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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憲法/官方語言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第十七部分是關於印度作為一個國家和它所組成的各邦聯盟的憲法的法律的彙編。憲法的這一部分包括關於官方語言的條款。[1]

第一章 - 聯盟的官方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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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涵蓋第 343 條和第 344 條,並確定印地語天城體書寫為官方語言。[2] 它還寫道,印度數字的國際形式應作為官方數字系統。它還責成印度總統支援實施和逐步使用印地語而不是英語作為印度的官方語言,並對英語在印度官方目的中的使用進行限制。本章還寫道,應組建一個由 30 人組成的委員會,其中 20 人來自 Lok Sabha(下議院),10 人來自 Rajya Sabha(上議院)。該委員會負責確保總統履行上述職責。

第二章 - 區域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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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涵蓋第 345-347 條,並寫道,印度各地區有資格將印度任何一種官方語言用於官方目的。它還承認,如果總統認為印度人口中有足夠大的一部分人希望採用一種區域語言並將其變為印度的官方語言,則有可能這樣做。

第三章 -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等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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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涵蓋第 348 條和第 349 條,並寫道,印度最高法院、印度高等法院以及任何權威法律文字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它還承認,如果州長獲得總統授權,可以授權在上述情況下使用印地語。

第四章 - 特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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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涵蓋第 350 條、第 350A 條、第 350B 條和第 351 條。它確定,任何人均可就解決其申訴以印度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提交陳述。它還確定,印度政府應採取措施保護印度的各種少數民族語言,透過建立教學設施在小學階段教授兒童。它還寫道,總統應任命一名特別官員,以確保建立這些教學設施,以及確確實實地實施上述措施。最後,本章寫道,印度政府應確保印地語的傳播,並促進其豐富和發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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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印度憲法 2007,第 212-217 頁。
  2. 印度憲法
來源
  • "印度憲法" (PDF). 印度政府法律和司法部。2007 年 12 月 1 日 [1950]。存檔於 原文 (PDF) 於 2014-09-09。 {{cite web}}: 未知引數 |deadurl= 被忽略 (|url-status= 建議) (幫助)
  • 第十七部分文字來自維基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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