何以相同商標銷售相同商品或服務的人。因此,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該商標必須根據該法案第 18 條被“註冊”。
  2. 該商標必須根據該法案第 4 條被侵權人“使用”。
  3. 該商標必須被用於銷售相同商品或服務。

第 20 條擴充套件了第 19 條中的權利,以包括混淆商標。該法案規定

20. (1) 註冊商標所有者對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應被視為受到未獲得本法授權使用該商標的人的侵犯,該人以混淆商標或商號為標誌出售、分發或廣告商品或服務,但任何商標註冊都不能阻止個人進行

(a) 其個人姓名作為商號的任何善意使用,或
(b) 除作為商標以外的任何善意使用,
(i) 其營業場所的地理名稱,或
(ii) 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或質量的任何準確描述,

以不會貶低與商標相關的商譽價值的方式。
(2) 任何商標註冊都不能阻止個人以與葡萄酒相關的任何方式使用第 11.18(3) 條中提到的任何指示,或以與烈酒相關的任何方式使用第 11.18(4) 條中提到的任何指示。

第 22(1) 條擴充套件了第 19 條中的權利,以包括使用與銷售類似商品或服務無關的商標。該法案規定

22. (1)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貶低與其相關的商譽價值的方式使用他人註冊的商標。

這意味著,商標所有者如果其商譽因他人行為而受到間接損害,則可以起訴他們侵權。

關於侵權的領先案例是 Clairol International Corp. v. Thomas Supply & Equipment Ltd. (1968 Exchequer. Court)。Clairol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