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工程理論與實踐/法規和條例
國際法規和條例
食品法典是關於食品、食品生產和食品安全的國際公認標準、操作規範、指南和其他建議的集合。
美國法規和條例
1938 年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簡稱 FFDCA、FDCA 或 FD&C)是國會於 1938 年透過的一套法律,賦予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FDA) 監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的權力。該法律的主要起草人是紐約州的三屆美國參議員羅伊·S·科普蘭。1968 年,電子產品輻射控制條款被新增到 FD&C 中。同年,FDA 成立了藥物有效性研究實施 (DESI) 部門,將國家科學院對先前上市藥物的有效性調查的建議納入 FD&C 規定。該法案已多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是為了增加關於生物恐怖主義準備工作的要求。
1963 年清潔空氣法
1963 年清潔空氣法 (42 U.S.C. § 7401) 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旨在控制國家層面的空氣汙染。它是美國最早也是最有影響力的現代環境法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全面的空氣質量法之一。與其他許多主要的美國聯邦環境法規一樣,它由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 管理,並與州、地方和部落政府協調。[4] 其實施條例編纂在 40 C.F.R. 子章 C,第 50-97 部分。
1970 年國家環境政策法
國家環境政策法 (NEPA) 是一項美國環境法,旨在促進環境改善,並建立了總統環境質量委員會 (CEQ)。該法於 1970 年 1 月 1 日頒佈。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 100 多個國家頒佈了以 NEPA 為模式的國家環境政策。
1972 年清潔水法
清潔水法 (CWA) 是美國治理水汙染的主要聯邦法律。其目標是恢復和維持全國水域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完整性;認識到各州在解決汙染方面的責任,併為各州提供協助,包括為公共擁有處理廠提供資金,以改善廢水處理;以及維護溼地的完整性。
1974 年安全飲用水法
安全飲用水法 (SDWA) 是美國旨在確保公眾安全飲用水的主要聯邦法律。根據該法案,環境保護署 (EPA) 必須制定飲用水質量標準,並監督實施這些標準的所有州、地方和供水商。
SDWA 適用於美國所有公共供水系統 (PWS)。目前,有 151,000 多個公共供水系統為幾乎所有美國人在其一生中的某個時候提供水。該法案不涵蓋私人井。
SDWA 不適用於瓶裝水。瓶裝水受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規定,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FDA) 管理。
密蘇里州法規、條例和地方條例
有用的非現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