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1989年規劃法
外觀
1989年佐治亞州規劃法,O.C.G.A. § 12-2-8
該法賦予佐治亞州自然資源部制定保護自然資源(包括水資源)的必要最低標準的權力。與水資源相關的最低標準包括以下主題:(1) 流域保護,包括緩衝區和開發密度;(2) 地下水保護,包括土地利用活動;(3) 溼地保護,包括土地利用和溼地改造;(4) 河道保護;(5) 山區保護,包括井和化糞池的管理。該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針對該州的不同區域制定不同的標準。
常年河道兩側應以河岸線為基準設定至少100英尺的緩衝區。單戶住宅除外,但任何化糞池排水場必須位於緩衝區外。在某些情況下,道路和公用設施也除外。
該法規要求地方和區域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計劃時識別和繪製河道地圖。然後,該法規列出了地方土地利用計劃必須解決的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