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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礎與教學評估/倫理與法律/學生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學生在學校的權利最高法院判決 作者:Alec Bauserman

新加坡一所中學的全體學生在集會上身穿制服。
美利堅合眾國最高法院。
"對憲法自由的警惕保護在美利堅學校社群中至關重要。"謝爾頓訴塔克,364 U.S. 479 (1960)

訴訟在我們社會中變得越來越普遍,許多美國人因為害怕被起訴而行動和言論。在任何環境中,人們都必須意識到自己的言行會如何影響他人。一句不經意的言語或不恰當的肢體接觸可能會讓你捲入訴訟。這在學校尤其如此,學校裡每天都會發生接觸,高漲的情緒和緊張的環境都可能在錯誤的時間集中在一起。因此,瞭解試圖表達自己觀點的學生的權利以及試圖維護安全、有序學習環境的老師的權利是很有必要的。很少有人瞭解自己的憲法權利,更少的老師和學生知道他們進入“半公立/半私立”的課堂後,他們的憲法權利是如何改變的。

本文將探討一些保障所有美國人的權利以及這些權利在進入學校後是如何改變的。它還將試圖回答學生們的一些常見問題。什麼是言論自由?它在學校得到保護嗎?我的財產安全嗎?我的物品是否存在隱私權的預期?對學生權利的充分理解有利於所有人:行使這些權利的學生、挑戰這些權利的老師以及遵循這些權利的民主社會。

學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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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結束時,讀者應該能夠

  1. 識別和理解法院在確定學生權利範圍時的基本理念
  2. 認識到學校中享有的憲法權利與校外生活中的憲法權利之間的異同。
  3. 認識到為所有涉及學生權利的未來最高法院案件奠定基礎的主要案件
  4. 根據本文提供的知識,在現實生活中做出明智的決定
  5. 向同事和學生傳達本文所包含的資訊

學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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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先賢們在起草我們國家憲法的第一稿以及後來的權利法案時,進行了長時間的討論。他們為措辭而苦惱,為語義而爭論。他們很可能沒有想到這個“民主實驗”會如此成功。同樣有可能的是:他們從未想過這些權利將如何適用於課堂上的年輕學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廷克訴得梅因學區* 清楚地界定了行使權利的標準以及何時可以限制這些權利。

“很難爭辯說,無論是學生還是老師,在校門前都放棄了他們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的憲法權利。

…另一方面,法院一再強調需要維護各州和學校官員的全面權力,以符合基本的憲法保障,來規定和控制學校的行為。


…我們的問題在於學生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與學校當局的規則發生衝突的領域。”

換句話說,一個人在入學後並沒有放棄他的憲法權利。然而,法院已經認識到,學校環境的獨特性質要求為了維護安全、有序的學習環境而壓制某些自由。根據“代父母權”理論,學校官員不僅僅是政府官員;在法律意義上,他們是學生臨時的父母。他們到底被允許做什麼和說什麼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並導致了無數的法律挑戰,其中許多涉及最高法院。本文將探討其中的一些法院判決,並探討它們對學生權利的影響。

**摘要** - 權利自由表達與維護學校秩序的願望之間的平衡行為是我們的民主社會所面臨的鬥爭的一個很好的例子。

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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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

也許是關於此主題最常被引用的法庭判決,*廷克訴得梅因* 是一場關於學生第一修正案權利的鬥爭,特別是言論自由權。高中生約翰·廷克(15歲)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16歲)決定透過戴黑色臂章到學校來表達他們對越南戰爭的反對。校方反駁說禁止佩戴臂章,並威脅對違反規定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廷克和埃克哈特戴著臂章,被停學,直到他們同意停止違反學校規則才能返校。廷克的父親隨後提起訴訟,但在地區法院敗訴。上訴法院未能達成一致,案件被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並支援了原告。法院指出,如果學生的行動沒有擾亂學習環境,或者沒有鼓動或傷害自己或他人,那麼它是允許的。這幾乎是法院在所有其他涉及學生憲法權利的意見中一直採用的理由。

