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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近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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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原則

當慈善目的無法完成或失敗時,受託人需遵循特殊規則。基本規則是,任何盈餘將用於儘可能地實現最初的慈善目的,但這需要法院的許可。如果信託從一開始就失敗,則除非存在“一般慈善意願”(即捐贈者無論如何都會捐贈給慈善機構,並且未與特定的慈善目的掛鉤),否則無法使用近似原則。

信託在開始或接近開始時失敗的情況包括:

  • 不可能,例如,慈善目的已儘可能完成;
  • 慈善目的無法以符合捐贈精神的方式實現;
  • 無效;
  • 存在剩餘財產;
  • 慈善目的不合適或不切實際。
  • 慈善目的違反了《人權法案》。

如果慈善機構已經成功運作,但遭遇了失敗,法院將更願意適用近似原則,因為一旦財產轉移到慈善目的,它將永久保持慈善性質。在這些情況下,法院不會尋找一般慈善意願的證據。該規則的影響是,慈善機構可能會被重組或更新。

根據 1993 年《慈善法》第 14 條,近似原則可以適用於捐贈給募捐箱的超額資金,而無需徵得捐贈者(們)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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