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治理/網路中立
賈斯汀·布里斯,德拉甘·米利科塔,沙梅爾·尚德,什魯蒂·沃裡卡爾
網路中立並非網際網路時代的新概念;它的根源植根於創始者之中。網路中立是指一項指導原則,它在不歧視的情況下保護自由和開放的網際網路。它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無法在連線速度(或缺乏速度)方面對一個內容提供商與另一個內容提供商進行歧視(Eudes 2008)。網際網路誕生之初,創始者希望確保網際網路能夠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用於傳輸資訊而不受任何偏見的影響。他們希望確保所有人都能夠平等地訪問網際網路,並且能夠使用網際網路;無論他們的連線情況和社會地位如何(Margulius, 2003)。網路中立有兩個極端的派別;那些支持者和那些反對者。在這個話題上沒有中間立場。支援網路中立的人包括微軟、谷歌等組織和其他內容提供商。反對網路中立的人通常是電信網路組織和/或 ISP(Owen 2007)。網路中立的根源可以追溯到 1887 年的《商務管制法》。該法律包含以下文字:“任何受本法規定約束的普通運輸人,無論出於任何原因,不得對任何特定個人、公司、公司、企業、或地區,或任何特定型別的交通,給予任何不適當或不合理的偏好或優惠,或對任何特定個人、公司、公司、企業……”最初,這項法律旨在監管鐵路系統。當時,一些鐵路公司被指控根據運輸物品的內容收取不同的費用。他們還被指控根據誰要求運輸物品而花費更長的時間來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這使得鐵路業務極其不穩定和不公平。由於法律體系在審查法律案件時會參考先例,網路中立的支持者將這項法律視為網路中立的基礎;而反對網路中立的人則認為,這完全是不同的案件,屬於完全不同的行業。然而,一些 ISP 希望能夠套用本傑明·富蘭克林所設定的先例,他拒絕運送或遞送來自競爭出版商的報紙(Johnson, 2006)。
人們支援網路中立的原因是,他們希望透過網路中立來防止在最後一公里連線中出現壟斷。最後一公里是指從通訊提供商到客戶的連線傳遞的最後一段旅程(http://goingwimax.com)。在這個資料包傳輸過程中,它必須經過許多服務提供商的裝置。人們擔心的是,擁有某個區域物理電纜線路的提供商會對某些內容提供商收取更高的費用來交付其服務,而對其他內容提供商則收取更低的費用。這將增加內容提供商的運營成本。為了防止最後一公里壟斷,內容提供商希望減少模糊性,因為風險中存在著固有的模糊性。如果內容提供商依賴最後一公里提供商來分發其服務,他們將不得不支付該服務費用。然而,最後一公里提供商可能會意外地提高其費率,而這些費率並未在內容提供商的預算中考慮。這可能會影響內容提供商的業務,導致盈利預測不準確。
如上所述,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不支援網路中立。他們希望確保網路中立不存在的具體原因是,這樣他們就可以獲得提供分層服務的權利。他們希望提供分層服務,因為他們認為使用者應該能夠為他們提供的服務質量(即吞吐量)付費。他們不希望為所有客戶(包括內容提供商和終端使用者)提供統一的服務水平(即吞吐量),而是希望提供不同的服務等級。他們希望根據內容提供商願意支付的等級為其提供一個保證的服務水平。對於最高等級的服務,這將使該內容提供商能夠以更快的速度向其使用者提供其內容。它還將使那些不想為極高吞吐量付費的內容提供商能夠透過不支付高額費用來節省資金。支援網路中立的人認為,這將對那些負擔不起最高等級服務的內容提供商造成不利影響。然而,ISPs 已經表示,這種形式的服務水平提升已經存在,因為當內容提供商在全球各地戰略性地部署了數千項服務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物理接入位置與使用者位置相關,他們能夠為其使用者提供始終如一的優質服務。ISPs 認為,由於這種情況已經存在,因此提供分層服務不應成為問題。ISPs 反對網路中立的另一個原因是,他們認為,透過提供分層服務,他們將能夠透過分層過濾為其訂閱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務。透過提供使用者可以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的不同等級,使用者將能夠註冊他們滿意的服務。ISP 可以更好地控制其頻寬,因為人們將處於不同的等級。如果使用者訂閱了較低的吞吐量級別,那麼他們將為較低的吞吐量級別付費,並且他們將對接收到的低級別吞吐量感到滿意,因為他們為此付出了代價。同樣,如果使用者訂閱了更高的吞吐量級別,那麼他們將支付更高的費用,並且會對更高水平的吞吐量感到滿意。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網路中立的不同方面和影響。我們將涵蓋的各個方面包括網路中立的經濟學、網路中立的技術性、網路中立的過去和現在監管、關於如何結束網路中立辯論的建議,最後是關於網路中立的結論。
在決定是否對網際網路實施監管或是否提倡網路中立之前,必須瞭解網際網路的現狀及其對最終擁有決定權的終端使用者的益處。網際網路已經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並且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最偉大的創新之一。網際網路似乎有著無限的可能性,並且一切似乎都可能實現。然而,關於網路中立的爭論可能會改變未來的可能性,並對網際網路上的創新構成風險。
重要的是要了解,網際網路之所以存在,是因為電信市場不允許以綜合方式提供“電子資料處理和資料通訊服務(現在稱為“資訊服務”)”(Roycroft,2006)。此外,由於電信市場和資訊服務市場分離這一事實,網際網路的建立成為可能。網際網路的最初啟動是撥號接入,這創造了一種“進入網際網路的大眾市場手段”,這與它一起促進了市場競爭。由於提供商之間的競爭,客戶能夠從他們首選的網際網路提供商中選擇一個來訪問網際網路。從那時起,網際網路逐步發展。在促使網際網路增長的眾多因素中,有一個因素是“固定費率”定價,該定價最初被實施到網際網路上,從而吸引了更多消費者,創造了大眾市場並促進了競爭(Roycroft,2006)。
