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航行障礙物,O.C.G.A. §§ 52-8-1 至 5
本章規定,在港口三英里範圍內將石頭、礫石或其他壓艙物從船上傾倒入水中是一種犯罪行為。船主將被罰款,並可能被判入獄。任何舉報傾倒行為的人將獲得獎金。市政當局有權對可能對其他船舶構成危險或可能降低航道深度的任何物品的傾倒進行額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