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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目和分類/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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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和書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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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書目資料的版權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特定記錄的版權根據源機構、描述級別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國會圖書館員工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建立的記錄屬於公共領域。然而,其他圖書館保留某些書目資料的權利。包括一些歐洲國家圖書館在內的幾家圖書館選擇使用知識共享公共領域奉獻(CC0)明確放棄其對目錄資料的權利。這些圖書館包括大英圖書館(2011)、德國國家圖書館(2012)和西班牙國家圖書館(2012);以及哈佛大學(2012)、佛羅里達大學喬治·A·斯馬瑟斯圖書館歐洲核子研究組織(CERN)圖書館(均為 2011 年)。

任何書目記錄的核心都是純粹的描述性元資料:文件的標題、作者、出版地、物理尺寸等。1991 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資訊本身,如果沒有最低限度的原創性,不能受版權保護(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因此,純粹的描述性目錄記錄,如最少的供應商記錄和許多虛構記錄,可能不受版權保護,無論哪個機構建立它們。標明特定文件主題的書目記錄——包括主題詞、註釋等——有資格獲得版權,但很少有圖書館選擇明確聲稱版權。最後,隨著越來越多的 OPAC 允許圖書館使用者向目錄記錄新增標籤、評論和其他元資料,事情變得更加複雜。雖然 LibraryThing 和 Goodreads 等 Web 2.0 社會化目錄網站已經明確定義了條款和指南,解釋了雙方對使用者提交的書目資料的權利,但大多數圖書館目錄沒有明確識別這些權利。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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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OCLC 政策提案

2012 年 OCLC ODC-BY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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