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治理/網際網路治理導論
自部落社會誕生和社會結構出現以來,治理的概念一直在不斷演變和變化。當國王加冕並以平和的性情或鐵腕統治他的土地時,對他臣民的預期規範和行為就是一種治理形式。當古代議員會面討論並決定他們土地的統治時,這也是一種治理形式。治理是建立有序統治和動員集體行動的工具(Stoker,1998)。Stoker 寫道:“治理的本質在於它關注不依賴政府權威和制裁的治理機制。”(Stoker,1998)隨著社會變得更加進步,治理機制也變得更加進步。在現代社會,治理是一個複雜的制衡網路,需要遵守許多不同的概念,這些概念協同工作以幫助治理過程向前發展。我們將在這項研究中考察的概念是參與、透明度、響應度、共識和問責制。
“治理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參與。參與是透過合法的中間機構或代表為共同目標而努力來實現的。”(UNESCAP,2009)例如,美國政府中的代議制共和國要求來自民選代表、他們的選民和政府本身的特定程度的參與才能正常運作。如果沒有來自各方的參與,治理將無法超越其初始階段。同樣關鍵的是實現共識,以確保治理取得成功。(UNESCAP,2009)一種以共識為導向的方法需要考慮到在特定社會中存在多個行動者和多個觀點。“善治需要協調不同的利益,以就對整個社群最有利的事項及其實現方式達成廣泛共識。”(UNESCAP,2009)這隻有通過了解特定社會或社群的歷史、文化和社會背景才能實現。如果決策者對被治理者的需求和願望沒有敏感性,該提案最終將失敗。問責制在治理過程的所有級別和階段都是必要的,不僅是政府機構,而且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組織也必須對公眾及其機構利益相關者負責。(UNESCAP,2009)一般來說,一個組織或機構對其決策或行為將影響的人負責。透明度對於促進善治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意味著做出的決定及其執行方式應遵循規則和法規。這也意味著資訊應免費提供,並且可以直接提供給將受這些決定及其執行影響的人。透明度還意味著提供足夠的資訊,並且以易於理解的形式和媒介提供資訊。這可以確保決策者獲得正確的資訊,以確保對活動的指導或控制,以實現特定目標。良好的治理過程還必須及時地對所有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做出反應。(UNESCAP,2009)例如,2002 年頒佈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是為了應對 2001 年安然醜聞而制定的,該法案迅速頒佈以保護普通投資公眾。如果這部法律要十年才能成為法律,那麼其建立的目的是會在其開始和實施之間的時間內消失。除了及時之外,任何頒佈的規則都需要在社會上達成廣泛共識,以確保其符合社群的最佳利益。為了使治理取得成功,共識或對共識的理解必須是優先事項。
網際網路是一項相對較新且充滿活力的技術。網際網路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 60 年代初,當時萊昂納德·克萊因羅克對分組交換技術的進行研究,以及 J.C.R. 利克萊德對“銀河網路”概念的進行研究(Leiner 等人,2009)。20 世紀 70 年代,文頓·瑟夫對網路控制協議 (NPC) 的研究和開發以及羅伯特·卡恩對 TCP/IP 的研究和開發直接促成了網際網路的發展和成功(Leiner 等人,1997)。然而,我們今天所知的網際網路的建立不僅僅是工程師和學者在進行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的結果。那些對網際網路建立做出重大貢獻的人認為,開發新技術和擴充套件現有技術只是其中一個方面(Leiner 等人,2009)。在最初,那些參與建立網際網路的技術貢獻者分散在世界各地,而其他科學家則在英國(Leiner 等人,1997)。他們需要一種方式來走到一起,並彙集他們的集體知識和資源來實現他們的目標。高階研究計劃局 (ARPA) 於 1958 年成立。前一年,即 1957 年 10 月 4 日,蘇聯將斯普特尼克衛星送入軌道。這一單一行動引發了全球恐慌,併成為 ARPA 建立的動力(Van Atta,n.d.)。因此,ARPA 在 1958 年的任務是“防止像斯普特尼克發射這樣的技術性意外,這一事件表明蘇聯在太空領域領先於美國。”(維基百科,n.d.)。如今,該任務已轉變為“透過資助革命性的、高回報的研究來彌合基礎發現及其軍事應用之間的差距,從而維護美國軍隊的技術優勢,並防止技術性意外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DARPA 任務,n.d.)。雖然得到軍方的支援,但範阿塔博士澄清說,DARPA 關注的是具有切實結果的風險高、回報高的專案,而不是理論上的進步(Van Atta,n.d.)。好奇的心靈(如利克萊德、克萊因羅克、瑟夫和卡恩等)與為了軍事和國防目的而發展有用的技術進步的必要性相結合,最終導致了網際網路的誕生。
網際網路歷史
| 年份 | 里程碑 |
|---|---|
| 1951 | J.C.R 利克萊德在麻省理工學院為美國空軍設計蘇聯核攻擊預警網路(Waldrop,n.d.) |
| 1957 年 10 月 4 日 | 蘇聯發射斯普特尼克衛星(Van Atta,n.d.) |
| 1958 | ARPA 成立,旨在“防止技術性意外”(DARPA 維基百科,n.d.) |
| 1962 | 利克萊德開始研究他的“銀河網路”概念(Leiner,1997) |
| 1964 | 萊昂納德·克萊因羅克發表了第一篇關於分組交換理論的論文(Leiner,2009)。 |
| 1965 | 第一個廣域網(WAN)是在馬薩諸塞州使用 TX-2 計算機建立的,它透過電話線與加利福尼亞州的 Q-32 計算機通訊(Leiner,2009)。 |
| 1967 | Larry G. Roberts 釋出了他對高階研究計劃署網路(ARPANET)的計劃(Leiner,2009)。 |
| 1968 | Bolt Beranek and Newman 贏得建立 ARPANET 傳輸架構的競標。他們開發了介面訊息處理器(IMP)(Leiner,2009)。 |
| 1969 | 使用 IMP,第一個節點安裝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 ARPANET 中(Leaner,2009)。 |
