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證據規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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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證據規則 的第九條涉及認證和識別證據。
- (a) 一般規定。作為允許 admissibility 的先決條件,認證或識別的要求透過足以支援認定所涉事項與其提出者主張一致的證據來滿足。
當在法庭上提交實物證據時,通常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以證明該證據是其聲稱的證據。規則 901(b) 提供了一個不完整列表,其中包含多種完成此操作的方法。
- (b) 例示。僅供說明,並非限制,以下是一些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認證或識別示例。
- (1) 瞭解事項的證人證詞。證詞表明某事項與其聲稱的一致。
此類證詞可能非常簡單。“我正在向你展示標記為證物 A 的東西。你認得它嗎?”“是的。那是我的貓的照片。我能認出它尾巴上的斑點。”或者它可能非常複雜,具體取決於證據的性質和對方律師的態度。
- (2) 非專家對筆跡的意見。非專家對筆跡真偽的意見,基於並非為訴訟目的而獲得的熟悉程度。
- (3) 由審判者或專家證人進行比對。由審判者或專家證人與已透過認證的樣本進行比對。
- (4) 獨特特徵等。外觀、內容、物質、內部圖案或其他獨特特徵,結合具體情況。
雖然只有規則 901(b)(2) 特別提到了筆跡,但筆跡也可以透過規則 901(b)(3) 下的比對或規則 901(b)(4) 下的專家意見來認證。
- (5) 語音識別。語音識別,無論透過第一手聽到還是透過機械或電子傳輸或記錄,透過基於在將語音與聲稱說話者聯絡起來的情況下聽到語音的意見進行識別。
- (6) 電話通話。電話通話,透過證據證明通話是在電話公司當時分配給特定人員或企業的號碼上進行的,如果 (A) 在個人情況下,情況,包括自我識別,表明接電話的人是撥打電話的人,或 (B) 在企業情況下,通話是在商業場所進行的,並且談話涉及透過電話進行的合理商業交易。
- (7) 公共記錄或報告。證明法律授權記錄或歸檔並實際記錄或歸檔在公共辦公室的書面材料,或據稱的公共記錄、報告、宣告或資料彙編,無論以何種形式,都來自儲存此類事項的公共辦公室。
- (8) 古老檔案或資料彙編。證明檔案或資料彙編,無論以何種形式,(A) 處於不產生對其真實性懷疑的狀態,(B) 位於如果真實的話,它很可能存在的地方,以及 (C) 在其提交時已經存在 20 年或更長時間。
- (9) 過程或系統。描述用於產生結果的過程或系統的證據,並表明該過程或系統產生準確的結果。
- (10) 法律或規則提供的方法。國會法令或最高法院根據法定授權制定的其他規則所規定的任何認證或識別方法。
- 關於以下內容,不需要關於真實性的外部證據作為允許 admissibility 的先決條件。
- (1) 帶有印章的國內公共檔案。帶有印章的檔案,該印章聲稱是美國或任何州、區、聯邦、領地或島嶼屬地、巴拿馬運河區或太平洋島嶼託管地的印章,或其政治細分、部門、官員或機構的印章,以及聲稱是證明或簽署的簽字。
- (2) 不帶有印章的國內公共檔案。據稱帶有簽署人的簽名的檔案,該簽署人是上述 (1) 段所列任何實體的官員或僱員,沒有印章,如果一個有印章並在簽署人所在地區或政治細分中擁有官方職責的公務員,在印章下證明簽署人擁有官方身份,並且簽名是真實的。
- (3) 外國公共檔案。據稱由外國法律授權執行或證明該執行或證明的人員以官方身份執行或證明的檔案,以及最終證明檔案 (A) 執行或證明人員簽名和官方職務的真實性,或 (B) 任何外國官員的證明檔案,其簽名和官方職務的真實性證明與執行或證明有關,或屬於與執行或證明有關的簽名和官方職務真實性證明鏈的一部分。最終證明可以由美國大使館或公使館秘書、領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或領事代理,或外國駐美國外交或領事官員簽發。如果所有當事方都獲得了合理的調查官方檔案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機會,法院可以出於正當理由,命令將這些檔案視為具有推定真實性,無需最終證明,或允許透過經證明的摘要進行證明,無論是否有最終證明。
- (4) 公共記錄的經證明副本。官方記錄或報告或其中條目的副本,或法律授權記錄或歸檔並在公共辦公室實際記錄或歸檔的檔案的副本,包括任何形式的資料彙編,經保管人或其他有權進行認證的人員證明為真實,認證符合本規則的 (1)、(2) 或 (3) 段,或符合任何國會法令或最高法院根據法定授權制定的規則。
- (5) 官方出版物。據稱由公共當局釋出的書籍、小冊子或其他出版物。
- (6) 報紙和期刊。據稱是報紙或期刊的印刷材料。
- (7) 商業銘文等。據稱是在經營過程中貼上的銘文、標誌、標籤或標籤,表明所有權、控制權或來源。
- (8) 經公證的檔案。附有公證證書的檔案,該證書是按照法律規定由公證人或其他有權進行公證的官員執行的。
- (9) 商業票據和相關檔案。商業票據、其上的簽名以及與之相關的檔案,在一般商業法允許的範圍內。
- (10) 國會法令下的推定。國會法令規定任何簽名、檔案或其他事項具有推定或表面真實性的。
- (11) 經證明的國內定期活動記錄。國內定期活動記錄的原件或副本,如果附有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員以符合任何國會法令或最高法院根據法定授權制定的規則的方式簽署的書面宣告,則該記錄可根據規則 803(6) 允許 admissibility。
- (A) 是在所述事項發生時或接近該時間製作的,或來自了解這些事項的人員傳來的資訊;
- (B) 是在定期活動過程中儲存的;以及
- (C) 是由定期活動作為常規做法制作的。
- 打算根據本段提供記錄的當事方必須向所有不利當事方提供書面通知,說明其意圖,並且必須在提供記錄和宣告以供檢查之前,將其提供給不利當事方以提供公平的機會進行挑戰。
- (12) 經證明的外國定期活動記錄。在民事案件中,外國定期活動記錄的原件或副本,如果附有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員簽署的書面宣告,則該記錄可根據規則 803(6) 允許 admissibility。
- (A) 是在所述事項發生時或接近該時間製作的,或來自了解這些事項的人員傳來的資訊;
- (B) 是在定期活動過程中儲存的;以及
- (C) 是由定期活動作為常規做法制作的。
- 該宣告必須以一種如果虛假製作會導致宣告簽署國法律下的刑事處罰的方式簽署。打算根據本段提供記錄的當事方必須向所有不利當事方提供書面通知,說明其意圖,並且必須在提供記錄和宣告以供檢查之前,將其提供給不利當事方以提供公平的機會進行挑戰。
- 除非受管轄該檔案效力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要求,否則簽署證人的證詞並非驗證書面檔案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