雖然學生的言論自由權受到保護,但這並不是對任何形式的抗議的全面保護。最近的一個例子是*莫爾斯訴弗雷德里克*,也被稱為“邦格擊中耶穌”案。這個案件特別引人注目,因為違規行為發生在校外。弗雷德里克是一名高中生,在當地遊行中展示了一條標語,上面寫著“邦格擊中耶穌”,這是對吸食大麻的隱喻。莫爾斯是學校官員,他注意到這條標語,並指示學生把它取下來。當弗雷德里克拒絕時,他被莫爾斯停學,這一決定得到了學校董事會的支援。弗雷德里克提起訴訟,聲稱根據他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受到保護。這一次,最高法院支援了學校董事會,指出“……學校可以採取措施保護受其照顧的人免受可能被視為鼓勵非法吸毒的言論,[因此] 本案中的學校官員沒有違反第一修正案……”這符合法院始終如一的論點——只有當學生的憲法權利的行使不會危及他人的健康或學習進度時,才會受到保護。

其他關於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權利的案件

*西弗吉尼亞州訴巴內特*,1943 - 法院裁決,要求學生向美國國旗敬禮是不合憲的。第一修正案不僅保護表達“的”自由,也保護表達“免於”的自由。

*貝塞爾學區訴弗雷澤*,1986 - 華盛頓州高中生馬修·弗雷澤因在學校校園內發表的演講中使用性暗示的語言而被停學。法院支援學校,確認學校可以禁止“淫穢、下流或明顯冒犯”的語言。

Guiles訴馬裡諾,2004 年 - 一名來自佛蒙特州的 14 歲學生因反覆穿著印有喬治·W·布什總統作為酒鬼和可卡因癮君子的 T 恤而被停學。這件 T 恤包含關於禁藥的文字和視覺描述。法院站在了學生一邊,引用了兩個因素:1)這件 T 恤沒有鼓吹使用非法藥物,2)這件 T 恤沒有對學習環境造成重大幹擾。

摘要 - 學生的言論或表達行為是合法的,並受到憲法保護,只要它不

  1. 危及公眾
  2. 擾亂學習環境
  3. 鼓吹使用非法物質或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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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搜查和扣押

學生渴望言論自由,這與他們渴望隱私和財產安全的願望相一致。學校官員搜查學生物品的權利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很少有教師瞭解他們的許可權範圍,而很少有學生了解他們的權利範圍。正如 Tinker 訴得梅因案為保護第一修正案權利設定了標準,另一個案件也為搜查和扣押設定了先例:新澤西訴 T.L.O.,469 U.S. 325(1985)。

兩名高中女生在洗手間被發現吸菸,助理校長西奧多·喬普利克與她們對質。其中一人承認了她的錯誤,但另一名學生(T.L.O.)否認了。喬普利克搜查了 T.L.O. 的手提包,發現香菸、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大量現金。T.L.O. 在法庭上被判犯有少年犯罪。學生反駁說學校侵犯了她的第四修正案權利,剝奪了她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即未經授權的搜查)的保護,因此證據應被排除。最高法院不同意,並表示:“如果學校官員有合理懷疑犯罪已發生或正在發生,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搜查對於維護學校紀律或執行學校政策是必要的,則該官員可以適當對學生的個人進行搜查。”

這與法院通常要求政府官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某人的“合理理由”的立場有所不同。這種變化雖然看似很小,但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學校官員可以僅憑有充分根據的懷疑,而非確鑿的違法證據,搜查某人。這類似於“合理懷疑”和“毫無疑問”之間的區別。然而,該門檻僅適用於學校人員,不適用於學校校區的執法官員。法院謹慎地避免滑入這種危險的境地。在法院的裁決中,他們指出,教師保護自己及其學生安全的權利與消防員、EMS、OSHA 官員等的權利相當。隱私權必須與公眾的安全權相平衡。在學校中,這種平衡傾向於保護安全和維持秩序,即使是以犧牲學生權利為代價。