| 1970 | ARPANET 主機到主機協議完成,網路控制協議(NPC)誕生(Leaner,2009)。 |
| 1972 | Robert Kahn 在國際計算機通訊會議(ICCC)上向公眾介紹了 ARPANET(Leiner,2009)。 |
| 1980 | TCP/IP 協議被採用為國防標準(Leiner,2009)。 |
| 1983 年 1 月 1 日 | 地球上每臺連線到網際網路的計算機都同時從 NPC 遷移到 TCP/IP 協議(Leiner,2009)。 |
| 1980 年代 | PC 工作站的出現促進了區域網(LAN)的發展(Leiner,1997)。 |
自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網際網路的本質一直反對控制和治理。它的創造者們都認為,他們正在創造一些能夠擺脫傳統控制的東西。網際網路先驅 Robert Kahn 表示,在他為網際網路通訊開發協議時,他專注於建立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個網路可以獨立存在,並且具有容錯性,即使傳輸或傳輸的一部分失敗,也會從源頭重新發送。他試圖建立一個沒有全球控制的系統(Leiner 等人,2009)。ARPANET 在 1989 年正式停止執行,但到那時,我們今天所理解的網際網路才剛剛起步(Waldrop,n.d.)。到 ARPANET 停止執行時,公司已經在他們的產品中集成了 TCP/IP(Leiner 等人,1997)。隨著時間的推移,計算機、網路和網際網路已越來越融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網上購物、遊戲和交流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
網際網路治理
[edit | edit source]網際網路治理是指塑造社會行為者、共同預期、實踐和互動以及導致與國家主權權利和終端使用者和運營商的社會和市場利益一致的實踐和運營的集體規則、程式、流程和相關計劃。它包括關於標準、政策、規則和執行以及爭議解決程式的協議。網際網路治理及其許多問題和問題,包括主權、安全、穩定、隱私、國際協調、智慧財產權(IPR)、誰做什麼、擁有什麼,在過去幾年中一直是熱門話題。我認為,這些爭論反映了網際網路治理不僅限於技術問題或政策問題。它越來越多地包括重要的社會、經濟和國家安全問題。此外,人們對責任、標準和問責制領域缺乏共識感到擔憂。我們必須弄清楚誰應該做什麼?政府是否應該治理網際網路;政府是否應該發揮作用,或者應該將其留給似乎樂於採用無形之手方法的私營部門,這種方法似乎只是在問題、問題和趨勢出現時對它們做出反應?
治理機構
[edit | edit source]從歷史上看,標準和治理是幫助系統和技術發展和進步的工具。一套明確定義的標準和明確的治理結構將有助於為向大眾介紹和採用新系統和技術鋪平道路,從而促進更多進步,並需要更多治理。這種系統增長和治理不僅限於有形的商品和服務。電信、聯網計算和網際網路也不例外。自聯網計算誕生以來,治理和標準化在網際網路的方向和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自 20 世紀 70 年代初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為聯網計算提供治理。1972 年,Jon Postel 釋出了 RFC 433,該檔案涉及傳輸註冊資訊(套接字編號列表,1972 年)的統一流程。Jon 等人的努力促使建立了眾多針對電信和網際網路的國家、國際、非營利、營利、獨立和政府資助的治理組織。
國際電信聯盟
[edit | edit source]電信治理實際上始於 19 世紀後期。在 1932 年之前,ITU 代表國際電報聯盟,成立於 1865 年 5 月 28 日,旨在促進 1865 年 5 月 17 日在巴黎簽署的國際電報公約中制定的修正案(ITU 歷史,2009)。1947 年,ITU 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根據其網站,ITU 的使命是“促進電信和資訊網路的增長和可持續發展,並促進普遍接入,使世界各地的人們都能參與到新興的資訊社會和全球經濟中,並從中受益。”(ITU 使命:,2009)。自由交流的能力是實現更公正、繁榮和和平世界的先決條件。ITU 協助調動實現這一願景所需的的技術、財務和人力資源。在過去 145 年中,ITU 參與了改善全球範圍內的連線水平。他們在物理層面透過改善全球電信基礎設施參與了進來;他們從治理和政策角度做出了努力,制定了通訊系統的全球標準;他們繼續展望未來並解決電信和網路的新問題,幫助加強網路安全(關於 ITU,2009)。為了更好地專注於標準和政策的不同領域,ITU 在 1992 年分為三類,將 ITU-T 作為標準制定工作的聯絡點。1999 年,ITU 成為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 PSO)協議支援組織的創始成員(ITU 里程碑日期,2009)。八年後,ITU-T 幫助建立了涵蓋透過基於 IP 的網路傳輸的電視/影片/音訊/文字/圖形/資料的 IPTV 的治理和標準(IPTV-GSI,2009)。這種在標準和治理髮展方面保持領先地位的努力推動了 ITU 在區域和全球範圍內繼續發展電信政策。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edit | edit source]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標準制定的另一個全球領導者。IEC 成立於 1906 年,英國科學家開爾文勳爵擔任第一任主席(IEC 歷史,n.d.)。這是對 1904 年國際電氣大會上提出的“應採取措施,透過任命一個代表委員會來考慮標準化電氣裝置和機器的名稱和額定值的標準化問題,以確保世界技術協會的合作”的回應(IEC 歷史,n.d.)。國際電工委員會的使命是“成為全球領先的組織,制定和釋出所有電氣、電子和相關技術領域的國際標準”(使命和目標,n.d.)。IEC 認為,他們的國家和國際標準貢獻有助於營造電氣標準化領域國際合作的氛圍(使命和目標,n.d.)。自成立以來,IEC 一直致力於編制和標準化電信的術語和測量。到 1914 年,他們建立了銅線電阻的國際標準。到 1930 年,他們已經開發了赫茲和高斯的統一測量方法(IEC 歷史,n.d.)。