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法/可註冊商標
《法案》第 35 條警告說,可註冊商標可能包含單獨不可註冊的元素。但儘管如此,這些元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獲得獨特性而變得可註冊。
根據第 12(1)(a) 條,如果不能證明商標已被顯著使用、已獲得聲譽或具有第二含義,則“主要僅僅是”在世個人或在過去 30 年內去世的個人的姓名或姓氏的商標是不可註冊的。
根據《商標法》第 12(1)(b) 條,在英語或法語中“明顯描述性”或“誤導性地描述性”的商標不可註冊。
12. (1) 除第 13 條外,商標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註冊... (b) 無論是描繪、書寫還是發音,在英語或法語中都不得明顯描述或誤導性地描述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或其生產條件或人員,或其原產地; ... (2) 根據第 (1)(a) 或 (b) 款不可註冊的商標,如果該商標在加拿大已由申請人或其權利前身使用,並在申請註冊之日已成為具有識別性的,則可註冊。
- 拼寫錯誤與分析無關
確定商標中的一組詞是否“明顯描述性”的測試取決於詞語作為一個整體的直接或第一印象,而不是對詞語潛在含義的解析分析。這要求將詞語放在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背景下。簡而言之,如果詞語“與商品或產品的內在品質、特性或組成材料相關,或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徵、特性或功能/結果”,則詞語是“明顯描述性”(Hughes on Trade-marks 第 9-13 頁)。
在Drackett Co. of Canada Ltd.案中,法院認定“一週一次”的口號明顯描述了該產品,該產品是一種每週服用一次的藥物。
品質描述
特性描述
普通使用者或經銷商的第一印象
本節旨在防止商標誤導公眾相信產品具有它所沒有的品質。暗示產品來自特定國家、以特定方式製造或包含特定產品的名稱,通常會基於此理由被拒絕。
在Lake Ontario Cement Ltd. v. Registrar of Trade-marks (1976) 中,法院裁定,用於混凝土商標的“Premier”一詞並非誤導性地描述性。該詞暗示了該產品可能具有的品質。此外,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不太可能因為相信混凝土是業內最好的而購買該產品。然而,該詞被認定為明顯描述性,因此不可註冊。
任何非法語或英語的詞語,如果被認為是明顯描述性或誤導性地描述性,都不能根據第 12(1)(b) 條被排除在外。在Gula v. Manischewitz Co. (1947) 中,一家以“tam tam”商標生產餅乾的公司受到另一家生產名為“tum tum”產品的餅乾公司的挑戰。名稱“tam tam”是希伯來語中的“味道”或“美味”,被允許註冊,因為該詞在英語或法語中不是一個可識別的詞。
由英語和法語組合而成的商標通常也不受本節的約束。只有當商標的英語或法語部分本身具有足夠的描述性時,才會受本節約束。但是,合併兩種語言來生成無法理解的詞語或短語,則不適用。在Coca-Cola Co. v. Cliffstar Corp. (1993) 中,一家公司試圖註冊商標“Le Juice”,法官認定該商標在兩種語言中都不可識別。
如果商標的一部分被認定為明顯描述性,則根據第 35 條,該部分商標可以放棄保護,保留商標的其餘部分受到保護。但是,這對於被認定為誤導性地描述性的商標並不適用。
根據第 12(1)(c) 條,任何語言中與商品或服務的預期用途相關的名稱都是不可註冊的。
如果商標暗示另一個商標,則該商標可能不可註冊。根據第 12(1)(d) 條,“混淆相似”於已註冊或正在申請的商標的商標是不可註冊的。相似商標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商標是否具有視覺或聽覺相似性,是否暗示類似的想法,或是否用於銷售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第 9(1) 條列出了禁止的商標。大多數是與政府相關的商標,或者出於公共政策原因必須受到保護的商標。這些商標包括
- 政府官方商標
- 皇室商標
- 皇家騎警和武裝部隊的徽章和徽章
- 紅十字會、紅新月會和聯合國的徽章和名稱;
- 其他國家的國旗和象徵
- “誹謗、淫穢或不道德”的商標
- “虛假暗示與任何在世個人有關聯”的商標
- 在世或在過去 30 年內去世的個人的肖像或簽名。
“禁止標誌有不同的要求,並且沒有透過與上述商標相同的渠道獲得。因此,禁止標誌未註冊,只是在《商標雜誌》上釋出,以告知公眾請求方對其的採用和使用。此外,與商標申請不同,釋出禁止標誌的請求在《商標雜誌》釋出日期之前保密。”(奧杜托拉加拿大商標實踐第 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