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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憲法/雜項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第十九部分是關於印度作為國家以及它所組成的各邦聯盟的憲法的法律彙編。憲法的這一部分包含雜項。[1]

第361條是印度憲法第14條(平等權)的例外。其特點如下

  1. 總統或州長對行使其職權和職責不向任何法院負責。
  2. 在任期內,不得對總統或州長進行刑事訴訟。
  3. 在任期內,不得對總統或州長進行逮捕或監禁。
  4. 在任期內,不得對總統或州長提起民事訴訟,以追究其以個人身份做出的任何行為。

總統和州長分別是國家和各邦的唯一守護者,因此,他們的統治缺失將影響國家或各邦。

第3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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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 由1971年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法案第2條取代。

第363條-第3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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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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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印度憲法2007,第231-239頁。
來源
  • "印度憲法" (PDF). 印度政府法律與司法部. 2007年12月1日 [1950]。存檔於原文 (PDF) on 2014-09-09. {{cite web}}: Unknown parameter |deadurl= ignored (|url-status= suggested) (help)
  • 第十九部分文字來自維基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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