與現代技術直接相關的 IEC 幫助標準化了“網路”、“區域網”和“無線區域網”等術語(IEC Electropedia,n.d.)。目前,IEC 致力於專注於制定當前和新興技術的標準和統一術語。由於 IEC 試圖透過各種會員計劃和激勵措施促進全球參與,因此這種重點不太可能在未來發生變化(Raeburn,n.d.)。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edit | edit source]第三個擁有悠久歷史的組織,其根源遠早於現代計算的發展,那就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它成立於 1946 年,當時來自 25 個國家的代表在倫敦會面,並決定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組織,其目標是“促進國際協調和統一工業標準”(ISO 故事,n.p.)。在資訊科技領域,ISO 制定了適用於管理與組織使用的資訊和通訊服務相關的管理流程(和決策)治理的標準。“這些流程可以由組織內的 IT 專家或外部服務提供商,或由組織內的業務部門控制。”(ISO/IEC 38500:2008)。ISO 在其未來五年戰略計劃中概述的長期計劃是透過改進語言支援來提高現有政策文件的相關性,並促進其標準和政策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他們打算透過利用公共和私營部門利益相關者的反饋來加強利益相關者參與。ISO 還努力透過與 IEC 和 ITU 的更密切互動來提高開發效率(ISO 戰略計劃,n.d.)。
電氣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edit | edit source]除了那些旨在涵蓋儘可能多行業的廣泛範圍的大型國際組織外,在資訊科技和網際網路領域,還有另一個更專注的組織層級。其中一個組織是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 (IEEE)。根據其官方網站,IEEE 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1884 年,當時電氣的普及率開始擴大其影響範圍。美國電氣工程師協會 (AIEE) 成立,旨在鼓勵和促進該領域的創新。28 年後,無線電工程師協會 (IRE) 獨立成立,以處理無線和無線電傳輸以及通用電子裝置。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兩個組織的興趣開始重疊,並在 1963 年合併成立了 IEEE。(IEEE,2009)IEEE 在持續的網際網路治理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該組織負責制定 802.3 乙太網和 802.11 無線網路標準等標準。這兩個標準都是網際網路廣泛使用的接入標準,可以被認為是 IEEE 當今最重要的標準之一。IEEE 繼續在電力和能源、資訊科技和電信領域推動發展和創新標準,目前正在開發 1300 多項標準。(IEEE)IEEE 最近的進展之一是批准了 802.11n 無線網路標準,該標準為無線資料傳輸帶來了更大的範圍和資料速率。(IEEE,2009)
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 (IAB)
[edit | edit source]在現代計算誕生後出現的第一個治理組織之一是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 (IAB)。IAB 的網站解釋說,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最初被稱為網際網路諮詢委員會,成立於 1984 年,以取代網際網路配置控制委員會 (ICCB)。ICCB 由當時 DARPA 的程式設計經理 Vint Cerf 於 1979 年建立,其目的是就與網際網路有關的問題提供技術建議。1986 年,IAB 正式更名為今天所知的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當前的 IAB 檔案處理與網際網路和網路管理相關的一般原則。IAB 最近處理的一些示例包括網際網路地址的未來、UDP 流量部分校驗和、網路管理以及服務識別符號和過濾(IAB,2009)。IAG 也是 IESG 和 IEFT 的確認機構。IAB 將繼續成為一個監督和指導組織,而不是一個技術標準組織。在 IAB 11 月 4 日的會議紀要中,AIB 討論了潛在候選人,以“充當 IETF 與智慧電網互操作性小組 (SGIP) 的聯絡人”。(IAB,2009)在 IAM 建立兩年後,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 (IETF) 成立。根據 IETF 網站,IETF 成立於 1986 年 1 月,旨在幫助促進和發展網際網路技術標準。該組織與 W3C 和 ISO/IEC 密切合作,其重點是“透過製作高質量、相關的技術文件來使網際網路更好地工作,這些文件會影響人們設計、使用和管理網際網路的方式。”(IETF,2009)IETF 沒有正式的成員資格要求,所有願意參加的人都可以加入。IETF 當前研究的例子包括國際化域名、應用層流量最佳化和電子郵件過濾等領域。未來,IETF 旨在繼續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提案,以幫助治理網際網路。(IETF,2009)
網際網路號碼分配機構 (IANA)
