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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史/主題/立法/C1911L00105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法定規則。

1911。第 105 號。


1905 年無線電報法下的臨時條例。

我,澳大利亞聯邦總督,經聯邦行政委員會建議,特此證明,由於緊急情況,以下根據 1905 年《無線電報法》制定的條例應立即生效,並使這些條例立即生效為臨時條例。

日期為 1911 年 7 月 6 日。

達德利,

總督。

經閣下授權,

約西亞·托馬斯,

郵政部長。

———

無線電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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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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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些條例可以稱為 1911 年無線電報條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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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這些條例中,除非另有說明——

“澳大利亞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亞登記的船舶;

“英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以外的英國船舶;

“外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或英國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港口,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工的,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碼頭、碼頭或其他可供船舶避風或裝卸貨物或旅客的工程;

“陸地站”是指除船舶站以外的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訊息的站,包括實驗站;

“船舶站”是指安裝了無線電報收發訊息裝置的船舶(非永久繫泊);

“領海”是指聯邦的領海以及聯邦任何領地的領海,包括港口;

“該法”是指 1905 年《無線電報法》。

許可證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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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該法第 5 條頒發的許可證可以是——

(a) 一般許可證;或

(b) 實驗許可證。

一般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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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一般許可證僅針對澳大利亞船舶上的船舶站頒發。

(2) 同一公司或個人擁有的任何數量的船舶都可以包括在一般許可證中。

(3) 一般許可證可以根據附表中的表格形式,並應包括該表格中列出的條款和條件。

(4) 一般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但可以不時續期。

實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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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實驗許可證只能針對陸地站頒發。

(2) 實驗許可證應採用郵政部長認為合適的形式,並應在符合這些條例的前提下,包含郵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

(3) 實驗許可證在撤銷之前或持證人放棄之前一直有效,但郵政部長可以隨時撤銷。

(4) 實驗許可證中包含的無線電報裝置只能用於實驗目的,並且不得干擾任何陸地站或船舶站的工作,並且持證人在使用這些裝置時應服從郵政部長髮布的所有指示。

(5) 任何一個實驗許可證中可以包含兩個陸地站。

補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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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郵政部長可以向一般許可證持有人頒發針對其擁有的任何未包含在一般許可證中的船舶的補充許可證。

(2) 補充許可證應採用郵政部長認為合適的形式,並應被視為已合併到一般許可證中,並且一般許可證應在補充許可證中包含的每艘船舶上適用,其適用程度與該船舶已包含在一般許可證中一樣。

許可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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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可證費用如下——

對於船舶站的一般許可證或其任何續期——每艘包含在許可證中的船舶五先令。

對於船舶站的補充許可證或其任何續期——每艘包含在許可證中的船舶五先令。

對於實驗站——第一個年度的每個許可證一英鎊一先令,以後每個年度七先令六便士。

一般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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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一般許可證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且必須列出以下詳細資訊——

(a) 其中包含的不同船舶的名稱;

(b) 船舶在澳大利亞登記的港口;以及。

(c) 船上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2) 在頒發執照之前,郵政總長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必要的其他細節。

關於諧振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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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頒發任何一般執照之前,申請人必須使郵政總長滿意,根據執照工作的無線電報裝置或器具符合當時有效的關於諧振和波長的規定。

執照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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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每份執照均應一式兩份,一份發給持照人,另一份保留在郵政總長部門。

(2) 在將執照發給申請人之前,他應簽署保留在部門的那部分執照。

執照的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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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一般執照或補充執照可在執照上書面續期,並寫明續期期限。

(2) 續期備忘錄必須由郵政總長或他授權的官員簽署。

(3) 續期可在執照到期前一個月或到期後一個月內進行。

(4) 備忘錄應寫在這兩部分執照上。

執照的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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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郵政總長可透過書面通知,以持照人未能遵守當時有效的《1905 年無線電報法》下的任何規定,或以執照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理由,吊銷和終止任何執照,以所有或任何包括在內的船站為由。

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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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郵政總長或任何副郵政總長或任何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書面授權的人員,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安裝或正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船站或陸站,並可檢查此類裝置及其工作和使用情況。

船站和陸站之間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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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當透過無線電報在領海內的船舶(無論是英國船舶、外國船舶還是澳大利亞船舶)與陸地上的無線電報站之間進行通訊時,應遵守該站無線電報工作的現行規則。

無線電報公約和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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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以及當時有效的公約下的服務條例,只要此類公約和條例適用,即應適用於所有可用於傳輸或接收私人資訊的無線電報裝置,無論是由聯邦政府安裝的還是在執照下安裝的,無論是船站還是陸站,並且每個持照人應遵守此類公約和條例。

裝置應在不干擾其他裝置的情況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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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領海內任何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還是外國船舶)上的無線電報裝置應以不中斷或干擾的方式工作——

(a) 海軍或軍事訊號;或

(b) 其他無線電報站之間的資訊傳輸。

(2) 本規定中的海軍或軍事訊號包括由國王的帝國或殖民地海軍或軍事部隊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或通訊。

