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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地表水使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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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使用法,O.C.G.A. § 12-5-31

佐治亞州環境保護署透過基於合理使用概念的水許可證制度,對大量取水進行監管。任何每天取水或引水超過 100,000 加侖的使用者都需要從環境保護署獲得許可證。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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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頒發許可證之前,環境保護署將根據法規中列出的標準,評估使用的合理性,包括使用水源的人數;對其他使用者造成的不利影響的性質、嚴重程度或持續時間;對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任何損害;擬議的活動型別;使用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以及對其他水使用造成的損害程度;從其他水體或含水層中引水或減少流量;土地上的前期投資;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12-5-31(e).

該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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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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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市政和工業許可證的期限為 10 到 50 年,之後必須續期。農業用水許可證的期限不限,但在弗林特河盆地除外,2006 年 3 月之後頒發的農業用水許可證的期限為 25 年。
數量
市政和工業許可證的頒發數量由合理使用確定。所有農業用水許可證均基於 1988 年 7 月 1 日的抽水能力。
撤銷和修改
環境保護署可以撤銷長期不使用的市政和工業許可證。農業許可證在最初使用後不得撤銷,但如果從未提取過水,則可以撤銷農業許可證。
轉讓
水許可證不可轉讓,但農業許可證可以與相應的土地一起轉讓。

該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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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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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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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