[edit | edit source]網際網路號碼分配機構 (IANA) 是網際網路最古老的治理機構之一,其活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 70 年代。IANA 負責協調使網際網路保持執行的許多關鍵要素。儘管網際網路是一個全球網路,以沒有中央協調而聞名,但網際網路的一些關鍵部分確實需要全球協調,而 IANA 就承擔了這種協調作用。具體而言,IANA 分配和維護用於驅動網際網路的唯一程式碼和編號系統。IANA 旨在以更普遍的方式實施商定的政策和原則。(IANA,2009)IANA 操作和維護根區域以及 .int 和 .arpa 域名。根區域處理 DNS 層次結構的最高部分,涉及“頂級域名”的管理責任的委派,即域名中的最後一個部分,例如 .com、.uk 和 .nz。這項任務的一部分包括評估更改國家程式碼域名運營商的請求,以及對現有運營商詳細資訊的日常維護。(IANA,2009)IANA 還運營 .int 頂級域名,專為跨國組織(如條約組織)使用而設計,這些組織自然不屬於特定國家/地區的頂級域名。簡而言之,.int 域名用於註冊由國家政府之間或國家政府之間簽署的國際條約建立的組織。.arpa 域名由網際網路協議在內部使用,例如用於 IP 地址的反向對映和 ENUM 電話號碼對映的傳遞。IANA 與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緊密合作,管理此域名,該委員會對 .arpa 擁有政策責任。.arpa 域名是“地址和路由引數區域”域名,專用於網際網路基礎設施用途。它由 IANA 在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的指導下與網際網路技術社群合作管理。為了幫助促進國際化域名 (IDN) 的部署,IANA 提供了一個“IDN 表”庫,這些庫記錄了不同頂級域名註冊機構提供的不同語言和指令碼的允許字元。該庫是資訊性的,旨在用於資訊共享。IANA 提供了一個來自頂級域名運營商的“信任錨”庫,這些運營商對其區域進行簽名。這使軟體能夠以加密方式驗證 DNS 資料在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過程中是否未被修改。IANA 提供了一個臨時信任錨庫,以共享執行已簽名頂級域名的 DNS 安全擴充套件 (DNSSEC) 驗證所需的關鍵材料,以代替已簽名的 DNS 根區域。這是一種臨時服務,直到 DNS 根區域被簽名,屆時金鑰材料將被放置在根區域本身,並且此服務將被停止。(IANA,2009)IANA 正在實施內部系統和流程,以便允許使用者使用 DNS 安全擴充套件對 .ARPA 區域進行簽名。預計這將是一個重要的專案,有助於為在 DNS 根區域中實施 DNSSEC 做準備,一旦該領域的政策制定完成。IANA 還對資源公鑰基礎設施 (RPKI) 工作進行了初步調查和協商,這涉及使用安全證書對 IP 地址分配進行簽名。IANA 的主要專案之一是將 IANA 根區域管理請求的處理從以手動為主的系統遷移到一個新的線上系統,該系統將引導請求透過其各個處理階段。這將帶來的主要好處是,請求者可以更透明地瞭解請求的狀態,以及最佳化目前勞動密集型的一些任務。(IANA,2009)
網際網路協會 (ISOC)
[edit | edit source]網際網路協會 (ISOC) 是一家非營利組織,成立於 1992 年,旨在為網際網路相關標準、教育和政策提供領導力。ISOC 在全球 80 多個分會擁有 80 多個組織和 28,000 多名個人會員,致力於確保網際網路的開放發展、演進和使用,造福全球人民。(ISOC, 2009) 網際網路治理是一個在許多不同背景下使用的廣泛術語,適用於各種活動,包括技術標準協調、關鍵基礎設施運營、開發、監管和立法等。網際網路治理並不侷限於政府的活動。許多不同型別的利益相關者在定義和執行網際網路治理活動方面發揮作用,ISOC 一直是此類討論的積極領導者。“網際網路協會為解決網際網路未來面臨的問題提供領導,是負責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標準的組織的組織之家。網際網路協會不僅充當網際網路資訊和教育的全球資訊中心,而且還充當全球範圍內網際網路相關倡議的推動者和協調者。15 年來,ISOC 一直為發展中國家開展國際網路培訓專案,這些專案在建立網際網路連線和網路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幾乎所有在該時期連線網際網路的國家都參與了這些專案。”(ISOC, 2009) 透過其贊助的活動、發展中國家培訓研討會、教程、公共政策以及區域和地方分會,網際網路協會滿足了不斷增長的全球網際網路社群的需求。從商業到教育到社會問題,ISOC 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網際網路的可用性和效用。該協會的個人和組織成員都肩負著共同的責任,即維護網際網路的活力和全球擴充套件。他們包括建立網際網路及其技術的公司、政府機構和基金會,以及為維持這種活力做出貢獻的創新型新興企業組織。網際網路建立在技術標準的基礎上,這些標準允許裝置、服務和應用程式在廣泛分散的網路之間互操作。網際網路標準由在 ISOC 贊助下運作的一組組織制定。(ISOC, 2009) ISOC 有一項名為“啟用訪問計劃”的倡議,專注於透過解決網際網路增長和可用性的根本障礙來啟用網際網路訪問。改善網際網路增長的挑戰是多方面和相互關聯的,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例如,它們包括獲得技術技能和知識,資訊和電信服務的監管和政策環境,以及更廣泛的經濟和市場因素,語言多樣性,以及基本基礎設施和服務的普及和可靠性。“全球定址”計劃專門識別全球定址的挑戰。目標是在 IANA IPv4 地址池用完後實現平穩過渡,同時制定網際網路的長期架構。ISOC 還擁有一個“安全與穩定基礎設施”計劃,旨在支援開發和部署關鍵技術,以確保穩定和安全的網際網路。網際網路協會的信任與身份倡議認識到,為了獲得信任,網際網路必須提供安全、可靠、私密的實體間通訊渠道,這些渠道可以透過相互理解的方式進行明確的身份驗證。提供這種級別的保證的機制必須同時支援網際網路架構的端到端性質,以及實體管理和保護其自身身份細節的合理手段。(ISOC, 2009) 可信的網際網路考慮到了安全、交易保護、身份斷言和管理。鑑於網路對唯一數字的依賴以及不斷增加的地理位置資料的收集,當前網際網路的隱私影響是一個重大且日益嚴重的問題。信任必須是架構中每一層的首要設計元素,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重新設計或改進現有元素以滿足新興需求。(ISOC, 2009)
RIPE NCC
