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1978年安全大壩法
外觀
1978年佐治亞州安全大壩法,O.C.G.A. §§ 12-5-370 至 385
本法規定了對大壩的管理和檢查。環境保護署署長有責任確保所有大壩均由合格工程師設計,批准檢查和維護計劃,並以其他方式監測大壩的狀況。
任何希望建造大壩的人都必須從環境保護署獲得許可。拆除大壩之前也需要許可。接受聯邦資金或受聯邦監管的大壩不受本法管轄。高度低於六英尺的小型人工障礙物也不在法律範圍內。
大壩分為兩類。I類是指如果操作不當或大壩垮塌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II類是指大壩垮塌不太可能造成死亡。環境保護署對I類大壩進行更密切的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