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亞州水/政策/佐治亞州環境政策法
外觀
第 2 章。 水政策
- 2.3. 佐治亞州水法
"佐治亞州環境政策法 (GEPA) 要求所有州機構和活動在所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活動決策過程中準備環境影響報告。 報告必須考慮擬議專案或活動的替代方案。
該法案規定,任何可能“對環境質量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擬議政府行動,包括該州的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都需要環境影響報告。 按照該法案的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描述了該行動的環境影響和任何不利環境影響、為避免或最小化影響而提出的替代行動、緩解措施以及該行動的其他影響。
負責該行動的政府機構編寫報告並將其提供給自然資源部 (DNR) 環境保護司 (EPD) 主任。 該報告已準備好的通知應在該行動將要發生的每個縣的法律機關上釋出,這可能導致關於該行動的公開聽證。 該法案要求 EPD 主任釋出指導方針,以協助政府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