透過對網際網路的開放訪問,終端使用者無疑擁有最終決定權,可以決定他們使用多少網際網路。在決定是否對網際網路實施監管時,務必牢記這一重要事實。開放訪問具有巨大的益處,因為它不允許一家服務提供商(例如 AT&T 和 Verizon)主導市場並決定網際網路上提供什麼內容以及提供多少內容。透過對網際網路的開放訪問,公司/組織能夠擴大其消費者市場,並且可以連線到全球使用者。開放且標準的協議,例如網頁瀏覽、電子郵件、搜尋引擎和電子商務,是網際網路開放訪問益處的絕佳示例,因為沒有任何一家公司/組織有能力“決定哪些應用程式、內容或服務應該被允許使用網際網路”(Roycroft,2006)。
正如公共載體原則所暗示的,如果使用者願意並且能夠支付這些服務的費用,則必須提供這些服務。根據李·麥克奈特教授的例子,如果一艘渡船將人們運過一條河,並且收取一定的費用,那麼它不能拒絕任何能夠支付渡船費讓他們穿過河的人。網路中立的討論中情況類似。像 AT&T 這樣的接入提供商不應該被允許歧視並拒絕像 YouTube 和 Google 這樣的內容提供商的訪問。
然而,這就是為什麼網路中立辯論引起了如此廣泛的關注,並且至今仍是熱門話題。對於全球許多人來說,網際網路被視為獲取資訊的途徑,能夠讓他們瞭解當前事件以及與世界各地的朋友和家人保持聯絡。然而,如果放棄網路中立並對網際網路實施監管,那麼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就有權決定全球終端使用者是否能夠像今天一樣自由地下載和檢視網際網路上的資訊,或者他們是否只能以一定的速度獲取某些資訊。此外,如果實施網際網路監管,就會出現歧視性定價和內容提供商選擇,從而導致排斥。排斥發生在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選擇一個內容提供商而不是另一個內容提供商時,例如 YouTube 而不是 iFilm,從而導致 iFilm 被排斥(Hemphill,2008)。
除了排斥之外,網際網路監管也可能被證明對創新和創新者有害,因為它可能會影響潛在的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使用提取作為一種方式來賺取更多錢。由於受到排斥的威脅,一家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可以從競爭對手的應用程式中獲利,並向內容提供商收取訪問優質網際網路連線的費用(Hemphill,2008)。另一方面,網際網路提供商很可能會嘗試提取而不是排斥,因為應用程式帶來的好處更大,並且競爭對手更有可能爭奪應用程式數量和質量,從而透過提取來促進競爭。然而,獲利最多的是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
創新是與網路中立相關的關鍵原則,透過開放和中立的網際網路訪問,創新能夠蓬勃發展併為全球使用者提供更多服務。在網際網路開放和不受監管的訪問的幫助下,創新一直是並且仍然是我們今天生活方式的原因。例如,在網際網路誕生之前,許多工都是透過物理方式完成的,並且需要更多員工。一家零售書店,例如 Borders,將有一個實體店,購買者可以去那裡參觀併購買書籍。
然而,現在網際網路已經出現,相同的購買者能夠在網上購買書籍,並且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快地收到書籍,特別是使用 Sony 的 Kindle 電子書閱讀器之類的裝置。此外,讓我們考慮一下 Amazon.com,它是網上購買產品的領先者。Amazon 提供大量產品,從書籍到服裝,購買者能夠登入網站,無需離開家,即可購買他們可能需要的任何必需品。這些例子值得一提,因為這些創新可能無法在受監管的網路上實現。這可能無法實現,因為除了亞馬遜等組織的啟動成本之外,服務提供商(AT&T、Verizon 和 Comcast)的額外成本可能會阻礙此類線上零售巨頭的開設。
放棄網路中立因素肯定會改變創新,因為存在排斥和提取的威脅。可以肯定地說,最好的創新是在開放和不受控制的環境中產生的,或者是在思想允許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自由運作時產生的。這裡值得一提的另一個線上巨頭是 Google。Google 允許其員工自由地將他們工作時間 20% 用於任何他們想做的事情,而反過來,這些創新屬於公司。Gmail 是此類激勵產生的一個例子。然而,現在 Google 已經成為各個方面的支配力量,對網際網路實施監管可能不會減緩這個網際網路巨頭的步伐。如果對內容提供商實施監管,像 Google 這樣的大型組織將能夠繼續主導網際網路,而像 Yahoo! 這樣的組織可能會面臨被排斥的威脅。
另一方面,如果不對網際網路實施任何監管,這兩家公司都可以繼續創新,為使用者提供更有效地使用網際網路的方式。因此,結果很明顯,當沒有實施任何約束或監管時,結果有時會對世界上每個網際網路使用者都具有回報性。一個開放和自由的網際網路一直是創新的基礎,它肯定可以繼續造福使用者並促進創新。
很明顯,為什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AT&T、Verizon 和 Comcast)希望對內容提供商(Google、YouTube、維基百科等)實施監管,因為這些內容提供商能夠將內容、服務和應用程式流式傳輸給使用者並賺取大量資金,同時使用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的線路。讓我們看看這些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如何已經賺取了他們的收入。根據美國政府問責局 (GAO) 最近的一項分析,它發現寬頻接入的集中度很高的市場存在雙頭壟斷。仔細觀察市場就會發現,美利堅合眾國居民的寬頻接入來自雙頭壟斷中的兩家服務公司之一,一家是電話公司 DSL,另一家是電纜公司有線調變解調器服務 (Roycroft,2006)。由於寬頻市場存在雙頭壟斷,最後一公里競爭(從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向客戶提供最終連線)是不存在的。經濟學家認為,這是由某些進入壁壘造成的,這些進入壁壘將在下面更詳細地討論。