儲物櫃搜查問題尚未提交最高法院。由於儲物櫃是學校財產,因此是“公共場所”,因此不像學生的個人物品那樣受到同樣的保護。

愛荷華州訴馬澤爾·瓊斯(2003 年) - 一名學生的儲物櫃被學校人員清理乾淨。他們發現少量大麻,學生被指控。馬澤爾聲稱享有第四修正案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但被州最高法院駁回,該法院“指出搜查發生在學校場地,‘國家負有維護紀律、健康和安全的責任’(獨立學區 92 教育委員會訴厄爾斯案,536 U.S. 822)”

另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學生運動員藥物檢測的合憲性。

弗農尼亞學區訴阿克頓(1995 年) - 俄勒岡州七年級學生詹姆斯·阿克頓報名參加橄欖球,但拒絕接受強制性尿液檢測。在近期“藥物使用激增”及其引發的紀律問題之後,對運動員進行了藥物檢測。學校委員會援引公共衛生問題,並指出學生運動員參與與藥物相關的事件的普遍性,認為尿液分析是參加體育運動的必要要求。最高法院同意並維持了他們的決定。再次,保護公共健康的願望勝過了學生對隱私的渴望。

摘要 - 如果公眾的健康和福祉處於危險之中,或者他們有“合理懷疑”認為犯罪已發生、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則學校人員可以搜查學生及其物品。

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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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式權

這些修正案保護個人享有公正審判的權利,並且必須在“政府對他所做的事情危及到一個人的名譽、聲譽、榮譽或正直時...”(威斯康星州訴康斯坦丁諾案,1971 年)。這包括執行紀律處分,例如停學或開除學籍。然而,對公正審判的期望取決於具體情況而大不相同。紀律性開除學籍與“學業開除”的待遇不同。克萊爾·拉羅什以巴納德訴謝爾本居民案為例說明了這一點:“不端行為與未能達到學習上的優異標準是大不相同的......公開聽證會被認為有助於確定不端行為,但在瞭解有關學業的真相方面則是無用或有害的。”(強調部分為原文)

根據拉羅什對法院的解釋,以下事項對於因紀律原因開除學生是必要的

  1. 及時且正式的聽證會
  2. 對指控的詳細說明
  3. 嚴格遵守學校既定的政策
  4. “懲罰與犯罪相符”

她繼續說道:“為了確保基本公正性,決定必須基於事實並得到證據的支援。此外,懲罰應與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學校制定指導方針並對處罰保持一致非常重要。”

這些決定對大學生有何影響?

  • “自 1970 年以來,華盛頓大學西雅圖校區的警官定期在宿舍樓的走廊巡邏。”
  • “[州]上訴法院裁定,學生在宿舍走廊享有與他們房間相同的隱私權。”
  • “因此......校園警察沒有權力隨機巡邏宿舍。”

“儘管這一備受關注的裁決僅涉及一個州,但它揭示了各地宿舍中隱私與安全之間的緊張關係。宿舍是法律上覆雜的場所,犯罪經常發生,住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望管理人員和警官確保他們的安全。”

胡佛,埃裡克。(2008 年 7 月)。宿舍裡的警察:學生安全還是隱私侵犯?高等教育紀事,第 54 卷第 46 期第 A15 頁。(連結)

此事也提交給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正當程式權取決於開除的原因。學業開除沒有與紀律性開除相同的嚴格要求。這一點在密蘇里大學訴霍洛維茨案(1977 年)中得到體現。一名學生因學業成績差和衛生習慣差而被開除學籍,此前她已透過書面和當面方式被告知。學生反駁說她從未被給予聽證會來反駁指控。最高法院駁回了她的上訴。正如拉羅什重申的那樣,“最終,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當學校因學業原因開除學生時,正當程式不應要求舉行正式聽證會。”

摘要 - 學生有權獲得公正的審判和正當程式,儘管他們的權利取決於他們被開除的性質。

其他雜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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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高法院做出的其他判決

- 校服著裝規範旨在透過禁止淫穢、下流或冒犯性的服裝來阻止對學習過程的干擾。因此,法院裁定它們是合憲的,儘管學生為“表達自由”和鮮為人知的“看皮膚的自由”而辯護。

- 體罰(對學生進行體罰)在 1977 年勉強通過了憲法挑戰,當時分裂的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結果裁定,體罰既不是“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也不是剝奪正當程式。(英格拉漢訴賴特案,430 U.S. 651)

