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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證據規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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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證據規則 第七條涉及證人的意見,包括非專家意見專家證人的意見。

規則 701. 非專家證人的意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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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證人不是以專家身份作證,那麼證人以意見或推論形式作出的證詞,僅限於那些 (a) 合理地基於證人的感知,並且 (b) 有助於清楚理解證人的證詞或確定爭議中的事實,以及 (c) 不基於規則 702 範圍內的科學、技術或其他專門知識的意見或推論。

規則 702. 專家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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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科學、技術或其他專門知識將幫助事實認定者理解證據或確定爭議中的事實,那麼由知識、技能、經驗、培訓或教育合格的專家證人,可以以意見形式或以其他方式對此作證,如果 (1) 證詞基於充分的事實或資料,(2) 證詞是可靠的原則和方法的產物,以及 (3) 證人已可靠地將這些原則和方法應用於案件的事實。

規則 703. 專家意見證詞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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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在特定案件中形成意見或推論所依據的事實或資料,可能是專家在聽證會前或聽證會期間感知到的,或者讓專家知悉的。如果屬於特定領域中的專家在形成關於該主題的意見或推論時合理依賴的型別,則事實或資料無需在證據中被採納,以便意見或推論被採納。其他不可採納的事實或資料,不得由意見或推論的支持者向陪審團披露,除非法院認定它們在幫助陪審團評估專家意見方面的證明價值大大超過其不利影響。

規則 704. 關於最終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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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非細分 (b) 中另有規定,否則以意見或推論形式作出的證詞,不應因其包含事實認定者需要決定的最終問題而被反對。
(b)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關於被告精神狀態或狀況作證的專家證人,不得陳述關於被告是否具有構成所指控罪行的要素或其抗辯理由的精神狀態或狀況的意見或推論。這些最終問題僅由事實認定者決定。

規則 705. 披露專家意見的依據事實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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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可以以意見或推論形式作證,並說明其理由,無需先證實依據的事實或資料,除非法院另有要求。無論如何,專家都可能被要求在交叉詢問中披露依據的事實或資料。

規則 706. 法院指定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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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指定。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根據任何一方的動議,釋出一項命令,要求說明為什麼不應指定專家證人,並且可以要求各方提交提名。法院可以指定各方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並且可以指定其自行選擇的專家證人。除非證人同意擔任,否則法院不得指定證人擔任專家證人。法院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指定擔任證人的證人其職責,並將該書面形式的副本存檔於書記官處,或者在各方有權參加的會議上告知。被指定擔任證人的證人應告知各方其發現情況(如果有);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法院或任何一方都可以傳喚證人作證。證人應接受各方的交叉詢問,包括傳喚證人的一方。
(b) 補償。被指定擔任證人的專家證人,有權獲得法院可能允許的合理的補償。這樣確定的補償,應從可能由法律在刑事案件和涉及第五修正案中公正補償的民事訴訟和程式中提供的資金中支付。在其他民事訴訟和程式中,補償應由各方按照法院指示的比例和時間支付,之後應像其他費用一樣收取。
(c) 披露指定情況。在行使酌處權時,法院可以授權向陪審團披露法院指定了專家證人這一事實。
(d) 各方自行選擇的專家。本規則中的任何內容都不限制各方自行選擇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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