進入壁壘不一定是高或低,但有一些因素會發揮作用,這些因素肯定會阻止其他人提供最後一公里競爭。讓我們考慮其中一些因素。規模經濟往往在阻止進入寬頻市場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談到寬頻市場的規模經濟時,我們談論的是使用者的接近程度以及最有效的解決方案以高效地連線使用者。使用者居住在農村地區還是郊區地區很重要,因為為了降低構建網路的成本,最好讓使用者彼此更靠近,並且在一個特定區域內有更多使用者。此類規模經濟將帶來一些好處,構建一個連線特定區域內更多使用者的網路將更便宜,並且由於該區域內有大量使用者,因此構建網路將提供更好的激勵。
另一方面,如果使用者較少且居住在農村地區,為這些使用者提供連線將變得非常困難且昂貴。為了為農村地區的使用者提供連線,重要的是要考慮某些地理特徵,例如地形、土壤條件和極端天氣,以及從網路設施延伸到使用者的電纜將需要相當大的數量,從而增加了成本。地理特徵至關重要,因為它們代表著沉沒成本。從網路到使用者的佈線涉及到挖地、連線杆與杆之間的電線、挖街道等等,如果業務失敗,這些成本是無法收回的。但是,如果一家公司能夠成功地在競爭最後一公里連線的過程中,電話和有線電視公司可以透過降低對使用者的價格來排除新進入者,直到新競爭對手退出市場(Roycroft,2006)。
值得注意的是,進入寬頻市場不僅令人沮喪,而且現有公司擁有明顯的優勢,並且不願意接受新的競爭對手。由於寬頻市場的雙頭壟斷,內容提供商為什麼要為開放和不受監管的網際網路接入而戰?網際網路提供商是否有權尋求監管?網路中立將繼續成為未來幾年內一個熱議的話題,而那些支援網路中立的人將取得成功,因為網際網路自 90 年代中期推出以來已經走了很長一段路,它在全球範圍內創造了大量的創新和成功。
很明顯,對更新、更高效的技術裝置和互補的網際網路使用的需求正在增加。隨著 PDA 等某些產品的推出,以及最近黑莓和 iPhone 的推出,某些任務變得更加簡單,人們也能夠提高效率。也許將 Google 作為例子並不總是合適的,但它在許多方面都是一個占主導地位的線上巨頭,在談論搜尋引擎時,Google 這個名字當然不能被遺漏。雖然 Google 不是第一個被引入市場的搜尋引擎,但它絕對是當今最受歡迎的搜尋引擎。
技術的進步推動了 Google 搜尋引擎、線上拍賣巨頭 eBay、最大的線上零售圖書銷售商亞馬遜等創新。除了這些創新之外,對更先進、更便捷地為日常網際網路使用者簡化任務的需求也隨之增加。例如,網路會議的推出使組織能夠降低旅行成本,並透過使用網際網路連線使用者,類似的創新對於組織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至關重要。網際網路也使員工能夠在家工作,這反過來又提高了員工的生產力。對上述產品的需求正在增加,因為它們不是被歸類為奢侈品,而是必需品。智慧手機等產品無疑是一種必需品,因為它允許使用者在旅途中執行各種任務,例如訪問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等等。
此外,我們正在經歷對網際網路使用量的需求不斷增長。來自世界各地的使用者尋求平等訪問網際網路,以進行教育目的,以及瞭解世界事件。Facebook 作為一個社交網路,它能夠連線來自地球兩端的使用者,由於人們喜歡保持聯絡並能夠在不同的層面上與他人交流,因此始終保持著高流量。之前的例子是自由網際網路競爭和創新的結果,以及為什麼不應讓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獲得過多的市場力量的原因。
如果這些接入提供商獲得過多的市場力量,使用者將體驗到相當緩慢的網際網路速度和連線,以及更高的網際網路接入費。此外,如果市場力量過大,與市場上其他公司開展業務的能力將不復存在,網際網路接入可能只提供給市場上的高層使用者,正如 Shane Greenstein 的文章“網路中立的四大噩夢”中提到的。網路中立很重要,需要得到維護,否則改變現有的網際網路可能會產生各種影響,例如排斥大量人口,並顯著減少網際網路的使用。然而,這場辯論將繼續要求官員和參與這一過程的任何人的高度關注。滿足這個市場中的每個人是不可能的,這場辯論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奧巴馬政府將如何解決這場辯論併為這個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將非常有趣。希望這個過程不會涉及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向政府官員行賄以監管網際網路接入。
網路運營商在多大程度上被允許對網際網路資料包進行歧視,以選擇性地阻止、調整價格或服務質量,這是網路中立辯論中最基本的問題之一(Peha,2007)。網路透過使用各種資料區分技術或演算法,偏袒某些流量或資料包流。ISP 可以透過確定網路中哪些型別的資料包來實現歧視,方法有很多。第一種型別是流量分類,ISP 可以透過檢查資料包流開始以來的時間、連續資料包之間的時間以及流中資料包的大小來確定資料包的性質(Peha,2007)。可以使用第二種方法稱為深度資料包檢測來維護有關透過網路的每個資料包流的資訊。它可以根據以下內容對流量進行分類,不僅是它可以從當前處理的資料包中瞭解到的資訊,而且還包括連續多個數據包內容的組合(Peha,2007)。使用深度資料包檢測,裝置瞭解應用程式層的資訊,如表 1.1 所示,而不是僅檢視將資料包傳送到其目的地所需的資訊。
表 1.1:顯示哪些資訊儲存在哪個資料欄位中的報頭資料示例。
| 資料欄位 | 資訊 |
|---|---|