[edit | edit source]RIPE (Réseaux IP Européens) 成立於 1989 年 11 月。RIPE 是一個協作論壇,對所有對廣域 IP 網路感興趣的人開放。這是一個大部分由志願者組成的團隊。該團隊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個人在他們自己的時間或其組織的時間內完成的。一些活動確實需要在從事專案的人員之間保持持續的可用性和協調。這就是為什麼成立了 RIPE NCC(網路協調中心)。RIPE NCC 成立於 1992 年 4 月,其中央辦公室位於阿姆斯特丹。RIPE NNC 的主要管理任務是充當區域網際網路註冊機構。區域網際網路註冊機構分配和分配 IP 地址空間和其他網際網路號碼。RIPE NCC 還幫助建立了 MBONE 和 WWW 服務。RIPE NNC 在幫助開發網際網路路由登錄檔 (IRP) 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1994 年,註冊服務比任何人都預期的都要擴充套件。資金變得非常緊張,服務資源短缺。1995 年,人們一致同意,所有註冊機構都需要為獲得服務而為 RIPE NCC 提供資金。如今,RIPE NCC 是一家非營利組織。其會員主要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電信組織和大型公司組成。RIPE NCC 的使命現在是執行有利於 RIPE NCC 作為一個整體的活動。服務和活動都在公開場合詳細討論。RIPE NCC 不會與其成員的活動競爭。
全球資訊網聯盟 (W3C)
[edit | edit source]1994 年 10 月,全球資訊網的發明者蒂姆·伯納斯-李在麻省理工學院創立了全球資訊網聯盟 (W3C)。W3C 主要從事 Web 技術的標準化工作。為了幫助制定最高質量的標準,W3C 採用了社群共識。所有相關的利益相關者都有機會在 W3C 標準的制定中發表意見。在完成技術報告開發過程後,W3C 會發布建議,這些建議被視為 Web 標準。由製造商決定是否遵循 W3C 的建議。如果某個產品希望貼上 W3C 相容的標籤,它必須滿足 W3C 設定的定義的符合性級別。在 W3C 成立之前,市場上存在著各種供應商釋出的不同版本的 HTML。這些不同版本中的許多彼此不相容。該聯盟允許供應商聚在一起,就每個人都將使用的核心原則達成一致。W3c 負責的一些 Web 標準包括:CSS、XHTML、HTML、XML、P3P 和 OWL。W3C 還致力於裝置獨立性。裝置獨立性將允許 Web 在任何情況下都能被任何裝置訪問。
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分配機構 (ICANN)
[edit | edit source]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分配機構 (ICANN) 成立於 1998 年。ICANN 是一家非營利組織,其業務遍佈全球。其使命是幫助保持網際網路安全、穩定和互操作。ICANN 對內容沒有控制權,也不處理網際網路訪問。ICANN 幫助協調 IP 地址的供應和分配,以幫助防止 IP 地址重複問題。ICANN 還將 IP 地址範圍分配給區域註冊機構,這些機構再將它們分配給網路提供商。ICANN 在網際網路治理中的作用是提供“通用可解析性”。通用可解析性使您無論身處世界何處,都能在訪問網際網路時獲得相同的結果。ICANN 負責建立註冊商市場(以及認證系統)。這有助於在網際網路上創造更大的競爭,域名價格已下降了 80%。快速變化的域名市場導致 ICANN 重組其認證流程。ICANN 還幫助實施了一種低成本的方式來解決域名所有權爭議。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幫助將爭議轉化為代價高昂的法庭訴訟。ICANN 還引入了“通用頂級域名”的批准。這有助於在越來越多的人利用網際網路時提供足夠的線上空間。ICANN 已經引入了 13 個新的頂級域名。ICANN 正在制定一個改進的流程,這將有助於引入新的 TLD。
| 組織 | 關注領域 |
|---|---|
| 國際電信聯盟 (ITU) | 1. 協助全球電信技術的普及。 2. 加強應急通訊,以預防和減輕災害。3. 透過建設資訊和通訊基礎設施來彌合所謂的數字鴻溝。4. 透過增強線上安全,促進充分的能力建設,並培養對網路空間使用的信心。 |
|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 制定測量標準,併為技術詞彙建立標準定義,以實現全球一致性。 |
|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 一個會員制結構化組織,專注於與其他組織合作,在電信領域制定和定義全球標準。 |
| 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 (IAB) | 概述 1. 網際網路使用的網路協議和流程體系結構的各個方面。 2. 建立網際網路標準的過程。 |
| 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 (IETF) | 製作高質量、相關的技術文件,影響人們設計、使用和管理網際網路的方式。 |
| 網際網路協會 (ISOC) | 開發、維護、演進和傳播網際網路及其互聯網路技術和應用程式的標準。 |
| 網際網路號碼分配機構 (IANA) | 管理 DNS 根、.int 和 .arpa 域名以及 IDN 實踐資源。 協調全球 IP 和 AS(自治系統)號碼池,將其提供給區域網際網路註冊機構。 |
|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 透過推進測量科學、標準和技術,以增強經濟安全和改善技術使用者的生活質量,從而促進美國創新和工業競爭力。 |
隨著網際網路上的大量內容在世界各地以幾分之一秒的速度來回傳遞,以及無陣列織努力以統一術語的形式提供指導、制定標準和實踐,管理和控制整個網際網路變得越來越困難。目前,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被認為是網際網路的管理機構(Ward,2002)。ICANN 主要負責監管頂級域名,並決定誰獲得我們已經習慣的通用字尾的網路地址,以及允許聯網計算機通訊的 IP 地址方案(Porteus,2005)。在美國,有些人認為目前的治理體系已經足夠了。他們認為,儘管現行制度並不完美,但它仍然提供了一種寶貴的服務。在美國,人們認為現行制度為頂級域名、行業、政府、軍隊甚至國家(即 com、net、gov、mil、uk、us 等)的網路地址字尾所制定的治理標準完全可以接受。美國政治家、明尼蘇達州眾議員弗雷德·厄普頓認為,ICANN 可能存在缺陷,但制定域名建立流程的益處對於維持全球經濟至關重要(Porteus,2005)。另一些人認為,允許一個在自由和民主的市場下運作的國家是最佳選擇,而加入多個國家和意識形態最終將使整個組織的效率降低。佐治亞理工學院公共政策副教授同意:“如果一個政府控制,事情會更有效率,但這會讓每個人感到不舒服。如果你讓每個人都參與進來,你就會陷入各種不同的委員會,最終效率會降低。”(Porteus,2005)。ICANN 的功能不僅對於維護域名分配的邏輯控制和組織字尾的建立至關重要,還必須考慮重要的物理問題。根據全球範圍的網際網路流量報告,北美在所有主要地區中擁有最低的響應時間和最少的丟包率(Internet Traffic Report,2009)。北美的平均響應時間不到 120 毫秒,丟包率為 5%(Internet Traffic Report,2009)。歐洲的響應時間接近 160 毫秒,但總體流量更少。如果將網際網路的控制權和管理權轉移到其他地方,將會降低全球服務質量和網際網路能力,直到基礎設施需求得到新的控制國家或組織的滿足。除了維護美國境內網際網路治理控制的邏輯和物理因素外,還有大量的案件正在州一級和聯邦一級產生先例,從法律角度為網際網路治理的未來制定指南。
