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石灰岩平原上的火災/灌木火災立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書籍,開放世界

1915 年 11 月 22 日,地區測量員珀西·萊姆普里爾·謝夫 [1] 向行政長官 米勒上校 建議,頒佈一項類似於 新南威爾士州疏忽用火法 的法令,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灌木火災對該地區的風險。 [1]

1916 年疏忽用火條例》於 1916 年 6 月 29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佈(《聯邦公報》1916 年第 76 號)。[2] 《1917 年疏忽用火條例》於 1917 年 1 月 25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佈。

1936 年疏忽用火條例》(也稱為 1936 年灌木火災法)於 1936 年 5 月 14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佈(《聯邦公報》1936 年第 41 號)。該條例於 1989 年 5 月 11 日成為澳大利亞首都領地法案(見 1988 年澳大利亞首都領地(自治)法(聯邦)第 34 條第(4)款)[3]

1936 年灌木火災法被 2004 年緊急情況法 廢除。[4] 《2004 年緊急情況法》由立法議會透過,並根據《2001 年立法法》在 2004 年 6 月 29 日公佈。該法案已進行過 24 次修正,最新一次修正於 2015 年 10 月 14 日。

2004 年 6 月 29 日緊急情況法案

該法案設立了緊急情況服務局。該局由緊急情況服務專員構成。該局將負責四項服務的總體戰略方向和管理(消防隊、救護車服務、鄉村消防隊和州緊急情況服務)。日常職能的執行將繼續由各服務部門的首席官員直接管理,他們作為該局工作人員的成員,最終對專員負責其職能的執行。

警察和緊急情況服務部長比爾·伍德議員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a b http://www.naa.gov.au/ NAA A361,DSG16/528 灌木火災協會 http://recordsearch.naa.gov.au/SearchNRetrieve/Interface/ViewImage.aspx?B=62858
  2. 疏忽用火條例 聯邦首都 NAA: A1, 1930/11410
  3. "ACT 立法登記 - 1936 年灌木火災法(已廢除) - 通知宣告".
  4. "ACT 立法登記 - 1936 年灌木火災法(已廢除) - 主頁".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