- 最高法院在維持對校報的**審查**時認定,學校並非“公眾表達的論壇”。此外,大法官們宣稱,學校“不必容忍與學校基本教育使命不符的學生言論”。(Hazelwood v. Kuhlmeier, 484 U.S. 260 [1988])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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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多年來發生了巨大變化,有時傾向於左傾,有時傾向於右傾。但總的來說,它在學生在校憲法權利問題上保持了顯著的一致性。總而言之,法院的意見可以用以下一句話概括:“只要你不傷害他人,你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如果學生的言論或行為沒有對他人造成身體、情感或學業上的傷害,他們將受到憲法提供的最大程度的保護。透過將這些權利擴充套件到學生身上,教師為他們提供了我們民主制度的最大利益,並因此邀請他們成為社會的一份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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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over, Eric. (July, 2008). Police in the Dorms: Student Safety or Privacy Infringement?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v54 n46 pA15.
  • La Roche, C. (2005). Student rights associated with disciplinary and academic hearings and sanctions. College Student Journal. Retrieved from FindArticles.com. 23 Sep. 2008. http://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m0FCR/is_1_39/ai_n13620069
  • http://www.wicca.com/celtic/wicca/rede.htm
  • Bethel School District No. 403 v. Fraser, 478 U.S. 675 (1986) - LINK
  • Guiles v. Marineau, 461 F.3d 320, 324-25 (2d. Cir. 2006) - LINK
  • 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et al. v. Kuhlmeier et al., 484 U.S. 260 (1988) - LINK
  • Ingraham v. Wright, 430 U.S. 651 (1977) - LINK
  • Morse v. Frederick, 127 S. Ct. 2618 (2007) - LINK
  • New Jersey v. T. L. O., 469 U.S. 325 (1985) - LINK
  • Shelton v. Tucker, 364 U.S. 479 (1960) - LINK
  • State of Iowa vs. Marzel Jones, Appellee 02-505 (2003) - LINK
  •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393 U.S. 503 (1969) - LINK
  • University of Missouri v. Horowitz, 435 U.S. 78 (1978) -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horowitz.html
  • Vernonia School District 47J v. Acton, 515 U.S. 646 (1995) - LINK
  •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 (1943) - LINK
  • Wisconsin v. Constantineau, 400 U.S. 433 (1971) - LINK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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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哪個案例是關於學生權利的最高法院所有判決的先例?

  • a) Balboa v. Creed
  • b) Tinker v. Des Moines
  • c) Mothra v. Godzilla
  • d) Good v. Evil

2) 哪個拉丁語詞語指的是教師作為學生“臨時父母”的地位?

  • a) vene vidi vici
  • b) in vino veritas
  • c) in loco parentis
  • d) cogito ergo sum

3) 以下哪種情況最不可能受到最高法院憲法保護?

  • a) 學生穿著印有學校校長照片和“這人真不酷”字樣的T恤
  • b) 兩個學生用膠帶封住嘴巴以抗議對同性戀的不公正待遇
  • c) 一群FFA成員在課間休息時將24頭牛放進走廊
  • d) 運動員在唱國歌時背對著國旗

4) 以下哪類政府工作人員可以基於對犯罪活動的“合理懷疑”搜查學生?

  • a) 教師
  • b) 警察
  • c) FBI探員
  • d) 以上所有

答案 - B, C, C, A

作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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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篇文章原本要寫的是“學生的權利與責任”,但我選擇只關注法律方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為它非常重要。訴訟是一個現實的可能性,瞭解您作為教師的權利,以及學生的權利,只能是一件好事。我認為這值得單獨成文,以便提供更多有關該主題的資訊。我寫這篇文章學到了很多東西。我所獲得的知識使我對自己在教師角色中能做和不能做的事情更加自信。雖然訴訟的風險仍然存在(並且很可能永遠存在),但對教師和學生權利的充分理解使我在走廊裡更加放鬆,因為紀律是首要關注的問題。希望您能像我一樣從這篇文章中受益。

Alec Mbaus002 (talk) 23:23, 6 October 20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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