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亞州水/法律/環境政策法
外觀
環境政策法,O.C.G.A. § 12-16-1
該法要求州政府為任何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州政府資助的建設專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此要求適用於“土地擾動活動”,包括刮削、清理、疏浚、平整、挖掘或築壩。它適用於政府專案、由政府撥款資助的專案或獲得超過 250,000 美元或超過 50% 政府資金的市政專案,但不適用於農業或私人開發專案。
- 環境影響報告
- 如果該專案將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則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該報告應說明任何環境影響,包括對水質和水量的影響,以及不可避免的環境影響、可能的替代方案和擬議的緩解措施。
- 對公眾的公開性
- 政府機構必須向公眾提供環境影響報告,並通知公眾有關該專案的相關資訊。如果至少 100 人要求舉行公開聽證會,則州政府必須舉行聽證會並徵求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