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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亞州水資源/法律/供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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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亞州供水法(水庫建設),O.C.G.A. §§ 12-5-470 至 482

該法賦予自然資源部建造供水水庫的權力。它授權自然資源部獲取財產並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開始並維持水庫專案,這些專案將向當地縣和市政當局出售和分配供水。該法規定了自然資源部的權力以及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該法規定自然資源部有責任選擇此類專案的選址,但同時規定了對自然資源部權力的制衡。

該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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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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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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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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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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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該法在 1989 年透過時的更詳細摘要,請參見 6 Ga. St. U. L. Rev. 163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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