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政治/總統制、議會制和混合制
正如我們所見,民主制度擁有民選官員。大多數民主國家都有許多民選官員,他們以預先確定的方式分享權力。在民選官員之間分享權力的兩種最流行的模式是總統制和議會制。
議會制是最流行的模式。在這個制度中,由選民選舉產生一個由許多代表組成的機構。這個機構可能被稱為眾議院、國民議會、立法議會、下議院,或者任何其他名稱(在本討論中,我們將稱之為立法機構)。立法機構的每個成員都擁有平等的投票權。立法機構有權透過立法,這些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成為法律,擬議的法律必須獲得立法機構多數成員的批准。
通常在選舉新成員後的第一次會議上,立法機構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行政機構,即負責確保立法執行的官員。這個機構通常被稱為內閣,有時也稱為部長會議。內閣的每個成員通常都負責一個特定的領域,例如:財政、外交政策、國防、農業、交通等等。內閣主席是議會制中最有權勢的人,通常被稱為總理(又稱“總理大臣”、“首相”或“第一部長”)。
立法機構還選舉國家“總統”,總統通常是國家的禮儀性象徵(稱為國家元首)。有時,總統被賦予在立法機構就內閣成員選擇問題上的僵局進行裁決的職責。(一些國家保留國王或女王作為其禮儀性國家元首。這樣的國家被稱為“君主立憲制”,而擁有總統的制度被稱為“共和國”。在實踐中,這兩種型別的國家之間幾乎沒有區別)。
立法機構的大多數成員都是機構內希望追求共同政治議程的一個派系的一部分。這被稱為政黨。如果一個政黨構成立法機構成員的多數,那麼該政黨就可以決定誰被選入內閣以及哪些立法得到批准。這被稱為多數政府。多數黨的領導人自動成為總理,只要他/她保持其黨派的信任,他/她就可以決定誰進入內閣以及哪些立法得到透過。這使得總理成為一個非常有權勢的官員。總理甚至可以決定解散立法機構並舉行新的選舉。
議會制在西歐以及大不列顛的前殖民地很普遍。
總統制最早由美國憲法起草者在 1780 年代發展起來。起草者不贊成議會制總理積累如此大權的方式。因此,他們制定了一個旨在將權力更均勻地分配給許多不同民選官員的制度。這被稱為權力分立。
在典型的總統制中,總統並不僅僅是象徵性的。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還負責任命內閣成員(在美國被稱為“行政部門”)。總統還擁有憲法明確授權的一些權力,尤其是在外交政策和國防方面。總統不是由立法機構選舉產生的,而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不允許成為立法機構的成員。
在立法機構(或美國稱為國會)中,多數黨的領導人不會自動成為總理。事實上,在許多總統制國家,總理職位並不存在;相反,總統擔任內閣主席。立法機構在固定間隔時間舉行選舉(通常是每四年一次),而不是由總理解散。由於立法機構的多數黨不控制行政部門,因此政黨在總統制中扮演著不太重要的角色,同一政黨的成員在立法機構中經常投票不同。
總統制在美國以及受美國強烈影響的國家使用,例如墨西哥。
混合制包含議會制和總統制的屬性。通常,這些混合的結果是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擁有相當於總理的權力。例如,在法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法國總統可以解散國民議會。如果總統擁有國民議會多數成員的支援,那麼他可以任命內閣;如果他沒有獲得國民議會多數成員的支援,那麼他只能任命負責外交政策和國防的內閣成員。
混合制在俄羅斯、烏克蘭和伊拉克等相對較新的民主國家很受歡迎,因為它們賦予總統很大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