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與信託/設立
| 信託的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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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只有在信託完全設立後才能合法地執行信託,因為受益人被視為志願者,“衡平法不救助志願者”。只有當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宣佈自己為受託人時,信託才能完全設立。 |
衡平法不救助志願者“志願者”是指未對收到的財產提供對價的人,即財產為贈與。衡平法不“救助”志願者,以避免破壞關於合同對價的普通法規則。這確保了委託人認真建立信託,並防止對受託人隨意施加義務。對贈與存在普遍的推定,因為它們“本質上是不經濟和不公平的”;如果你白白得到一些東西,它需要行動,而不僅僅是意圖。 |
設立信託的方式有兩種相互排斥的方式可以設立信託:必須將信託財產轉移給指定的受託人,或者委託人宣佈自己為受託人。宣佈財產現在由受託人持有,其效果是將受益權轉移給受益人,而法定所有權仍保留在委託人(現在也是受託人)手中。如果存在任何爭議,法院會尋找明確的證據。如果財產沒有正確地轉移給受託人,法院將假設委託人打算宣佈自己為受託人。 當財產轉移給受託人時,即使在法律上轉移不完整,衡平法也有可能執行信託。轉讓人必須證明他們“已經做了根據信託財產的性質,為了轉移財產而必須做的一切”,即在委託人權力範圍之內的事情。這並不被視為衡平法救助志願者,因為法院沒有命令轉讓人做任何事情。 |

米爾羅伊訴洛德案 (1862)為了使信託完全設立,應將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如果委託人在法定所有權轉移之前改變主意或去世,衡平法能做什麼?在米爾羅伊訴洛德案中,一份自願契約被執行,旨在將路易斯安那銀行的50股股票轉讓給洛德,作為信託。新所有人的姓名從未在銀行賬簿上登記。委託人去世時,他仍然是股票的法定所有人。股息已支付給受益人,而不是法定所有人。是否已經建立了信託? 判決是,信託沒有成立,因為,用一位法官的話來說
實際上,這就是“衡平法不完善不完美的贈與”這一格言。 | ||||||
轉移股票的法定所有權要應用信託完全設立的測試,您需要了解對相關財產的贈與有哪些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須透過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如果是私營公司,捐贈人必須簽署股票轉讓表格並將其與股票證書一起交付給受贈人。將轉讓存放在捐贈人自己的代理人處是不夠的。 |
適用於米爾羅伊訴洛德案意圖是將股票轉讓到受託人名下,而不是委託人宣佈自己為受託人。契約沒有生效轉讓。法定所有權人有權透過在公司賬簿上登記姓名來轉讓股票的所有權,但尚未這樣做。因此,信託沒有完全設立,因為委託人沒有盡其所能進行轉讓。 |
“盡其所能”在弗萊案 (1946)中,委託人已完成了文書工作,但股票轉讓需要獲得財政部的許可,在遺囑人去世前尚未獲得。財政部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資訊。遺囑人可能拒絕回答更多問題並退出交易。由於“額外步驟”涉及股票的原始所有者,因此轉讓不完整。 可以預料,獲得許可不在弗萊的控制範圍之內,因此他已經做了必須做的一切。但是,法院認為,弗萊可能還需要做更多的事情,因為他可以回答財政部的任何問題。因此,信託沒有完全設立。 |
羅斯案 (1952)死者試圖將其股份轉讓給他的妻子和另一個人,由其持有信託,但更改股份所有權的登記存在延遲。出於稅收目的,有必要確定轉讓是否有效地處置了他的法定權益,或者它是否持續到新的所有權被登記為止。股票由一傢俬營公司持有,該公司有權拒絕將某人登記為股東。死者和受讓人本身都是公司的董事,因此擁有這種權力的人。 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簽署,並符合公司要求。轉讓契約已交付給受讓人,信託已完全設立,因此羅斯先生在簽署轉讓契約的那一刻起就不再是股票的法定所有者。因此,股票無需支付遺產稅。 唯一剩下的就是將新的股東登記在公司登記簿上。儘管董事有權拒絕登記所有權變更,但此案與弗萊案形成對比,因為羅斯先生是董事之一,而其他董事是其股份的預期接收者。如果羅斯改變主意,不進行轉讓會怎樣?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強迫他(作為董事)登記所有權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