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憲法/聯盟與領土
印度憲法的第一部分涉及聯盟及其領土。它包含四篇文章,即第一條至第四條。

憲法第一條規定,印度,即巴拉特,應為一個由各邦組成的聯盟。印度領土應包括:* 各邦領土,* 中央直轄區,以及 * 可能被收購的任何領土。[1][2] [3]
各邦和中央直轄區的名稱已在第一附表中列出。該附表還規定,共有四類邦和領土 - A 部分、B 部分、C 部分和 D 部分。[2]
- A 部分 - 包括英屬印度的九個省份
- B 部分 - 包含這一類別的土邦
- C 部分 - 中央直轄的五個邦
- D 部分 -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
在 1956 年憲法第七修正案中,A 部分和 B 部分邦之間的區別被取消。[4] 隨後,各邦根據語言基礎重新劃分。結果,形成了許多新的邦,例如哈里亞納邦、果阿邦、納加蘭邦、米佐拉姆邦等等。目前,有 28 個邦和 9 箇中央直轄區。[5][6]

各邦
- 安得拉邦
- 阿魯納恰爾邦
- 阿薩姆邦
- 比哈爾邦
- 恰蒂斯加爾邦
- 果阿邦
- 古吉拉特邦
- 哈里亞納邦
- 喜馬偕爾邦
- 恰爾肯德邦
- 卡納塔克邦
- 喀拉拉邦
- 馬哈拉施特拉邦
- 中央邦
- 曼尼普爾邦
- 梅加拉亞邦
- 米佐拉姆邦
- 納加蘭邦
- 奧里薩邦
- 旁遮普邦
- 拉賈斯坦邦
- 錫金邦
- 泰米爾納德邦
- 特倫甘納邦
- 特里普拉邦
- 北方邦
- 北阿坎德邦
- 西孟加拉邦
中央直轄區
-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
- 昌迪加爾
- 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
- 達曼和第烏
- 德里
- 查謨和克什米爾
- 拉達克
- 拉克沙群島
- 浦杜切裡
第二條規定,議會可以透過法律,將新的邦納入印度聯盟,或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設立新的邦。[3] 例如,透過第 35 次(1974 年)和第 36 次(1975 年)[7] 憲法修正案加入了錫金邦。[2]
第三條授權議會透過從已建邦領土分離部分領土的方式,或透過合併兩個或多個邦或部分邦,或透過將任何領土併入任何邦的一部分的方式,來設立一個新的邦。本條規定,可以減少或增加任何邦的面積,改變其邊界或更改其名稱。儘管邦邊界可以改變,但其領土不能被外國佔有。 [3][2]
本條還包含一個保護條款,以保護邦的權利。第一個條件是,除印度總統建議外,不得在任何一院提出此類法案。第二,無論該提案是否包含對上述邦的面積、邊界或名稱的變更,總統都必須將其提交給有關邦的立法機構,以徵求意見。此類意見必須在總統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在任何情況下,提出的意見都不具有約束力,既不約束總統,也不約束議會。[8][2]
本條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規定的法律,即納入新的邦或設立新的邦以及變更已建邦的名稱、面積和邊界等,不應被視為根據第 368 條對憲法的修正,這意味著這些法律可以透過簡單的多數票透過,無需採取任何特殊程式。[2][3]
- ↑ [1],憲法協會網站
- ↑ a b c d e f Kashyap, Subhash C. (1994). Our Constitution : 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2nd ed. ed.). New Delhi: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p. 80. ISBN 9788123707341.
{{cite book}}:|edition=has extra text (help) - ↑ a b c d [2],印度法律部
- ↑ [3],1956 年憲法(第七修正案)法
- ↑ [4],印度各邦和中央直轄區列表
- ↑ [5],教科文組織印度邦列表
- ↑ [6],1975 年憲法(第三十六修正案)法
- ↑ Babulal v. 孟買邦,AIR 1960 SC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