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至內容

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1975 年侵蝕與沉積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1975 年侵蝕與沉積法,O.C.G.A. §§ 12-7-1

佐治亞州侵蝕與沉積法要求每個縣或市根據該法案確定的最低要求,透過一項綜合條例,建立管理土地擾動活動的程式。

管理和許可制度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侵蝕與沉積法由佐治亞州自然資源部環境保護司和地方政府管理。對特定“土地擾動活動”需要許可,包括建造或改造製造設施、建築活動、與運輸設施相關的某些活動、沼澤木墩上的活動等。在某些限制條件下,許可許可權可以委託給地方政府。

適用於水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侵蝕與沉積法的一項規定要求,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距任何州級水體岸邊 25 英尺範圍內進行土地擾動活動(O.C.G.A. 12-7-6-(15))。

與業主簽訂合同建造的單戶住宅免於許可要求,但仍需要滿足該法案的標準(O.C.G.A. 12-7-17-(4))。

大型開發專案,包括住宅和商業專案,必須獲得許可並滿足該法案的要求。根據佐治亞州沿海管理法案,根據侵蝕與沉積法頒發的任何許可或變通規定必須與佐治亞州沿海管理計劃一致。在沿海沼澤地保護法案和海岸保護法案管轄範圍內的許可證可以包括將某些最低水質標準作為許可條件的要求。

侵蝕與沉積法有一些具體的豁免要求(O.C.G.A. 12-7-17 - 豁免)。豁免包括:露天開採、花崗岩採石、家庭園藝等輕微土地擾動活動、業主為自住建造或承包的單戶住宅、農業實踐、林地管理實踐、奶牛場運營、牲畜和家禽管理實踐、農場建築的建造,以及在美國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護局的監督下進行的任何專案。該法案的要求也適用於任何面積不超過 1.1 英畝的專案,但豁免不適用於距任何州級水體岸邊 200 英尺範圍內的任何土地擾動活動。

參考資料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