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是聯合國的一個機構,負責制定國際航空標準,這些標準被區域航空聯盟所採納。ICAO 的附件 14 制定了關於機場和直升機起降場的具體規定。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印章,該機構是美國航空業的政府主管部門。
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負責監督美國航空活動,FARs(聯邦航空條例,即《聯邦法規彙編》的第 14 章)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 ICAO 的建議改編而來的。雖然 FARs 中的第 139 部分(位於 G 章)概述了關於機場認證的規定,但 I 章完全關注圍繞機場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