| MAC 地址 | 連線到網路的裝置製造商。 |
| IP 地址 | 傳送方和接收方的標識,傳送方和接收方的位置。 |
| 傳輸協議 | 應用程式型別。 |
| IP 版本 4 / IP 版本 6 中的流量類別 | 應用程式型別,傳送方所需的優先順序。 |
| 資料包長度 | 應用程式型別。 |
| 源埠和目標埠 | 應用程式型別。 |
該表改編自 Peha 在“強制網路中立的益處和風險”中提到的表格。
這是一種網路歧視,它透過對資料包分配優先順序來丟棄資料包,並且始終丟棄優先順序最低的資料包(Felten,2006)。當網路絕對有必要丟棄資料包時,它被稱為最小歧視,因為只有當它無法為每個人提供服務時,網路才會進行歧視(Felten,2006)。在最小歧視中,如果網路不擁擠,大量低優先順序資料包可以順利透過;只有當遇到不可避免的高優先順序資料包衝突時,低優先順序資料包才會受到影響(Crowcroft,2007)。相反,非最小歧視是一種更劇烈的歧視形式,即使有可能傳遞或轉發每個資料包,路由器也會丟棄一些低優先順序資料包(Felten,2006)。例如,即使網路容量的 80% 處於空閒狀態,路由器也可能將低優先順序資料包限制在網路容量的 20%(Felten,2006)。藉助不同的流量控制演算法來決定哪些資料包需要丟棄或不丟棄。第一種型別是排程演算法,它確定來自給定流的資料包傳輸的頻率以及每個等待資料包的實際傳輸時間(Peha,2007)。使用丟棄演算法,當等待的資料包數量變得過大時,它將選擇一些資料包進行丟棄(Peha,2007)。在流量整形演算法中,資料包被分散,因此它們不會以單個大突發形式到達(Peha,2007)。最後,一種准入控制演算法,它基於以下事實,即如果接納這個新的流,並且無法滿足對新資料包流的 QoS 要求,而它可能會暫時阻止整個資料包流(Peha,2007)。
歧視還可以透過重新排序或延遲資料包流來實現,它並不總是透過丟棄資料包來運作(Felten,2006)。資料包的下一個轉發目的地由路由演算法決定,從而實現延遲歧視(Peha,2007)。一些優先順序低的資料包可能會被髮送到較慢的路徑,而其他優先順序高的資料包則可能被髮送到最可靠且最快的路徑(Crowcroft,2007)。“網路運營商可能會透過提供不同服務的不平等訪問來進行歧視(Peha,2007)。” 延遲歧視對於那些透過網際網路同時向多個使用者廣播音樂或影片等媒體流的使用者很有用(Goldsborough,2008)。延遲歧視還透過為某些使用者提供更好的資訊快取訪問來發揮作用,因此網際網路內容不必從網路的遠端部分檢索,而可以在本地進行(Lehr, Gillet, Sirbu, & Peha, 2007)。其他使用者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費用,甚至可能不允許使用與該網路相關的快取(Lehr, Gillet, Sirbu, & Peha, 2007)。
歧視有幾個好處,從安全性到服務質量控制都有。網路級別歧視最重要的益處之一是安全性。網路運營商可以使用深度資料包檢測來確定資料包流是否攜帶病毒或危險的間諜軟體(Peha,2007)。如果網路中立政策禁止網路丟棄此類危險流量/資料包流,那麼網路安全將會受到巨大損害。網路可以透過確保僅授權裝置連線到網路,來阻止客戶使用可能妨礙其鄰居流量的裝置(Peha,2007)。這些裝置可能訪問僅限成人的材料,或者與客戶宣告的意願相反,消耗比允許的更多共享資源(Peha,2007)。不同的應用程式有不同的 QoS 需求,因此在 QoS 方面進行歧視也很重要(Peha,2007)(Felten,2006)。因此,不需要對所有服務提供平等的訪問。定價在使用價格歧視進行擁塞控制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價格歧視比更傳統的技術方法具有可量化的優勢;它透過根據擁塞級別動態調整價格來鼓勵一些使用者延遲其傳輸來實現(Peha,2007)。網際網路流量正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這種資料/流量流可能在網際網路上的許多點遇到擁塞。多媒體技術的日益普及加劇了資料/流量流的擁塞。“網際網路使用者嘗試從另一個國家的檔案庫檢索檔案時,通常無法確定擁塞的主要原因是檔案庫的硬體,還是檔案庫和使用者之間的各種網路連結(Gibson,1998)。”因此,對網際網路使用者的影響通常是相同的,儘管硬體和資料/流量擁塞之間的區別對於網際網路提供商很重要(Gibson,1998)。因此,透過歧視,ISP 可以為大多數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
在上一節中,我們談論了益處,但如果歧視沒有得到適當的監控,可能會產生巨大的後果。歧視帶來的一個嚴重風險是,它可能導致保護傳統服務免受競爭。在目前的 ISP 市場中,有線電視和電話公司是主要的寬頻提供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網路中立,ISP 可以阻止流量或降低競爭服務的 QoS(Peha,2007)(Grossman,2009)。例如,電話公司可以降低 VoIP 服務的質量,迫使客戶使用傳統的電話服務,這同樣適用於有線電視公司降低流媒體影片的質量(Goldsborough,2008)(Crowcroft,2007)(Felten,2006)。歧視也可能導致在寬頻領域收取寡頭壟斷租金。在這種情況下,ISP 可能會根據客戶支付特定服務的意願來最大化其利潤(Peha,2007)。這將導致為支付較少費用的客戶降低服務質量。根據上述陳述,可以說在沒有網路中立監管的情況下,網際網路訪問的場景將類似於下面顯示的圖。
圖 1.1:網際網路套餐,為不同網站收取不同的價值
同樣,歧視甚至可能導致在競爭上游市場收取寡頭壟斷租金。首先,在這種情況下,上游市場是一個電子商務市場(Peha,2007)。例如,如果 ISP 沒有受到限制,它可能會對線上銷售的每本書收取額外費用,僅僅因為它允許其客戶訪問該特定網站(Crowcroft,2007)。網際網路上的過度歧視可能會導致言論自由受到壓制。這將在政治環境中發揮重要作用,原因從籌集競選捐款到極端情況,例如避免訪問對某些政治候選人有矛盾觀點的網站(Peha,2007)。
