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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貝馬斯評註/書籍/TCA1/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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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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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9 頁,哈貝馬斯說:“如果一個判斷是基於一個超主體的有效性主張,而這個主張對觀察者和非參與者來說與對行動主體本身的意義相同,那麼這個判斷就是客觀的。”

這句話解釋了前一句的一部分,前一句指出:“一個表達滿足理性性的前提條件,當且僅當它體現了易錯的知識,並因此與客觀世界(即與事實)有關,並且對客觀判斷開放。” 哈貝馬斯正在定義出現在前一句中的“客觀判斷”一詞。在這個意義上,正在討論的句子表明,為了理性,一個表達必須對客觀判斷開放——換句話說,必須至少基於一個超主體的有效性主張,而這個主張對觀察者和主體來說具有相同的意義。

在這樣的表述中,哈貝馬斯提出了一個看似天真的假設,即一個有效性主張通常可以對兩個人具有相同的意義。此外,目前還不清楚什麼構成意義。如果這句話去除了對意義的引用,例如,它說:“如果一個判斷是基於觀察者和主體都提出的有效性主張,那麼這個判斷就是客觀的。” 這將解決我的兩個反對意見中的第二個。

關於在這個觀點中什麼是“有效性主張”,哈貝馬斯舉了真(關於他的假設人物 A,他表達了一種信念)和效率(關於他的假設人物 B,他採取了一個行動)的例子。在這方面,有效性被視為程度問題:一個人越能強有力地捍衛真或效率的主張,從產生這種主張的信念或行動中產生的理性就越強。

“超主體”的意義似乎是由對一個對多個人具有相同意義的有效性主張的引用來提供的。在這個解釋中,形容詞似乎是多餘的:一個具有這種共同意義的有效性主張本身就是超主體的。或者,如果想要保留這個詞,這句話可以改寫為:“如果一個判斷是基於一個超主體的有效性主張,換句話說,這個主張被觀察者和主體都持有,那麼這個判斷就是客觀的。”

“進行”似乎傾向於 B 人物採取的行動,而不是 A 人物作出的陳述。為了同時考慮兩者,這個詞可以改為“持有或進行”。這種措辭將明確表明,客觀性的重點在於判斷,而不是判斷所產生的動詞。另一方面,在一個人採取行動將此事提請觀察者或非參與者注意之前,超主體性是不可能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判斷”的意義似乎與它所體現的行動聯絡在一起。對於說話者或行動者來說,信念或其他行動方向足以促使實際的表達(或其他)行為;但根據定義,對於觀察者來說,情況並非如此。這種解釋似乎強調了引文中所表達的思想的難度。然而,我想知道這個表達是否僅僅是一個稻草人。

在第 10 頁,哈貝馬斯似乎強調,他對正在考察的句子的問題,與其說是他對客觀性、意義等概念的質疑(如上所述),不如說是他主要關注的是緊接的前一句(也在上面引用),其中不僅提到了客觀判斷,還提到了“易錯的知識”。

對“易錯的”知識的引用顯然喚起了證偽主義的認識論。在我看來,這種認識論至少在以下意義上是可疑的:(a) 一個人無法確定究竟是什麼證明了某個陳述是錯誤的;(b) 不清楚這種表述如何排除,比如,一個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他/她根據他/她對啟示真理的解釋採取行動,但他/她承認他對/她對上帝意圖的解釋容易出錯。然而,這些似乎不是哈貝馬斯對“將表達的理性建立在其可批評性基礎上的提議”(第 10 頁)的批評。他的觀點似乎是,理性確實包括初始引用中提供的概念(如上所述),但它也包括其他東西,將在後面的頁面中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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