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佐治亞州水/法律/地下水使用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面向開放的世界

地下水使用法,O.C.G.A. §§ 12-5-90 等

"每天地下水取水量超過 100,000 加侖需要獲得環境保護部的許可。申請增加用水量的許可申請還必須提交一份由環境保護部主任批准的節水計劃(O.C.G.A. 12-5-96)。環境保護部為佐治亞州沿海地區制定了一項全面的地下水管理計劃,該計劃涉及節水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合理利用、保護未來發展和經濟發展問題。與環境保護部的諒解備忘錄確保了根據地下水使用法頒發的許可必須符合沿海管理計劃。" 自然資源部,全面野生動物保護戰略,附錄 G

法案歷史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法案的具體條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合理利用
在頒發許可證之前,EPD 將根據法規中列出的標準評估利用的合理性,包括使用水源的人數;任何不利影響其他使用者可用性的損害的性質、嚴重程度或持續時間;對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任何損害;擬議的活動型別;利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對其他水利用造成的任何損害的程度;從其他水體或含水層中轉移或減少流量;土地的先前投資;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12-5-31(e)。
持續時間
市政和工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10 到 50 年,之後必須續簽。農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無限。
數量
市政和工業許可證的頒發數量由合理利用決定。1991 年之後頒發的農業許可證也規定了數量。1991 年之前頒發的農業許可證以 1988 年 7 月 1 日的泵浦能力為基礎。
撤銷和修改
EPD 可以因長時間不使用而撤銷市政和工業許可證。農業許可證在首次使用後不能撤銷,儘管如果從未提取過水,農業許可證可以撤銷。
轉移
水許可證不可轉讓,但農業許可證可以與相應的土地一起轉讓。

法案的管理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法案的有效性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