禁止所有歧視不應該是網路中立政策(Peha,2007)。正如我們之前所見,歧視也被用於為客戶提供利益,以提高安全性、QoS 等。保護消費者權利或“自由”不應該是網路中立政策(Peha,2007)。FCC 已經認可了網際網路使用者的自由;在此基礎上,消費者應該能夠獲得有關其服務計劃的有效資訊,連線他們選擇的裝置,執行他們選擇的應用程式,並且還可以訪問他們想要的任何合法內容(Powell,2004)。但是,如果要批准網路中立的監管,它必須基於網路運營商的行為,而不是消費者的自由(Peha,2007)。不僅僅是“誰支付”網際網路服務或基礎設施應該是網路中立政策的條款(Peha,2007)。如今,網路運營商提供的最後一英里服務的成本由消費者和內容提供商共同直接支付。但是,一些網路運營商認為,內容提供商只為自己的最後一英里連線付費,因此享受了“免費搭乘”的機會(Peha,2007)。這與在美國使用蜂窩電話通話時,發件人和收件人都為“空中時間”付費的情況相同,這被人們毫無問題地接受了。“網路中立不應取決於網路運營商是否可以區分他們的服務(Peha,2007)。” 在僅有一個寬頻提供商的地區,差異化並不是一個大問題,但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網路中立政策如果阻止網路運營商提供獨特的服務組合,將會使寬頻接入成為一種商品(Sidak,2006)。
1996 年的《電信法》並不是第一個直接影響服務提供商的立法。它是 1934 年建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的原始法案。在該法案中,FCC 被賦予了特定的職能和權力,這將決定 FCC 能否在多大程度上頒佈其權力。如前所述,1996 年,美國政府對 1934 年的《電信法》進行了第一批修訂。該法案在法案中說明的目的是“促進競爭,減少監管,以確保美國電信消費者獲得更低的價格和更高質量的服務,並鼓勵快速部署新的電信技術”(1996 年《電信法》,1996 年,§1)。為了快速開發和部署新技術,1996 年的法案將制定規則和指南,這些規則和指南將促進透過基於設施的進入而不是基於服務的進入來解綁本地環路。這意味著擁有固定電話線的現有服務提供商將被迫向競爭的新服務提供商提供接入,以促進競爭和增長。或者至少這是該法案的意圖。然而,執行這種做法並不會沒有遭到尖銳的批評,正如 Bauer 和 Bohlin (2008) 指出,“該法案向監管機構和行業發出了混合訊號,因為一些旨在支援向本地競爭過渡的工具會導致過度監管”(Bauer 和 Bohlin,2008,p. 5)。
鑑於“網路中立”問題直到 21 世紀初才進入公眾視野。包含支援或反對網路中立的語言的具體法規,直到 21 世紀中期才在眾議院或參議院中制定出來。以下是一些主要事件,這些事件將為網路中立立法是如何制定的以及 FCC 政策是如何頒佈的奠定基礎。
2005 年 6 月 27 日,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了聯邦通訊委員會關於是否將有線電視公司歸類為電信服務提供商還是資訊服務提供商的決定。在該裁決中,上訴法院的裁決被推翻,該裁決最初推翻了 FCC 的裁決。最高法院同意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認為基於網際網路的功能,“由於網際網路接入提供了操縱和儲存資訊的能力,有線電視公司被歸類為資訊服務提供商”(國家有線電視公司訴 Brand X,第 6 頁,2005 年)。簡單來說,這意味著由於有線電視公司提供網際網路接入(透過寬頻),該接入速度明顯快於傳統的撥號服務,並且這些服務允許操縱、檢索和儲存資訊,因此它們應該被歸類為資訊服務提供商。作為電信提供商,例如電話公司,將意味著為客戶提供一項服務,在該服務中資料傳輸不會被操縱、檢索或儲存,例如電話。這很重要,因為如果最高法院得出結論認為有線電視公司應被歸類為電信提供商,那麼它們將受 1934 年《電信法》賦予 FCC 的監管以及強制執行當地環路拆分的普通運營商立法的約束,如 1996 年《電信法》中所述。
2005 年,麥迪遜河通訊公司,一家在北卡羅來納州運營的電話公司,遮蔽了使用 Vonage 的客戶的埠可用性;Vonage 是一家運營語音 over 網際網路協議 (VOIP) 電話服務的公司。在 Vonage 提交的投訴和媒體調查的推動下,FCC 的執行局啟動了對該投訴的調查。對麥迪遜採取的唯一顯著行動是聯邦通訊委員會處以 15,000 美元的罰款,以及麥迪遜河通訊公司簽署的同意令。儘管導致了罰款和同意令的簽署,但和解協議絕不意味著麥迪遜河願意承認任何“關於任何符合或不符合該法案要求的事實或法律發現”(同意令,第 3 頁,2005 年)。這很重要,因為雖然它會阻止未來此類行為,但該法令並非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動而形成。Vonage 是一家寬頻服務提供商,它沒有用於傳輸電話呼叫的物理線路。它們透過銷售路由器和相容的手柄來運營其服務,這些手柄連線到其客戶現有的 DSL 調變解調器(s)。Vonage 不會為客戶提供儲存、檢索或操縱資訊的方法,而只是提供一種服務,在該服務中資訊以其原始形式(電話呼叫)傳輸。根據最高法院在 Brand X 案中的意見,它們可能被歸類為電信提供商,但由於它們透過寬頻連線運營,因此被歸類為資訊服務提供商。儘管受到歧視,但 Vonage 並沒有受到上一節中提到的任何離散形式的歧視,例如流量分類或深度資料包檢測。相反,它是一種更加明目張膽的歧視形式,它透過阻止 Vonage 路由器連線到麥迪遜河網路上的所需伺服器,從而阻止了 Vonage 的客戶實際使用該服務。
