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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合同法/承諾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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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合同法
PROMISSORY  ESTOPPEL

承諾禁止是一種禁止。它不應與其他禁止混淆,如所有權禁止。[1] 在繼續之前,值得研究一下禁止的起源和定義。簡單來說,禁止是阻止或“禁止”另一方因你自己的行為而產生的訴訟權利。

禁止的起源在於普通法,但它的大部分發展都是作為一種衡平法學說,後兩者是平行但交織的法律體系。禁止也與放棄的概念有關,[2] 但對禁止的現代定義是

一項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它歸結為:當一個人透過其言行使另一個人相信某種特定的事實狀況時,他將不被允許在這樣做會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況下反悔。

—丹寧勳爵,《Moorgate Mercantile Co Ltd v Twitchings》[1976] QB 225 at p.242

雖然有許多型別的禁止,但它們可以分為兩組

  • 陳述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事實陳述
  • 慣例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先前商定的檔案含義

英國法中最常用的兩種禁止是

  • 所有權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承諾。
  • 承諾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對未來行為的承諾。

承諾禁止可用於執行原本因缺乏對價而無法履行的承諾,例如

  • 同意接受較少金額來償還債務(注意 Pinnel 案中規則的例外情況)
  • 為先前商定的義務支付更多費用
  • 變更已經履行的義務的合同。

上述Pinnel 案中的規則[3] 是愛德華·科克爵士提出的

在當天用較少的金額償還較大金額的債務,不能作為全部的清償……但以馬、鷹、長袍等作為清償是有效的……在當天之前用較少的金額作為全部的清償也是有效的清償……

Pinnel 案在後來的案件中導致了一些嚴厲的判決,但在 19 世紀後期,人們的觀點變得更加溫和,布萊克本法官在《Foakes v Beer》案中評論說

所有商人……每天都認識到並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即及時支付部分款項可能比堅持他們的權利並強制支付全部款項對他們更有利……

然而,Pinnel 案的規則也有一些限制,包括

  • 如果債務人做了不同的事情;
  • 支票;
  • 與債權人的和解;
  • 由第三方支付的款項。

這些限制的示例包括以下案件

  • 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 Ltd (1877) AC 439
  • Hirachand Punamchand v Temple [1911] 2 KB 330
  •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 [1947] KB 130.

註釋

  1. Mckendrick p.236-238 & 247-251。
  2. 例如,參見《Rickards v Oppenheim》[1950] 1 AllER 420
  3. 也稱為《Penny v Cole》[1602] 5 Co. Rep. 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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