Here is an example at the state level:
在本案中,原告 Cohen 試圖起訴被告 Google 誹謗其名譽,這種誹謗發生在由 blogger.com 託管的網站上。該部落格網站是匿名釋出的,並且在 Google 上列出了聯絡資訊。作為訴前調查的一部分,Cohen 的律師要求提供電子檔案資訊,以確定匿名博主的身份。Google 拒絕了該請求,稱所要求的資訊過於模糊,Google“拒絕向申請人提供任何與部落格相關的的資訊或檔案,除非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法律程式或可執行的政府要求這樣做”(Madden,J.,2009)。作為回應,原告試圖將 Google 部分歸咎於誹謗,以試圖獲得必要的資訊。Google 表示,他們不對匿名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因為在與 Google 簽訂任何服務協議時,使用者必須同意特定賠償條款,這些條款免除 Google 對不當行為的責任。在本案中,對賠償宣告作為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的認可非常重要,因為法院支援的用於免除 Google 對匿名博主所犯任何不法行為的責任的確認是使用者在設定其帳戶時單擊的複選框。這種“簽名”是透過與任何其他使用者類似的操作幾乎無法區分的方式獲得的。在與錫拉丘茲市法律部門的一名員工的採訪中,她表示,參考需要簽名或類似形式的確認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非電子繫結簽名必須是獨一無二的”(Rauch,2009)。Cohen v. Google 訴前調查的結果表明,在某些層面上,網際網路治理的基礎已經由事實上的標準設定,這些標準已經深深地融入到社會中,以至於它們將在州最高法院成立。這說明了需要一個正式和健全的治理結構來幫助塑造未來的政策。類似的發現也在國家層面做出。
2005 年,布什政府要求 Google 和其他搜尋引擎交出彙總搜尋資訊,以幫助恢復一項兒童保護法。Google 拒絕遵守傳票,美國司法部於 2006 年 1 月提起動議,要求 Google 交出資料。政府聲稱,這些資訊將有助於“估計網路使用者在搜尋過程中遇到有害內容的頻率,並衡量過濾軟體在遮蔽這些內容方面的有效性”。Google 的律師反對傳票,理由是它缺乏“相關性”,它與雅虎和微軟的已經屈服是重複的,以及公司商業秘密會處於危險之中。2006 年 3 月 17 日,聯邦法官詹姆斯·韋爾裁決 Google 不必向政府釋出任何資訊,因為其傳票顯示所收集的資訊用途有限。“特別是,本命令沒有解決原告在聽證會上提出的關於政府使用法院傳票權力收集和收集關於個人在網際網路上搜索內容的資訊的適當性的擔憂。”(美國地區法院裁決,2006 年)當我們在家裡時,隱私和匿名的錯覺讓我們在搜尋任何東西時都感到舒適。讓我們不要假裝我們沒有使用網際網路來探索我們不想與朋友、同事、家人或政府檢察官分享的想法。換句話說,如果你知道有人在你使用搜索引擎時看著你的肩膀,你會改變你的搜尋內容嗎?如果 ISP 和搜尋引擎開發人員被要求維護使用者的搜尋記錄列表,這些記錄是否會洩露出來讓你尷尬?或者更糟的是,讓你入獄?當任何東西都可能洩露時,資訊如何才能保持私密?儘管司法部堅持認為 Google 可以剝奪任何可能與個人使用者聯絡起來的資訊,但 Google 仍然拒絕配合。公司將永遠受到政府的傳票,但法官傳達了一個關於隱私的明確資訊,這對於網際網路使用者來說是令人欣慰的。該裁決意味著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沒有權力隨意要求網際網路公司提供資料。當一方抵制荒謬的傳票時,美國司法系統的法律程式可以有效地制止此類要求,並保護其公民。
2009 年 10 月,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釋出了一份新聞稿,提議了一套規範網路中立性的規則。儘管這些規則尚未確定,仍處於提案階段,但它們旨在以網路中立的名義限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在其網路上的網路管理技術。該提案包括六條規則,其中三條規定禁止 ISP 干預使用者在網際網路上使用的內容、應用程式或裝置。另外三條規則涉及公平競爭、合法內容透過網際網路傳遞以及與 ISP 網路實踐相關的透明度。但是,每條規則都包含一條“受合理網路管理約束”的條款,這實際上留下了灰色地帶,仍然允許 ISP 執行合理的網路管理實踐,例如在高峰時段限制流量(FCC,2009)。FCC 的這一舉措是朝著網路中立和網際網路治理邁出的重要一步。事實上,這可能是美國政府在網際網路監管方面邁出的最大一步。FCC 的提案無疑為美國的網際網路政策樹立了先例。這意義重大,因為它為未來進一步監管鋪平了道路,例如與國會和聯邦網路中立法。傳統上,美國的網際網路很大程度上任由 ISP 擺佈。市場通常在保持 ISP 和網際網路的其他參與者誠實和公平方面做得很好。最近也是最深刻的例子是 Comcast 決定在其網路中限制 BitTorrent 流量。在公眾強烈抗議和抗議(以及 FCC 以正式調查形式的推動)之後,Comcast 決定改變其對 BitTorrent 流量的立場,併成為“協議無關”。(FCC,2009)雖然 FCC 對 Comcast 的決定做出了一些貢獻,但該管理機構傳統上對 ISP 使用的網路管理實踐並不嚴格。FCC 的新指南旨在表明對 ISP 及其網路管理實踐(以網路中立的名義)採取更嚴格的態度。面對所有支援維持美國/ICANN 控制網際網路治理現狀的人,也有一些人認為,多國組織是網際網路治理的更好解決方案。聯合國前秘書長科菲·安南致力於將發展中國家納入當前網際網路治理結構的導航流程和程式,並認為聯合國或類似機構可以幫助彌合這一差距(Porteus,2005)。
