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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侵權法/佔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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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1957 年法案

佔用人責任

佔用人責任 是一種學說,它源於普通法,與一方在另一方(或佔用人)的土地上所負的義務有關。佔用人有時是土地所有者,但也可能是租戶、僱員或代理人。“佔用人”雖然指的是對土地進行實際佔有的人,但實際上指的是控制土地的人。佔用人責任是一種特殊的過失行為,涉及因違反注意義務而造成的損害。

責任還包括遙遠性的概念,並且可能因佔用人對訪客合理安全義務的疏忽而產生。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普通法概念已被兩個有關佔用人責任的重要法規所取代。

  • 1957 年佔用人責任法案,側重於“合法訪客”。
  • 1984 年佔用人責任法案,涵蓋除“合法訪客”以外的人員。

這兩項立法對不同型別的人員提供了不同的保護級別,對合法訪客的保護級別更高。1957 年和 1984 年的佔用人責任法案都對佔用人而非土地所有者施加了義務。一個人是否是佔用人這個問題是一個事實問題,取決於其行使的控制權程度。適用的檢驗標準是“佔有控制權”,並且同一處所可能有多個佔用人。

僱主責任1957 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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