隨著一個典型案例,寬頻的密集和快速增長提升了互連的重要性價值。2005 年 8 月,麥迪遜河事件發生後不久,聯邦通訊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政策宣告,其中提到了 1934 年《電信法》,該宣告指出,“在該法案的第 706(a) 節中,國會責成委員會鼓勵以合理和及時的速度向所有美國人部署先進的電信能力——寬頻”(政策宣告,2005 年,第 2 頁)。在其解釋中,FCC 利用該法案重申其對國內電信貿易進行監管的輔助權力。在該政策宣告中,委員會將執行原則,允許其執行寬頻開發和部署。該宣告旨在促進競爭,以便消費者能夠訪問內容和服務並連線裝置;假設這些裝置是 FCC 批准的合法裝置。對於 FCC 來說,促進競爭意味著消費者應該有權選擇多個網路、應用程式、服務和內容提供商,這些提供商將適當地培育一個競爭性和消費者驅動的市場。(政策宣告,2005 年,第 3 頁)
2007 年,康卡斯特複製了麥迪遜河通訊公司類似的行為,即故意進行歧視。這一次,它不是針對像 Vonage 這樣的服務提供商,而是消費者和點對點 (P2P) 網路運營商的聲音。 最初,康卡斯特強烈否認進行此類行為,但在美聯社調查的推動下,康卡斯特承認它實際上正在實施合理的網路管理。對康卡斯特的行動並沒有像麥迪遜河那樣迅速。2008 年 2 月 25 日舉行了一次聽證會,康卡斯特的執行副總裁為其公司的網路管理實踐辯護,但否認阻止訪問任何內容、服務或應用程式提供商。 聽證會的結果是 FCC 強迫康卡斯特改變其網路管理策略,並停止針對 P2P 網路的歧視性資料包管理。與麥迪遜河事件不同,此事件中的歧視型別是深度資料包檢測。引起 FCC 注意的不是合理的流量管理實踐;而是對來自 torrent P2P 網路的內容進行節流。流經這些網路的大量內容被認為是直接與康卡斯特提供的競爭內容,例如電影、音樂和電視節目。最近,康卡斯特已與位元洪流網路運營商達成了一項集體訴訟和解協議,並以 1600 萬美元的價格解決了此事。這導致參與該案的每位原告大約獲得 16 美元的賠償。
框 1.1: 總結自 FCC 於 2005 年宣佈其政策宣告以來,已提交給國會的四項主要擬議立法行動。
| 法案標題 | 提交日期 | 提交人 | 主要條款 | 法案狀態 |
|---|---|---|---|---|
| 2006 年網際網路無歧視法案 (S. 2360) | 2006 年 3 月 2 日示例 | 羅恩·懷登參議員(俄勒岡州民主黨人) | 根據國會的調查結果,該法案為網路運營商制定了遵守的規則,這些規則將使網路運營商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無歧視的網路訪問,併為消費者提供無歧視的價格。它將阻止運營商歧視消費者可以合法訪問的任何有關內容、應用程式或服務的資料。 | 在被轉交後,在參議院議事廳死亡。同年,商業、科學和運輸委員會。該法案沒有得到其他共同提案人的支援。 |
| 2006 年網路中立法案 (H.R. 5273) | 2006 年 5 月 2 日 | 愛德華·馬基眾議員(馬薩諸塞州民主黨人) | 網路運營商將承擔某些職責,以維護消費者在運營商網路上訪問的內容、應用程式和服務的服務質量。它不會阻止運營商為特定型別的資料提供卓越的服務質量。但是,如果運營商選擇這樣做,他們必須向所有客戶提供所有型別資料的增強質量,而無需對接收該提高的服務質量收取額外費用。 | 儘管獲得了 23 位共同提案人的支援,但該法案在被轉交電信和網際網路小組委員會後,在眾議院議事廳死亡。 |
| 2006 年網際網路自由和無歧視法案 (H.R. 5417) | 2006 年 5 月 18 日 | 詹姆斯·F·森森布倫納二世眾議員(威斯康星州共和黨人)示例 | 為了防止反競爭行為,透過修訂克萊頓反托拉斯法案,該法案將明確宣佈任何現任本地交換運營商 (ILEC) 阻止競爭性本地交換運營商與其網路互連是非法的。它也不會允許這些運營商向特定(CLEC)提供優於其他運營商的優惠條款。 | 該法案僅獲得了 5 位共同提案人的支援。但是,該法案被列入日程表進行討論,但失敗了,因此在第 109 屆國會中,該法案在眾議院議事廳死亡。 |
| 2006 年通訊機會保護增強法案 (H.R. 5252) | 2006 年 5 月 1 日 | 喬·巴頓眾議員(德克薩斯州共和黨人) | 該法案實質上強化了 FCC 2005 年政策宣告中關於其對透過有線和無線電進行電信貿易進行監管的輔助職責的政策和規定,如 1934 年《電信法》中所述。它還將為本地環路拆分限制和全國特許經營設定規定。 | 該法案獲得了 55 位共同提案人的支援,並在眾議院以 321 票對 101 票獲得透過。該法案將在被列入參議院聯合議程後死亡。 |
2006 年網際網路無歧視法案 (S. 2360)
[edit | edit source]由俄勒岡州民主黨參議員羅恩·懷登提交的《反歧視法》是國會提出的第一項直接解決網路中立性日益突出的問題的立法。該法案為針對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的違規申訴的行動制定了規則,並對違規行為制定了處罰。這些違規行為將由聯邦通訊委員會根據《1934 年電信法》進行處罰和公佈。該法案的雄心壯志在於,它將明確禁止網路提供商為與之開展業務的公司提供優質服務,而為客戶提供劣質服務。它還制定了服務質量條款,禁止網路提供商優先考慮客戶的報文,無論其地理位置或服務協議如何,從而將服務置於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更重要的是,該立法將強制網路提供商在其條款和協議中明確披露其網路管理實踐,供消費者瞭解。(《網際網路反歧視法》,2006 年,第 4 條)儘管雄心勃勃,但該項擬議立法只被提交給商務、科學與運輸委員會兩次。該法案未能取得任何進展,也沒有獲得任何共同提案人。此後,該法案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因此從未成為法律。
2006 年網路中立法(H.R. 5273)