網際網路的國際治理還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才能確定國際層面的治理是否可行或必要(Einar Himma,2008)。人們一直在爭論網際網路是否應該受到任何限制。如果有限制,誰以及什麼決定哪些限制是合理的?國際限制如何執行?一個國家試圖監管網際網路毫無意義(Zizic,2000)。一個國家試圖監管網際網路可能對自身造成更多危害。電子商務網站可能會因其所在國家實施的規定而遷出該國(Bick,2006)。不同國家對內容監管的立場大不相同。中國和沙烏地阿拉伯對網際網路上可以和不可以檢視的內容有非常嚴格的控制。內容由國家級代理伺服器過濾。國家級代理伺服器擁有大量被遮蔽網站的資料庫。政府控制著哪些網站被新增到這些資料庫中(Einar Himma,2008)。這種內容系統的弊端是應該被遮蔽的網站被遮蔽了。例如,一個在醫學術語中使用“乳房”一詞的網站。過濾系統會阻止該網站被檢視。相比之下,美國和歐洲的政策非常開放(無國界記者,2006)。國家立法一直是治理網際網路的有效方式。美國禁止網際網路賭博就是一個例子。雖然在美國境內的任何賭博網站都必須遵守該法律,但位於美國境外的網站則不必。美國政府如何找到一個解決這個漏洞的方法,就是頒佈了 2006 年《非法網際網路賭博執法法案》。該法案規定美國銀行和信用卡公司非法處理向賭博網站的付款。“任何從事賭博或打賭業務的人員,明知故犯地接受以下與他人參與非法網際網路賭博有關的行為,均屬違法:(1)向或代表該其他人提供的信貸或信貸收益(包括透過使用信用卡提供的信貸);(2)來自或代表該其他人的電子資金轉賬或透過匯款公司傳輸的資金,或電子資金轉賬或匯款服務的收益”(2006 年《非法網際網路賭博執法法案》)。另一個證明國家利用自身立法治理本國網際網路的有效性的案例是 LICRA v. Yahoo! Inc.
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以及法國猶太學生聯盟訴 Yahoo! Inc. 和雅虎法國公司 (LICRA v. Yahoo!) 是一起訴訟案件,於 2000 年提交給法國高等法院。該訴訟涉及 Yahoo! 拍賣網站上銷售納粹紀念品。納粹紀念品屬於法國刑法第 R645-1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禁止公開展示被判犯有危害人類罪的組織佩戴的任何徽章、標誌或制服。Yahoo! 的辯護理由是,他們的公司總部位於美國,主要目標受眾是美國居民。法國法院認定 Yahoo! 在法國法律下提供非法服務。Yahoo! Inc. 被命令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止法國居民訪問納粹紀念品。Yahoo! Inc. 辯稱,幾乎不可能遵守法院的命令。Yahoo! Inc. 並沒有上訴法國法院的裁決,而是決定將此案提交給美國法院系統。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部地區聖何塞聯邦地區法院同意 Yahoo! Inc. 的意見。法院認定,巴黎大法院做出的裁決侵犯了 Yahoo! Inc. 根據美國憲法享有的第一修正案權利。LICRA 對地區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案件提交給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裁決。法院裁定:“法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制定反仇恨言論法,以應對其在二戰期間與納粹部隊的慘痛經歷而阻止納粹宣傳的傳播。同樣,LICRA 和 UEJF 有權在法國起訴 Yahoo!,因為 Yahoo! 違反了法國言論法。Yahoo! 因我們所關注的行為而遭受的唯一不利後果是,Yahoo! 必須等待 LICRA 和 UEJF 來到美國執行法國法院的判決,然後才能提出其第一修正案主張。但是,法國組織將 Yahoo! 置於這種境地並不違法。"
| 標題文字 | Cohen v. Google Inc | 司法部 (DOJ) v. Google Inc. | LICRA v. Yahoo! Inc |
|---|---|---|---|
| 原告 | Liskula Cohen | Alberto R. Gonzalez | LICRA |
| 被告 | Google, Inc. 及其子公司 Blogger.com | Google, Inc. | Yahoo! Inc |
| 起訴理由 | Cohen 聲稱,Google 子網站上的一位匿名博主發表了誹謗言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資訊以幫助識別博主,或對該案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 布什政府要求 Google 和其他搜尋引擎交出彙總搜尋資訊,以幫助恢復一項兒童保護法。Google 拒絕遵守傳票,美國司法部於 2006 年 1 月提起訴訟,迫使 Google 交出資料 | 法國法律禁止公開展示被判犯有危害人類罪的組織佩戴的任何徽章、標誌或制服。Yahoo! Inc. 的拍賣允許法國居民檢視此類紀念品。法國法院命令 Yahoo! Inc. 阻止訪問所有涉及此類紀念品的拍賣 |
| 結果 | Google 不需要提供任何資訊,也不需要對原告的任何損害負責。由於 Google 簽署了保護隱私資訊的電子簽名,免除了 Google 的責任,因此 Google 被認定不承擔責任。 | 2006 年 3 月 17 日,聯邦法官詹姆斯·韋爾裁定,Google 無需向政府提供任何資訊,因為其傳票顯示收集的資訊用途有限。 | Yahoo! Inc. 在美國法院系統提起訴訟。Yahoo! 的主張是,法國的裁決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上訴法院裁定,法國有權執行其法律。 |
| 對網際網路治理的影響 | 法院在該案件中接受電子簽名和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並保護其使用者的匿名性,這有助於為將來類似案件設定先例。 | 網際網路的治理仍掌握在使用者手中。可能沒有規則和條例,但像本案這樣的具體事件為政府如何處理從 ISP 和內容提供商那裡獲取資訊設定了先例。消費者隱私仍然是政府能夠將 ISP 和內容提供商用作監督者的主要因素。 | 本案創造了一個先例,即一個國家的法律可能會影響網際網路公司開展業務的方式。 |
