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港務局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佐治亞州港務局法,O.C.G.A. §§ 52-2-1 至 39

該法案建立並規定了佐治亞州港務局的法律,該機構被賦予管理州級港口的首要責任。

港務局的權力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港務局有權管理該州的港口。該機構可以建設、收購、修復、維護、改善、裝備、運營和管理佐治亞州的港口、海港及其港口設施,包括碼頭、船塢、碼頭和倉庫或其他建築物。該機構可以租賃或收取港口使用費。該機構可以借款,並在特定條件下發行收益債券。

港務局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港務局由州長任命的 12 名成員組成,任期為 4 年。

該法的具體規定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該法的管理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該法的有效性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