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刑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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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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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s reus 指的是犯罪的物質部分(犯罪行為)。犯罪的actus reus 元素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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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考慮引言中提到的盜竊定義。盜竊的犯罪行為元素是“侵佔” “財產”,該財產“屬於他人”。可以看出,這裡沒有對後果的要求 - 所以,例如,被告是否成功帶走了財產並不重要 - 如果有侵佔屬於他人的財產的行為以及所要求的犯罪意圖元素,則構成盜竊。 需要後果的罪行的一個例子是謀殺 - 除非被告的行為導致死亡,否則不構成謀殺。 |
因果關係要判處任何被告犯有任何罪行,都必須證明因果關係。在實踐中,這很少需要證明,因為大多數因果關係是顯而易見的,且沒有爭議。如果 A 打了 B 的臉,則無需進行法律論證來證明 B 遭受的實際身體傷害是由 A 造成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質疑被告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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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因果關係時,有五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可以建立因果關係。其中兩個是事實因果關係的標準(行為是否確實導致了結果?),另外三個是法律因果關係的標準(被告是否應該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
事實因果關係
事實因果關係的第一個標準提出如下問題
換句話說,法院通常試圖確定,無論被告的行為如何,後果是否會發生。如果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並且結果只能是由於被告的行為才發生,那麼事實因果關係就向建立邁進了一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並且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事實因果關係就無法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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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證明這一點的案例是R v White 1910。被告在他的母親的牛奶裡放了毒藥,但是她沒有喝,而是後來因其他原因(後來發現是心臟病發作)死亡。由於他的母親無論他是否在她的飲料裡放了毒藥都會死亡,因此 White 被無罪釋放。事實因果關係沒有建立。 |
事實因果關係的第二個標準是要求被告的行為必須是導致結果的不僅僅是微不足道的因素。一個例子是 A 將 B 推向主幹道。C 以極快的速度向 B 開車,B 跳到路邊滑倒,扭傷了腳踝。A 不能被合理地認定對 B 的腳踝扭傷負責。儘管他的行為是結果的直接原因,但它們只是一種微不足道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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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使用“微不足道”標準來建立事實因果關係的案例是 R v. Pagett,1983。在這裡,Pagett 在逃跑一些武裝警察的同時還向他們開槍。為了逃跑和躲避他們,他跑到他的公寓,他懷孕的妻子就在那裡,並且用她作為盾牌來抵擋警察。他被認定為事實上導致了女孩的死亡,因為他在警察開槍的行為是導致她死亡的不僅僅是微不足道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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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R v Pagett 1983,也是用來證明“但非”標準的案例。 |
法律因果關係建立法律因果關係的三個標準是“薄顱骨”標準,起因和重要原因以及新介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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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像是一個原則,而不是一個標準,“薄顱骨”標準只是應用了被告必須“接受他找到的受害者”的原則。該標準被稱為“薄顱骨”標準,是因為引用了標準示例,儘管不知道這個短語是否來自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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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者有“薄顱骨”或其他疾病或情況,他可能會遭受一個沒有受此類疾病影響的人不會遭受的傷害。例如,如果被告擊打某人的頭部,患有薄顱骨的受害者可能會遭受腦損傷,而普通人可能根本不會受傷。“薄顱骨”標準試圖將責任歸咎於那些根據公共政策不應該因個人特徵而逃避責任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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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R v Blaue 1975 中,被告闖入受害者的房子並刺傷了她四次,當受害者(一個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接受輸血(這本來可以救她的命)時,被告被判犯有謀殺罪。儘管有證據表明傷口原本不會致命,但 Blaue 被認定有罪,理由是他導致了受害者的死亡。 |
純粹是法律問題?如上所述,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被理解為相互關聯的一系列事件 - 它是被告的行為與其行為造成的後果之間的聯絡。由於因果關係是結果犯罪的組成部分 - 必須證明這一點,法律制定了某些標準來確定它。它們代表一個兩階段過程或兩個連續應用的標準。第一個標準是事實因果關係,第二個標準是法律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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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一開始就可以看出,因果關係實際上是事實和法律問題的混合,或者換句話說,因果關係是分析開始時的實際問題,而法律問題則是最終確定結論的問題。同時,可以爭辯說法律因果關係本身是對選擇性歸咎方式的一種表象。實際上,可以認為刑法本身是分配責任的機制。反過來,分配責任是一個幾乎不可避免地基於道德和政策考慮的過程。 |
對疏忽的責任一般來說,英國法律不對疏忽行為負刑事責任 - 沒有普遍的作為義務。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海灘上行走時看到一個孩子在水中溺水,他沒有任何法律義務進行干預,即使這樣做對他來說很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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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條規則有一些例外。其中第一個例外是,當存在當事方之間的特殊關係時,法律會規定可識別的作為義務,例如父母照顧其孩子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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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可能源於合同關係 (R v Pittwood 1902),也可能源於自己的行為。例如,在R v Miller 1982 中,被告被認定對火災造成的建築物刑事損壞負責。Miller,一個流浪漢,在一個廢棄的房產裡睡著了,掉了一支點燃的香菸到床墊上。當他醒來發現床墊正在冒煙時,他只是搬到了另一個房間。從法律上講,他有義務採取行動,因為危險情況是他自己造成的,因此他的疏忽是犯罪的。在過去,對疏忽的刑事責任包括那些在宣誓後沒有采取行動的醫生。 |
筆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