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合同法/承諾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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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禁止是一種禁止。它不應與其他禁止混淆,如所有權禁止。[1] 在繼續之前,值得研究一下禁止的起源和定義。簡單來說,禁止是阻止或“禁止”另一方因你自己的行為而產生的訴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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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起源在於普通法,但它的大部分發展都是作為一種衡平法學說,後兩者是平行但交織的法律體系。禁止也與放棄的概念有關,[2] 但對禁止的現代定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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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許多型別的禁止,但它們可以分為兩組
英國法中最常用的兩種禁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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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禁止可用於執行原本因缺乏對價而無法履行的承諾,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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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Pinnel 案中的規則[3] 是愛德華·科克爵士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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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nel 案在後來的案件中導致了一些嚴厲的判決,但在 19 世紀後期,人們的觀點變得更加溫和,布萊克本法官在《Foakes v Beer》案中評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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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Pinnel 案的規則也有一些限制,包括
這些限制的示例包括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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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