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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和國籍/日本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公民身份
日本國籍由1950年5月4日的國籍法(1950年第147號法律)以及1952年第268號法律、1984年第45號法律、1993年第89號法律和2004年第147號法律、2008年第88號法律修正。
  • 出生:在日本領土內出生並不自動授予日本國籍。只有在父母身份不明或無國籍的情況下,孩子才被視為日本公民。(第2條第(3)款)
  • 血統
    • 父親是日本公民的子女,無論子女的出生國。該法律也適用於父親在孩子出生前死亡的情況。(第2條第(1)款和第(2)款)
    • 出生於日本母親和身份不明或無國籍父親的子女。(修正後的第2條第(1)款允許出生於日本母親和外國父親的子女出生即為日本人。)
  • 歸化:法務大臣可以在多種條件下為外國人歸化:(第4條)
    • 連續在日本居住5年,年滿20歲,品行端正,能夠維持生計,且為無國籍人士或將在獲得日本國籍後失去外國國籍,除非法務大臣發現阻止失去現有國籍的特殊情況。(第5條)
    • 符合其他資格(第6條至第10條)
雙重國籍
不被承認。

例外:如果子女出生在國外,父母是日本人,則子女可以在出生國獲得雙重國籍。擁有雙重國籍者必須在22歲之前選擇其中一個國籍。如果在20至22歲之間獲得雙重國籍,則必須在2年內選擇一個國籍。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沒有選擇日本國籍,法務大臣可以要求其選擇國籍。未能在收到此要求的一個月內遵守將導致失去日本國籍。(第14條和第15條)

失去國籍
  • 自願:自願放棄國籍可以在日本駐外領事館辦理。檔案將在大使館完成;國籍將立即終止。放棄無需政府進一步批准。(第13條,但不能自願成為無國籍人士)
  • 非自願:以下是非自願失去日本國籍的理由
    • 自願獲得外國國籍。(第11條第(1)款)
    • 日本人根據外國法律選擇外國國籍。(第11條第(2)款)
    • 外國出生的日本人未根據戶籍法(1947年第224號法律)保留日本國籍。(第12條)
    • 透過選擇宣告選擇日本國籍需要盡一切努力放棄外國國籍,但在做出此聲明後自願擔任需要外國國籍的外國公職,法務大臣可以舉行聽證會撤銷日本國籍。(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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