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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聯邦野生動物恢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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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野生動物恢復法 (1937)

該法的目的是為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選擇、恢復、修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管理研究以及專案產生的資訊的傳播提供資金。

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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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自對運動槍支、彈藥和射箭裝置徵收的 11% 的聯邦消費稅,以及對手槍徵收的 10% 的稅。這些資金由財政部從製造商那裡徵收,並根據該法中規定的公式,每年由內政部分配給各州和地區(波多黎各除外)。用於狩獵教育和靶場的資金來自手槍和射箭裝置稅的一半。

每個州的分配由一個公式決定,該公式考慮了該州的總面積和該州的持證獵人數。該計劃是一個成本報銷計劃,其中該州支付經批准專案的全部費用,然後申請聯邦援助報銷高達專案費用的 75%。該州必須從非聯邦來源提供至少 25% 的專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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