[edit | edit source]該法案由馬薩諸塞州民主黨眾議員愛德華·J·馬基於 2006 年 5 月 2 日提出。該法案不是作為先前法律的修正案提出的,而是試圖承接《網際網路反歧視法》的未完成工作,幷包含了 S. 2360 法案所包含的許多相同的反歧視語言。該法案中沒有包含在《反歧視法》中的主要條款之一規定,運營商有權“在系統範圍內管理其網路的功能,前提是任何此類管理功能不會導致提供商和非關聯提供商提供的內容、應用程式或服務之間的歧視”(《網路中立法》,2006 年,第 4 條)。它還允許運營商在緊急情況下保留資料優先權。總的來說,該法案的基調是加強《1934 年電信法》中規定的監管電信貿易的原則。該法案比其前身提供更多靈活性,儘管包含了大部分相同的語言,但仍獲得了 23 位眾議員的支援,其中包括現任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然而,與它的前身一樣,它未能取得任何進展,只被提交了兩次,一次提交給能源與商業委員會,另一次提交給電信與網際網路小組委員會。
2006 年網際網路自由和反歧視法(H.R. 5417)
[edit | edit source]與前兩項法案不同,該法案不是作為《電信法》的修正案提出的,而是作為《克萊頓反壟斷法》的修正案提出的,該法案涵蓋反壟斷監管。它將該法案列出的所有行為作為寬頻提供商之間競爭問題中的違法行為。該法案的目的是促進通訊市場中的貿易和競爭,旨在保護消費者和內容提供商免受歧視性網路管理行為的侵害。與之前的法案一樣,該法案也包含了大量相同的反歧視語言,禁止寬頻網路提供商進行某些行為。但更具體地說,該法案制定了一項條款,允許任何個人在所述網路上提供內容、應用程式或服務,同時為提供內容、應用程式或服務的個人提供反歧視保護。(《網際網路自由法》,2006 年,第 3 條)這是之前擬議的網路中立法所沒有涉及的領域。它不是側重於從企業到客戶的角度建立中立網路,而是側重於確保企業到企業連線以及由此產生的創新和增長不會受到反競爭行為的阻礙。
2006 年通訊機會、保護和增強法(H.R. 5252)
[edit | edit source]《通訊、機會、推廣和增強法》是一項相當狹隘的立法,涵蓋全國特許經營權、本地環路解綁、對州和市為公眾提供有線電視運營和網際網路服務的限制、對 Vonage 等 VOIP 運營商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網路中立性。這是第一項由眾議院共和黨議員提出的立法,由德克薩斯州眾議員喬·巴頓提出。在該法案的第二章中,國會透過該法案重新確認了聯邦通訊委員會根據《1934 年電信法》授予的權力,有權對違反通訊貿易行為進行監管並實施合理的處罰,該法案規定“委員會擁有排他性的權力來裁決任何關於違反寬頻政策宣告或其中所述原則的申訴”(《通訊機會法》,2006 年,第 201 條)。雖然該法案沒有包含任何具體的反歧視語言,但它將透過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監管來支援網路中立性。眾議院提出的該法案第一個版本得到了民主黨和共和黨眾議員的支援,因此以 321 比 101 的投票結果透過。該法案在眾議院通過後,被提交給參議院,並被提交給商務、科學與運輸委員會進行審議。該法案有幾個提議的修正案,但其中只有四個被採納,沒有一個包含任何具體的網路中立性語言。考慮到該法案確實被提交給了參議院,它由國會預算辦公室進行了審查,估計該法案在十年內實施的成本將超過 52 億美元。而這些支出將在同一時期內產生 50 億美元的收入。2006 年 9 月 29 日,該法案被列入參議院議程以供辯論,但此後從未得到再次處理,最終未能成為法律。雖然該法案確實在眾議院獲得了多數票透過,但它並非沒有受到批評。如上所述,該法案並沒有透過任何具體的網路中立性修正案,因此,參議員布萊恩·多根和奧林匹亞·斯諾(分別為 2006 年和 2007 年《網際網路自由保護法案》的作者)表示反對。隨後,他們提議了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阻止有線電視和電話公司根據與網站的財務安排來優先考慮網際網路流量”(羅伯茨,2008 年,第 76 頁)。他們認為,這項修正案將有力地維護和實現《1934 年電信法》中規定的競爭性電信市場的目標。
網際網路自由保護法案(IFPA)
[edit | edit source]在所有已經提出但尚未成為法律的監管中,網際網路自由保護法案自 2006 年首次提出以來,已經過多次修改。它迴歸了《網際網路自由反歧視法案》中大部分強硬的反歧視語言。它旨在透過明確要求寬頻運營商以與之前立法要求相同的方式為客戶提供一致且非歧視性的服務,來修改《1934 年電信法》。它借鑑了《COPE 法案》中的語言,禁止網路運營商強制客戶購買其他網路服務(例如電話和電視,稱為捆綁或“三網合一”)作為接收網際網路服務的先決條件。與《反歧視法案》和《網路中立法案》類似,該法案不會阻止網路提供商進行“合理的網路管理”實踐以維護其網路的質量。它還允許服務提供商為客戶提供不同級別的服務,但不會允許他們對這些不同的服務級別收費。總的來說,該法案為消費者提供了免受歧視性網路行為的保護,但也賦予了寬頻運營商提供商進行“合理的網路管理”的能力,其中包括確保資料在提供商的寬頻網路上進行適當且安全的傳輸。迄今為止,該法案以相同的名稱出現了四個版本,這些版本要麼失敗,要麼尚未被頒佈為法律。
表 1.2:網際網路自由保護法案的總結
| 提出年份 | 國會部分(法案號) | 提交人 | 狀態 |
|---|---|---|---|
| 2006 年 5 月 19 日 | 參議院 (S. 2917) | 奧林匹亞·J·斯諾(R-緬因州) | 提交給商務、科學與運輸委員會。在參議院議場中失敗。 |
| 2007 年 1 月 9 日 | 參議院 (S. 215) | 拜倫·L·多根(D-北達科他州) | 提交給商務、科學與運輸委員會。在參議院議場中失敗。 |
| 2008 年 2 月 12 日 | 眾議院(H.R. 5353) | 愛德華·J·馬基 (馬薩諸塞州民主黨) | 提交至電信與網際網路小組委員會。(已失效) |
| 2009 年 7 月 31 日 | 眾議院(H.R. 3458) | 愛德華·J·馬基 (馬薩諸塞州民主黨) | 提交至眾議院能源與商業委員會(待審) |
