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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義/強姦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強姦是一種行為,受害者被迫進行性活動,特別是性交,違背其意願。這個詞起源於拉丁語 *rapere*:強行奪取或帶走。拉丁語中強姦行為本身的術語是 *raptus*。

最初,強姦這個詞類似於搶劫、狂喜、掠奪者和貪婪,指的是在戰爭期間對城鎮或國家施加的更普遍的侵犯行為,例如搶劫南京。如今,一些字典仍然將強姦定義為包括針對個人或社群的任何嚴重和破壞性的攻擊。然而,本文主要關注性侵犯。強姦是許多女權主義者關注的核心問題。

暴力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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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強姦”是指除強姦本身以外的暴力是襲擊的一部分。這可能包括身體暴力或傷害威脅,包括死亡威脅或針對家庭成員的威脅。實施暴力強姦的人包括陌生人和受害者已認識的人。暴力強姦更有可能被報告。[1]

法定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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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或地區政府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為由,認為未滿一定年齡的人無法做出明智的同意,因此將任何與未成年人的性接觸視為“強姦”,即使他或她同意性活動。個人被認為有能力做出同意的年齡被稱為法定性交年齡。每個州設定的年齡根據當地標準而有所不同,從 12 歲到 21 歲不等。違反法定性交年齡法,但既不暴力也不存在身體強迫的性行為,有時被稱為“法定強姦”,這是美國法律上承認的一類案件名稱。

熟人(“約會”)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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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強姦”(或“約會強姦”)一詞是指已經認識或在社會上認識的人之間的強姦或非自願性行為——朋友、熟人、約會的人,甚至處於現有戀愛關係中的人——其中指控性活動未得到同意,或是在脅迫下得到的同意。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強姦罪都沒有區別,無論強姦者是陌生人還是熟人、朋友或情人。

在對受害者認識的攻擊者提起訴訟時,往往更難獲得定罪。這是由於情況的“灰色”性質。在俗稱“灰色強姦”的案件中,受害者無法證明非自願性,儘管他在遭遇中表達了不滿。表達“灰色強姦”指的是資訊的缺失——行為本身並沒有“灰色”:如果行為在發生時是非自願的,那麼它就屬於強姦,即使不是可以起訴的。造成“灰色”強姦的因素包括雙方溝通不暢,誤解或(故意)誤解肢體語言,或一方感到不確定或無法表達自己的願望(這可能是由於多種原因造成的)。非自願性行為所需的證據標準往往比兩個陌生人相遇或存在暴力行為時更難滿足(或更容易否認)。

一般來說,一些證據表明,強姦犯更可能認識他們的受害者,而不是不認識他們。其他報告表明它可以雙向運作。熟人強姦不僅比以前認為的更常見,而且這種情況比預期更容易導致虛假指控(參見虛假報告)。

男性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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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也會被強姦。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的資料,2003 年 [2],美國 12 歲及以上強姦和性侵犯受害者中 9.9% 是男性;因此,每 100,000 名男性中近 17 人是受害者。根據 2004 年的資料,這個數字已降至 2.95%;因此,每 100,000 名男性中略多於 5 人是受害者。這些男性受害者中許多可能是兒童,可能還有更多 12 歲以下的男性受害者(未包含在 BJS 資料中)。

輪姦(也稱為“群體強姦”)是指一群人參與對單個受害者的強姦。這對受害者來說破壞性更大,在一些司法管轄區,輪姦的懲罰比一個人強姦的懲罰更嚴重。“群交”也是指自願群體性行為的俚語。(不要與指代犯罪團伙成員的俚語“幫派成員”混淆;該詞中的“bang”是指槍聲。)

據性犯罪側寫師羅伊·哈澤爾伍德介紹,輪姦“涉及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罪犯,你總會有一個領導者和一個不情願的參與者。這些都極其暴力,你會發現他們是在為彼此的認可而戰。它會變成一種群體心理,並且可能是可怕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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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achman, R., & Saltzman, L. (1995). 針對婦女的暴力:重新設計的調查估計(No. NCJ-154348)。華盛頓特區:美國司法部,司法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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