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公司,O.C.G.A. §§ 52-5-1 至 12
本章規定了航運公司的組建和權力。大多數章節都涉及航運公司的業務方面,包括組建、註冊、資本股的釋出以及在州務卿處註冊。
運河公司可以收取運輸貨物和乘客的費用,還可以建造碼頭、碼頭和其他建築物用於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