與之前提議的法案不同,該法案將得到現任總統巴拉克·奧巴馬、國務卿希拉里·克林頓以及現任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的支援。然而,即使在當時總統候選人的支援下,自由保護法案在眾議院和參議院還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並且仍在進行著艱苦的鬥爭。網路中立監管仍然被視為政府對它不應該干預的領域進行的干預。另一方面,正如一些人所說,這是為了保護已經繁榮發展的、保持中立的網際網路本身。
在網路中立問題上,建議寥寥無幾。由於雙方立場分歧巨大,很難達成妥協。然而,加拿大組織Canarie(由加拿大政府資助)提出了一項建議。這項建議來自研究員比爾·聖阿諾德領導的一項研究,他建議房主為最後一公里連線付費。眾所周知,電信行業企業在最後一公里連線上賺不到錢。最後一公里連線的初始投資非常昂貴,而且他們能夠向客戶收取的費用競爭非常激烈。因此,最後一公里連線的科技發展滯後,因為他們無法從中獲利。這就是非網路中立環境對 ISP 的吸引力所在,因為這為他們提供了一種從最後一公里連線中獲利的方式。這項研究的理念是,讓實際使用連線和頻寬的人來支付頻寬費用。一旦他們購買了頻寬,他們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升級,並負責維護成本。一旦房屋安裝了連線,房主就可以在未來的房屋出售中將連線與房屋一起出售。雖然每次安裝的成本大約為 2700 美元,但房主可以將其捆綁到抵押貸款中,這樣他們就可以在抵押貸款期限內分攤成本,從而減輕初始價格衝擊的影響。擁有由房屋住戶擁有的高速連線也是一個主要的賣點。阿諾德還指出,房主開始在選擇新房時將寬頻接入納入考慮範圍。購買寬頻在潛在房屋出售中將是一個積極因素,因為潛在買家已經進行了投資(Johnson,2008)。這項建議還為電信公司帶來了一些積極的副作用。其中之一是允許他們將折舊資產從賬面上剔除。目前,最後一公里連線由電信公司擁有。由於安裝和維護成本高昂,電信公司必須承擔安裝和維護費用。這是他們必須進行的投資,才能獲得大量的客戶群,但也是一項將貶值的投資。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每年都會貶值,導致其流動資產下降。透過允許電信公司將這些資產出售給個人所有者,他們可以擺脫這些貶值的資產,並將它們轉化為流動資產(即現金),這有助於改善他們的現金流狀況,並對程式設計、安裝和維護主要骨幹基礎設施等核心競爭力進行真正的投資(可以帶來回報)。由於電信公司無法從最後一公里連線中獲利,他們必須用其他服務產品來補貼。如果他們不再需要補貼,他們將能夠降低每月收取的費用。這也為未來的業務打開了可能性,因為連線需要維護。透過正確定位,電信公司有可能為房主提供維護服務,以便在需要進一步維護時提供服務。
關於網路中立的爭論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網路中立倡導者擔心 ISP 會歧視網際網路流量,而反對者則認為,強制執行網路中立將很困難且容易出錯(Felten,2006)。對此的解決方案是制定一項平衡的政策,既限制歧視的危害性用途,又允許其有益用途,因為在網路中立監管方面做出錯誤的決定可能會阻礙網際網路的發展(Peha,2007)。為了保護有益的歧視行為,可以制定一項允許以下行為的政策:網路運營商可以透過使用顯式優先順序或其他技術,為不同型別的流量提供不同的 QoS。使用這些技術,可以使用更嚴格的 QoS 要求來優先考慮使用更高價格服務的流量(Alleven,2009)。網路運營商可以根據不同型別的流量,對資料傳送者和接收者收取不同的價格(Peha,2007)。對於消耗更多有限資源或需要更高質量的服務並對鄰居的流量產生不利影響的流量,可以收取更高的價格(Felten,2006)。網路運營商可以阻止可能對網路安全構成威脅或對網路有害的流量;可以透過不遵循某些協議或定義的演算法來實現(Crowcroft,2007)。網路運營商還可以透過向客戶提供獨特服務或專有內容來獲利(Peha,2007)。只有當寬頻市場競爭不激烈時,旨在限制歧視危害性用途的政策才不允許以下行為:(Peha,2007)。網路運營商不能對 50kbit/s 的 VoIP 流量收取比 50kbit/s 的遊戲應用程式更高的費用,即使 QoS 要求相同(Felten,2006)。網路運營商不能因為使用者是服務提供商、內容提供商還是消費者,或者因為使用者是傳送者還是接收者,而對一個使用者收取比另一個使用者更高的費用,只要資訊傳輸或每月服務相當(Peha,2007)。除非網路運營商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些流量對網路構成安全威脅,否則他們不能僅根據內容或應用程式來阻止流量(Crowcroft,2007)。網路運營商不能僅根據內容來降低 QoS(Crowcroft,2007)(Alleven,2009)。
網路運營商不能對與傳統電路交換服務競爭的流量提供不同的 QoS 和價格(Peha,2007)。
網路中立是當今網際網路論壇中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它的影響是廣泛且巨大的。首先,我們簡要概述了網路中立。討論了它的起源,並介紹了網路中立辯論中的兩極分化。接下來,我們討論了網路中立的經濟學。網路中立不僅涉及道德問題,而且經濟必須合理可行。參與網路中立辯論的所有各方都希望確保最終結果在經濟上對他們有利。第三,我們討論了網路中立的技術細節。在上一節中,我們談到了經濟方面的財務影響,現在我們希望讀者瞭解路由和交換機在技術上如何支援或不支援網路中立。接下來,我們討論了網路中立的監管。這很重要,因為了解網路中立的當前法律環境至關重要。討論了該主題在法律環境中得到支援和不支援的領域。之後,我們討論了透過讓房主從 ISP 購買寬頻連線(最後一公里)來解決爭端的建議。透過房主購買連線,將使最後一公里連線中立,從而消除網路中立的大部分爭議。網路中立是一個廣泛的主題。然而,儘管範圍廣闊,但需要了解其許多細微差別和激情。通過了解這個主題,人們可以開始形成自己對網路中立未來發展方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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