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亞州水資源/政策/侵蝕和沉積物控制
外觀
另請參見:佐治亞州侵蝕和沉積物控制法 和 建議
成立了技術諮詢規劃委員會,以“制定政策和程式,用於更新和維護佐治亞州土壤和水資源保護委員會的侵蝕和沉積物控制手冊中的資訊。委員會的最終目標是提供基於可靠科學原理的最佳管理實踐資訊,以幫助佐治亞州居民控制侵蝕和沉積。”
本節的目的是為每個主要組織(EPD、SWCC、DCA、EPA、USDA、NRCS)或組織類別(例如縣沉積物控制計劃、土壤和水資源保護區、公民環境組織、湖泊產權人協會等)提供簡要概述,包括該組織的法律責任、關注點、能力和資金;附上相關法規、規則和條例、表格和程式;以及該組織工作人員對改進沉積物和侵蝕控制以及增強其組織能力和潛力的想法。
2006年1月,佐治亞州環境保護司釋出了關於EPD和地方發證機構角色的新程式。
- 認識到佐治亞州環境保護司沒有人員或資金來取代地方侵蝕控制計劃,該機構將嘗試透過教育和指導來支援地方計劃。
- 地方政府是第一道防線,EPD將作為“後盾”。
- 但是,如果EPD調查一個地點並發現違規行為,它必須尋求執行行動,可能包括處罰。
- 即使在地方政府計劃生效的地區,EPD也可以釋出停工令。
- 在有地方計劃的地區,對EPD的投訴將被轉介給地方當局,地方當局必須以書面形式回覆EPD,說明投訴是如何解決的。
- 未能回覆可能會觸發EPD對違規者的執行行動,並可能導致地方政府計劃暫停。
- 在地方政府為EPD認為不合適的活動發放許可的情況下,EPD不會懲罰開發商,但會要求地方政府糾正其未來許可的程式。
- 如果地方政府的計劃不足,地方政府可能會被取消發放開發許可的資格,但它們將獲得時間來糾正問題。
來源:佐治亞州環境保護司,以及以上引自奧古斯塔紀事報,2006年1月13日。[1]
- 來自佐治亞州水資源聯盟的意見信
- 佐治亞州制定開發侵蝕指南,奧古斯塔紀事報(報紙),作者羅布·帕維的文章,2005年1月13日。
- 示範條例,供地方頒發機構使用。
- 第319條撥款報告和跟蹤系統,美國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