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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通行權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世界開放書籍

通行權法,O.C.G.A. §§ 52-1-30 至 39

通行權法禁止在佐治亞州河流表面進行住宅開發。佐治亞州自然資源委員會擁有拆除漂浮在河流上或建在河流中的建築物的權力。

公眾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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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權在適合船隻航行的河流和溪流上通行,這些河流和溪流足夠大,可以容納船隻。這種權利從河岸延伸到河岸。“可航行的河流”是指能夠運輸裝載貨物的船隻的河流或溪流。

受該法影響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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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主要適用於建在河流中且漂浮或建在樁基上的住宅建築物。它不適用於停泊在碼頭但能夠航行的房船。商業場所受沿海沼澤地保護法的管轄。

該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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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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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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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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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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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