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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犯罪打擊/威懾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在刑罰學和犯罪學中,威懾的概念是指懲罰的威脅阻止人們犯罪,並降低社會犯罪的可能性和/或程度。它是懲罰被認為能實現的五個目標之一;另外四個目標是譴責、禁閉(為了保護社會)、報復和改造。它的有效性已被犯罪學家廣泛研究,他們衡量了兩個因素:1)懲罰的嚴重性,以及2)被抓住的可能性。繼續閱讀以瞭解更多關於在打擊犯罪方面什麼有效,什麼無效的資訊。

有效的犯罪威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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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清楚地表明,被抓住的可能性比即使是最嚴厲的懲罰更有效。罪犯更有可能被他們被抓住的可能性嚇倒,而不是被行為將造成嚴重後果的事實所嚇倒。例如,一名銀行劫匪更有可能被“可能被抓住”的部分嚇倒,而不是被“X年監禁”的部分嚇倒。
  • 警方的存在也是一種有效的威懾。他們的存在加強了罪犯對被抓住的確定性的認知。由於懲罰的嚴重性被證明對威懾無效,因此一項提高懲罰嚴重性的新法律不太可能在威懾犯罪方面有效。另一方面,在威懾罪犯方面,一名手持手銬和無線電的警官的存在在科學上是有效的,甚至不需要努力。

無效或結論性不明確的犯罪威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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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罰的嚴重性是無效的威懾。監獄對懲罰罪犯和將他們趕出街道很有效,但監禁刑罰(特別是長期刑罰)不太可能阻止未來的犯罪。不幸的是,監獄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罪犯在被監禁期間,會與其他囚犯互動和交流,可能會從彼此那裡學習新的犯罪策略,而且罪犯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習慣”監獄,從而對未來被監禁的概念變得麻木。提高懲罰的嚴重性對威懾犯罪幾乎沒有作用。
  • 死刑尚未被證明能威懾罪犯。據美國國家科學院稱,“關於死刑的威懾作用的研究無法說明死刑是否會增加、減少或對兇殺率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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