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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與信託/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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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大法官法院。
普通法法院。

衡平法與信託是英國法律的一個獨特分支,它基於由大法官法院制定的原則體系,其重點是使法律體系,特別是普通法,保持平衡。信託法是作為財產法的補充而構建的,用於處理一個人持有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法院認為另一個人應該從該財產中受益是公平、公正或“公允”的情況。現在公認地將法律所有權和受益所有權區分開來:法律所有權人被稱為“受託人”(因為他“受託”管理財產),受益所有權人被稱為“受益人”。

什麼是“衡平法”?

“衡平法”一詞通常意味著正義和公平,即公正地行事就是公平地行事。然而,在法律意義上,“衡平法”指的是一個特定的法律體系,其歷史與“普通法”截然不同。直到 1875 年,衡平法由大法官法院管理,而普通法則由一個完全獨立但平行的法院體系管理。某些救濟措施僅存在於普通法中,而其他救濟措施僅存在於衡平法中。本章將考察衡平法是如何以及為何獨立發展起來的,以及兩個體系是否已被 1873 年和 1875 年的司法法案“融合”。

普通法的興起

在 12 世紀,隨著諾曼征服後政府的中央集權化,一個法院體系應運而生。盎格魯-諾曼行政機構的嚴格化和官僚化,涉及到國王法院對地方法院的皇家司法權的疊加,形成了令狀制度,並授權皇家法官(司法官)行使國王的權力。在接下來的兩個世紀中,普通法在威斯敏斯特大廳的三家中央法院發展起來:國王法庭、財政部法院和普通法庭。這與巡迴審判的新做法相結合,即皇家法官前往不同的郡縣,作為巡迴法官進行審判。

令狀

中央集權化和規範化的一個主要影響是,司法被凍結為法院承認的某些形式的訴訟。原告必須透過購買一份皇家令狀,在普通法庭或國王法庭開始訴訟,該令狀說明了其投訴的性質,普通法令狀制定了特定型別的訴訟,成為後來原告在類似案件中使用的先例。到 13 世紀中葉,令狀類別和訴訟形式變得固定和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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