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證據規則/司法認定
聯邦證據規則 的第二條涉及司法認定。
- (a) 規則範圍。本規則僅適用於對審判事實的司法認定。
- (b) 事實種類。司法認定的事實必須是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即該事實 (1) 在審判法院的管轄區域內為公眾所知,或者 (2) 可以透過查閱準確且易於獲得的來源來準確和迅速地確定,而這些來源的準確性不會受到合理的質疑。
司法認定是一種非常簡單的方式來將事實作為證據引入,但並不經常使用。
司法認定的最著名例子來自 1858 年對"Duff" Armstrong 的謀殺案審判,他被指控謀殺,並由當時的芝加哥鐵路律師亞伯拉罕·林肯 為其辯護。一名目擊者聲稱阿姆斯特朗能夠在月光下看到受害者。林肯拿出了一份《農民年鑑》的副本,並要求法官對該年鑑進行司法認定,證明月亮在案發當晚的位置太低,無法在案發當晚產生月光。法官同意了,阿姆斯特朗被無罪釋放。
司法認定可以基於“其準確性不會受到合理質疑的來源”,例如林肯的年鑑。司法認定也可以基於當地公眾的普遍知識。在紐約進行案件辯護的律師可能會要求法官對東河位於曼哈頓和布魯克林之間,或者帝國大廈是這座城市最高的建築這一事實進行司法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任何外部證據。然而,如果這位紐約律師希望法官對河流深 45 英尺或明尼阿波利斯位於聖保羅以西進行司法認定,那麼這位律師可能需要提供外部證據。
- (c) 自由裁量。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司法認定,無論是否被要求。
規則 201(c) 在處理科學測試的有效性時經常被隱含地應用。“雷達槍”就是一個常見的例子。當它們最初被引入用於測量汽車的速度時,許多法官會要求律師在這些讀數被視為實質證據之前,證明其讀數的有效性。如今,大多數法官都會對這些讀數的可靠性進行司法認定,無論律師是否提出請求,因為雷達槍證據在法庭上很常見。對方律師可以提出異議,但法官不必獲取證據來駁回異議。
- (d) 必須進行的認定。如果一方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資訊,法院應進行司法認定。
請注意,規則 201(d) 並不意味著所有司法認定請求都會被批准。任何司法認定都必須是屬於規則 201(b) 範圍的事實。法官可以(從法律上講,應該)拒絕對任何非公眾所知或無法輕易驗證的事實進行司法認定。
- (e) 聽證機會。對於是否進行司法認定以及認定事項的內容,任何一方都有權在及時提出請求時獲得聽證機會。如果事先沒有通知,可以在進行司法認定之後提出請求。
- (f) 進行認定的時間。司法認定可以在訴訟程式的任何階段進行。
- (g) 指示陪審團。在民事訴訟或程式中,法院應指示陪審團將司法認定的任何事實作為結論性證據接受。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應指示陪審團,它可以將司法認定的任何事實作為結論性證據接受,但並非必須。
規則 201(g) 區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它對審判結束時陪審團的指示有實際影響。在上面的 *Armstrong* 案例中,法官的指示將是
- "你們可以將案發當晚沒有月光這一事實作為事實接受,但並非必須接受。"
如果 *Armstrong* 是一個民事案件(例如,非故意殺人),則指示將是
- "你們必須將案發當晚沒有月光這一事實作為結論性真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