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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標法/商標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商標是企業用來識別自己及其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並將其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區分開來的某種獨特的標誌。傳統上,商標包括名稱、詞語、短語、標識、符號、設計、影像、字元、標識、域名、應用於表面的顏色或這些元素的組合。還有一系列非傳統的商標,不屬於這些標準類別。

商標的作用是作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或產地的專屬標識。“由於商標的目的是透過將商品/服務與單一來源相關聯來區分個人商品/服務,因此商標必須具有獨特性,並保持對單一來源的獨特性。”(第 2-1 頁。Odutola 關於加拿大商標實踐)


《商標法》第 2 條將“商標”定義為

(a) 個人為區分其製造、銷售、租賃、僱用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或將其區分於他人制造、銷售、租賃、僱用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b) 認證標記;
(c) 區別外觀;或
(d)擬議商標;

《商標法》第 2 條將“認證標記”定義為

用於區分或區分具有以下方面定義標準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a) 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質量;
(b) 商品生產或服務執行的工作條件;
(c) 商品生產者或服務執行者的類別;或
(d) 商品生產或服務執行的區域,
與不符合該定義標準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


《商標法》第 2 條將“區別外觀”定義為

(a) 商品或其容器的形狀,或
(b) 商品的包裝或包裝方式

其外觀由個人使用來區分或區分其製造、銷售、租賃、僱用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或將其與他人制造、銷售、租賃、僱用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

《商標法》第 2 條將“擬議商標”定義為

“擬議商標”是指個人打算用於區分其製造、銷售、租賃、僱用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或將其區分於他人制造、銷售、租賃、僱用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商標所有者試圖透過阻止未經授權的商標使用來執行其在商標中的權利或利益。為了使商標“使用”,它必須具有公眾“影響”。因此,內部公司檔案,例如信箋、備忘錄、報告等,除非用於外部通訊,否則是不夠的。

該法案第 4 條規定了商標何時被認為與商品或服務“使用”

4. (1) 當在商品在貿易正常過程中轉讓財產或佔有權時,商標被視為與商品相關聯,如果它在商品本身或商品分發的包裝上進行標記,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與商品相關聯,以使在轉讓財產或佔有權的人員那裡,關於該關聯的通知得到發出。
(2) 當在服務執行或廣告中使用或展示商標時,該商標被視為與服務相關聯。
(3) 當商品從加拿大出口時,在加拿大商品上或商品包裝上標記的商標被視為在加拿大與該商品相關聯。

如果產品或包裝在銷售時貼有標籤,或者在產品出口到國外時貼有標籤,則商品的商標被視為“使用中”。如果在執行服務時或在廣告中展示服務商標,則該服務商標被視為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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