隨著網際網路普及度的不斷上升,關於網際網路治理控制的爭論變得越來越重要。人們往往將治理控制視為連線到網際網路的所有不同國家之間的爭論。畢竟,在各個國家形成的法律體系只在其特定國家地理邊界範圍內具有管轄權。因此,人們自然會認為網際網路也會受到同樣的限制。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觀點並不完全錯誤。特定國家內的法律和一般網際網路治理只能擴充套件到該國的民眾。例如,美國的《反垃圾郵件法》無法在其他國家執行其電子郵件和垃圾郵件規則。由於不同國家之間法律的衝突,這在網際網路治理領域造成了一個固有的問題。網際網路本身起源於美國的 ARPANET,而 ICANN 等機構總部設在美國。因此,儘管美國只是眾多參與網際網路的國家之一,但它在網際網路治理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國際社會越來越強烈地要求對網際網路治理採取更多多邊合作的方案。以下討論將考察三種主要方案,作為對持續進行的網際網路治理的潛在解決方案。
實施類似聯合國的全球聯盟,將使所有與網際網路治理相關的決策都由最優秀的人才做出,他們共同努力實現提供最佳服務的共同目標。利用全球組織將有助於消除對網際網路可以由任何公司或政府管理以及網際網路規則可以由其來源或目的地更改的錯誤觀念。
將網際網路治理劃分為與其來源或目的地區域相關的獨特治理,將最大限度地控制內容並對資源和使用進行問責。反烏托邦式的網際網路治理觀點將把大部分控制權從美國轉移到所有參與網際網路的各個國家。網際網路所有權的分離使其治理與當前從國家到國家變化的法律並無二致。這將把遵守規定的責任賦予網路衝浪者和內容提供者。這類似於國際旅行,需要遵守他們所訪問的國家或網路的法律。這種治理結構的優勢在於,每個國家都可以制定自己的獨特法規來管理其網際網路部分。如前所述,這與當前制度類似,因此在每個國家處理網際網路監管方面不應出現任何重大中斷。多邊合作的方案還將建立一個系統,所有參與網際網路的國家都擁有同等數量的控制權,這可能有助於緩解各個國家之間為增加其在網際網路上的影響力而進行的緊張局勢。此外,網際網路的權力下放控制可能會導致網際網路各種服務的冗餘增加,並防止單個國家(美國)從其他國家的角度對網際網路保持過多的控制。權力分離並非沒有缺點。由於不再存在對網際網路的中央控制點(美國),全球網際網路訪問的可靠性可能會下降,並且在重新分配期間可能會出現服務中斷。該系統還需要更多參與國之間進行更大的合作,這可能非常難以維持,尤其是考慮到朝鮮和中國等歷史上有問題的國家參與其中。隨著權力下放和各國之間的控制權增加,政治爭端可能會升級為拒絕服務攻擊,甚至更糟:網際網路本身的分裂。在某種程度上,集中控制可以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但權力下放很可能在這方面存在問題。
維持現狀將確保網際網路的一致性。這將確保服務不會中斷,資訊和資金流動不會中斷。從這個角度來看,治理和監管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團(例如,行業和商業、專業人士、科學家、宗教團體等)的物質利益的代表性,這些利益集團在一個社會環境中活躍。最簡單的形式,該模型將核心利益歸因於特定群體對特定問題的關注(Macmillan 2003)。
保持 ICANN 和北美作為網際網路通訊中心將有助於確保服務質量不會中斷。建議:鑑於全球網際網路治理、總體控制和網際網路未來的各種發展,我們建議建立一個全球聯盟,以提供一個強大的解決方案來維護對網際網路的控制。全球化正在消融金融和政治領域的邊界,語言障礙正在逐漸消失,而這一全球組織的實施將進一步補充線上和線下統一世界的步伐。
鑑於全球網際網路治理、總體控制和網際網路未來的各種發展,我們建議建立一個全球聯盟,以提供一個強大的解決方案來維護對網際網路的控制。全球化正在消融金融和政治領域的邊界,語言障礙正在逐漸消失,而這一全球組織的實施將進一步補充線上和線下統一世界的步伐。
I. What is Internet Governance
a. 治理:與定義預期、授予權力或驗證績效的決策有關。它包括單獨的流程或管理或領導流程的特定部分。有時人們會建立一個政府來管理這些流程和系統。
i. Good Governance
1. 參與 2. 透明度 3. 響應能力 4. 共識導向或理解 5. 問責制 b. 網際網路:一個全球互聯計算機網路系統,使用標準網際網路協議套件 (TCP/IP) 為全球數十億使用者提供服務。它是一個網路的網路,由數百萬個私有和公共、學術、商業和政府網路組成,從本地範圍到全球範圍,透過各種電子和光學網路技術相互連線。c. 網際網路治理:網際網路治理的定義在政治和意識形態領域的不同群體之間存在爭議。主要爭論之一涉及某些行為者(例如國家政府和企業實體)在網際網路治理中發揮作用的權力和參與程度。
II. Governing Bodies of the Internet
a. 國際電信聯盟 (ITU) b.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c.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d. 電氣電子工程師協會 (IEEE) e. 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 (IAB) f. 網際網路號碼分配機構 (IANA) g. 網際網路協會 (ISOC) h. 全球資訊網聯盟 (W3C) i. 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j. 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III. Debate over Governance Control
a. 多邊控制:一個全球聯盟共同努力管理、發展和組織網際網路,以造福大眾。b. 區域控制:每個區域利益相關者將組織自己的治理方法和機制。
鑑於全球網際網路治理、總體控制和網際網路未來的各種發展,我們建議建立一個全球聯盟,以提供一個強大的解決方案來維護對網際網路的控制。全球化正在消融金融和政治領域的邊界,語言障礙正在逐漸消失,而這一全球組織的實施將進一步補充線上和線下統一世界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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