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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憲法/公民身份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公民身份構成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礎原則。根據韋氏詞典,公民是指對主權國家負有忠誠義務並有權獲得該國保護的人[1]。公民身份賦予諸如選舉權等權利,但也受制於義務或責任,例如納稅。公民身份在憲法的第二部分,即第 5-11 條中有所規定。它經歷了大量的起草工作,歷時兩年才最終確定。


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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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賦予在憲法生效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每個人的公民身份[2] 

  • 在印度有住所,並在印度出生
  • 有住所,未在印度出生,但父母一方在印度出生
  • 有住所,未在印度出生,但在印度通常居住五年以上
  • 居住在印度,但在 1947 年 3 月 1 日後移往巴基斯坦,後來持復原安置許可證返回印度
  • 居住在巴基斯坦,但在 1948 年 7 月 19 日後移往印度,或在該日期後移往印度,但已居住六個月以上,並以規定的方式登記
  • 居住在印度境外,本人或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在印度出生

因此,憲法生效時的公民身份包括透過住所取得公民身份、來自巴基斯坦的移民以及居住在外國的印度人的條款。

一個人的住所是指其永久住所。沒有人可以沒有住所,也不可以擁有多個有效的住所。國界不構成一個人選擇住所的障礙。這意味著一個人可能是某個國家的國民,但其住所可能在另一個國家。住所指的是一個人與一個領土法律體系之間的聯絡[2] [3]事實上,公民身份是由住所確定的,而不是相反。住所與公民身份的區別在於,住所與領土息息相關,而公民身份則是根植於社群成員資格的概念[4]

只有一種公民身份,即印度聯盟的公民身份,與美國不同,印度沒有單獨的州公民身份。

來自巴基斯坦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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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規定了在憲法生效之前從巴基斯坦移往印度的移民的公民權利。在 1948 年 7 月 19 日之前從巴基斯坦移往印度的人,只要其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在印度出生,並自移往印度之日起一直居住在印度,即被視為印度公民,如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所述[5]。對於在 1948 年 7 月 19 日之後移往印度的人,必須由印度政府官員登記為印度公民,但登記需要該人在申請之日之前在印度居住至少六個月[5][2]

移往巴基斯坦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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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對 1947 年 3 月 1 日後移往巴基斯坦但後來返回印度的人的公民權作了特別規定。這些人有權獲得印度公民身份,前提是他們符合第 6 條中關於來自巴基斯坦的移民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些情況下,移民的訪問必須不是短期的或臨時的,也不能是為了商業或其他目的[5]。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情況受本條規定,因為它們發生在憲法生效之前,此後發生的案件將由 1955 年公民法管轄。

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原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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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規定,任何本人或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在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中定義的印度出生,並通常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任何國家的人,如果其在該國向印度外交或領事代表提出申請,並以規定的方式進行登記,無論在憲法生效之前或之後,均被視為印度公民[5][2]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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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規定,任何透過第 5 條成為印度公民,或根據第 6 條或第 8 條被視為印度公民的人,如果其自願取得任何外國國籍,則不再是印度公民。

公民權利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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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規定,任何根據第 5-10 條規定成為或被視為印度公民的人,應繼續是印度公民,但須遵守議會可能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規定[5]。換言之,公民權不能被剝奪,除非有明確的議會立法[2]

議會透過法律規範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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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規定,本部分的上述規定不應損害議會制定關於取得和終止公民身份以及所有與公民身份有關的其他事項的任何規定的權力[5][2]

1955 年印度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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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年公民法於 1955 年 12 月 30 日生效,處理與取得、確定和終止印度公民身份有關的事項。它規定了通過出生、血統、登記和入籍獲得印度公民身份的方式[6]。該法案已透過 1986 年公民身份(修正)法、1992 年公民身份(修正)法、2003 年公民身份(修正)法、2005 年公民身份(修正)法和 2019 年公民身份(修正)法進行了修訂。

原始法案規定 [2][6]

  • 在 1950 年 1 月 26 日之後在印度出生的人,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將通過出生獲得印度公民身份
  • 在 1950 年 1 月 26 日之後在印度境外出生的人,在滿足某些要求的情況下,如果其父親在其出生時為印度公民,則將獲得印度公民身份
  • 在某些條件下,某些類別的人可以透過規定的方式登記獲得印度公民身份
  • 外國人可以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入籍獲得印度公民身份
  • 如果任何領土成為印度的一部分,印度政府[7]可以透過命令指定因領土併入而成為印度公民的人員。
  • 公民身份可以透過終止[8],放棄或因某些理由剝奪而喪失。
  • 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將擁有印度英聯邦公民的身份。政府可以根據互惠原則制定適當的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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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民".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檢索於 2013 年 5 月 23 日.
  2. a b c d e f g Kashyap, Subhash C. (1994). 我們的憲法:印度憲法和憲法法的介紹 (第 2 版). 新德里:印度國家圖書信託基金會. pp. 85–93. ISBN 9788123707341. {{cite book}}: |edition= 有多餘文字 (幫助)
  3. [1], 印度法務委員會報告
  4. "Abdul Rahman vs State, AIR 1964 Pat.384". 印度法律網. 檢索於 2013 年 5 月 23 日.
  5. a b c d e f "法律部" (PDF). 印度憲法第二部分.
  6. a b "1955 年印度公民法". 內政部. 印度政府. 檢索於 2013 年 5 月 23 日.
  7. "資訊和廣播部". 資訊和廣播部. AllGovernmentjobs. 檢索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
  8. "內政部". 內政部. fresherstech. 檢索於 202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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