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法/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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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註冊有效期為 15 年,可以無限期地續展 15 年,除非註冊所有者自願登出,或者被商標異議委員會(商標法第 45 條規定登記員的委託機構)或聯邦法院從商標註冊簿中刪除。"(第 15-1 頁,奧杜托拉關於加拿大商標實踐)
"為了維持商標註冊在商標註冊簿上的有效性,必須在註冊之日或上次續展之日起 15 年內續展。根據商標法第 46(2) 條款,登記員將向註冊所有者及其指定代理人發出續展通知。因此,可以在 15 年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何時間支付規定的費用續展商標註冊。" (第 15-1 頁,奧杜托拉關於加拿大商標實踐)
"如果在 15 年期限屆滿後六個月的延遲期限和大約六個月的寬限期內未按續展通知規定的時間續展,登記員將登出商標註冊。續展期限不可延長,登記員除因筆誤外,沒有法定權力延長期限。"(第 15-3 頁,奧杜托拉關於加拿大商標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