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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憲法/聯盟與領土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印度憲法的第一部分涉及聯盟及其領土。它包含四篇文章,即第一條至第四條。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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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年印度行政區域劃分。這顯示錫金是印度的一部分

憲法第一條規定,印度,即巴拉特,應為一個由各邦組成的聯盟。印度領土應包括:* 各邦領土,* 中央直轄區,以及 * 可能被收購的任何領土。[1][2] [3]

各邦和中央直轄區的名稱已在第一附表中列出。該附表還規定,共有四類邦和領土 - A 部分、B 部分、C 部分和 D 部分。[2]

  • A 部分 - 包括英屬印度的九個省份
  • B 部分 - 包含這一類別的土邦
  • C 部分 - 中央直轄的五個邦
  • D 部分 -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

在 1956 年憲法第七修正案中,A 部分和 B 部分邦之間的區別被取消。[4] 隨後,各邦根據語言基礎重新劃分。結果,形成了許多新的邦,例如哈里亞納邦、果阿邦、納加蘭邦、米佐拉姆邦等等。目前,有 28 個邦和 9 箇中央直轄區。[5][6]

印度各邦政治地圖

各邦 

  1. 安得拉邦
  2. 阿魯納恰爾邦
  3. 阿薩姆邦
  4. 比哈爾邦
  5. 恰蒂斯加爾邦
  6. 果阿邦
  7. 古吉拉特邦
  8. 哈里亞納邦
  9. 喜馬偕爾邦
  10. 恰爾肯德邦
  11. 卡納塔克邦
  12. 喀拉拉邦
  13. 馬哈拉施特拉邦
  14. 中央邦
  15. 曼尼普爾邦
  16. 梅加拉亞邦
  17. 米佐拉姆邦
  18. 納加蘭邦
  19. 奧里薩邦
  20. 旁遮普邦
  21. 拉賈斯坦邦
  22. 錫金邦
  23. 泰米爾納德邦
  24. 特倫甘納邦
  25. 特里普拉邦
  26. 北方邦
  27. 北阿坎德邦
  28. 西孟加拉邦

中央直轄區 

  1.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
  2. 昌迪加爾
  3. 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
  4. 達曼和第烏
  5. 德里
  6. 查謨和克什米爾
  7. 拉達克
  8. 拉克沙群島
  9. 浦杜切裡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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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定,議會可以透過法律,將新的邦納入印度聯盟,或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設立新的邦。[3] 例如,透過第 35 次(1974 年)和第 36 次(1975 年)[7] 憲法修正案加入了錫金邦。[2]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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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授權議會透過從已建邦領土分離部分領土的方式,或透過合併兩個或多個邦或部分邦,或透過將任何領土併入任何邦的一部分的方式,來設立一個新的邦。本條規定,可以減少或增加任何邦的面積,改變其邊界或更改其名稱。儘管邦邊界可以改變,但其領土不能被外國佔有。 [3][2]

本條還包含一個保護條款,以保護邦的權利。第一個條件是,除印度總統建議外,不得在任何一院提出此類法案。第二,無論該提案是否包含對上述邦的面積、邊界或名稱的變更,總統都必須將其提交給有關邦的立法機構,以徵求意見。此類意見必須在總統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在任何情況下,提出的意見都不具有約束力,既不約束總統,也不約束議會。[8][2]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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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規定的法律,即納入新的邦或設立新的邦以及變更已建邦的名稱、面積和邊界等,不應被視為根據第 368 條對憲法的修正,這意味著這些法律可以透過簡單的多數票透過,無需採取任何特殊程式。[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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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協會網站
  2. a b c d e f Kashyap, Subhash C. (1994). Our Constitution : 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2nd ed. ed.). New Delhi: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p. 80. ISBN 9788123707341. {{cite book}}: |edition= has extra text (help)
  3. a b c d [2],印度法律部
  4. [3],1956 年憲法(第七修正案)法
  5. [4],印度各邦和中央直轄區列表
  6. [5],教科文組織印度邦列表
  7. [6],1975 年憲法(第三十六修正案)法
  8. Babulal v. 孟買邦,AIR 1960 SC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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