船舶在港口時不得使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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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除經郵政總長許可外,任何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或外國船舶(軍艦除外)上的無線電報裝置,在船舶停泊在澳大利亞或聯邦任何領土的任何港口期間,不得使用或工作。

國防條例在外國軍艦在港口時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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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澳大利亞或聯邦任何領土的任何港口內,任何外國軍艦上的無線電報裝置的使用,應遵守總督認為合適的任何規則(無論是禁止性的還是規範性的)。

總督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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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果在任何時候,總督認為,出現了一種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應該控制所有無線電報資訊的傳輸,他可以在《公報》上釋出通知,禁止在領海內外國船舶上使用無線電報,期限由他認為必要。

在緊急情況下控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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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在緊急情況下,任何皇家海軍軍艦(無論是帝國海軍還是殖民地海軍)的指揮官,或任何國防部隊的任何指揮官,可以——

(a) 佔領根據執照安裝在任何船舶上的或根據任何實驗執照安裝在任何船舶上的任何無線電報裝置,並將此類裝置用於國王的服務;或

(b) 委派任何人控制此類裝置;或

(c) 指示持照人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向他提交透過此類裝置傳輸或接收的所有或任何資訊;或

(d) 停止或延遲或指示被許可人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員停止或延遲任何此類資訊的傳輸或傳遞,或將它們傳遞給他;或

(e) 指示被許可人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員遵守他認為適合於透過此類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而發出的所有指示。

(2) 每位被許可人和任何根據許可證或實驗許可證安裝的無線電報裝置的負責人應遵守本條例,以及根據本條例釋出的所有指示。

(3) 對於因行使本條例賦予的權力而導致的裝置損壞,應向被許可人支付合理的賠償。

無線電報在海軍或軍事用途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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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條例不應阻止海軍或軍事當局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無線電報用於海軍或軍事目的:但和平時期,任何將要使用的無線電報設施(除純粹的臨時設施外)必須經國防部長書面授權,並應向郵政總長髮送該設施的書面通知。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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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總長。

建立無線電報船站的許可證。

茲致所有見此證書的人

我,尊敬的

澳大利亞聯邦郵政總長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                                        州的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屬於被許可人的船舶上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裝置,以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和接收資訊

鑑於根據英國《電報法》1863-1907年和英國《無線電報令》1908年,在未經英國郵政總長為此目的頒發的許可證的授權和許可的情況下,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國船舶(無論是在英國島嶼的領海還是公海)上建立任何無線電報站或安裝或操作任何無線電報裝置都是非法的

但,如果任何英國屬地(不包括海峽群島和馬恩島)或任何英國保護地內的主管當局擁有法律授權,並已授予在該船舶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裝置的許可證,並且如果該船舶在任何英國屬地(不包括海峽群島和馬恩島)或任何英國保護地登記,則該船舶上的任何人員不會被認為因在該船舶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裝置而違反英國《無線電報法》1904年,並且如果該人員是根據該許可證的規定行事

鑑於授予本許可證的船舶已在聯邦登記;

鑑於澳大利亞聯邦《無線電報法》1905年規定,郵政總長可以頒發許可證,以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或接收資訊的電臺和裝置,許可證期限、條件和繳費標準均由郵政總長規定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本許可證,並已支付相關的規定費用

現在,我,                                                                                                                                上述郵政總長,根據《無線電報法》1905年,並根據賦予我的所有權力和授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從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結束,許可和授權——

(i) 在本附錄中指定的船站以及郵政總長不時簽署的任何補充許可證中指定的其他船站,為了以下目的,建立、豎立和安裝,並維護、操作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這些裝置使用稱為無線電報系統的系統(以下簡稱“許可裝置”)。

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在每個船站安裝的裝置應與上述附錄中該站名稱對應的裝置相同,或與上述任何補充許可證中指定的裝置相同;

(b) 在所有上述船站使用的裝置應同步;

(c) 許可裝置應設計為能夠使用波長為 300 米的無線電波,以英國郵政目前使用的測量標準進行測量,並且可以具有其他波長,不超過 600 米,這些波長應得到郵政總長不時發出的書面授權;

(d) 資訊傳輸和接收速度在正常情況下不得低於每分鐘 12 個字,5 個字母算作一個字。

(ii) 使用許可裝置,在上述船站之間,以及上述船站與海岸站和其他船站之間傳輸和接收資訊,但須遵守以下規定:當上述船站停泊在英國島嶼的任何港口時,資訊傳輸和接收應遵守英國郵政總長不時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當上述船站停泊在聯邦的任何港口或聯邦管轄的任何領土的港口時,應遵守《無線電報法》1905年的相關條例;

(iii) 因使用許可裝置,或因使用該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而收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佈,上述許可和授權的授予,必須遵守以下條件和規定

解釋條款。

1. 在本證書(以及本附錄)中,下列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含義,除非證書主題或上下文與這種解釋相牴觸(即):—

“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英國《無線電報法》1904年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的含義與英國《電報法》1869年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透過任何無線電報系統在英國皇家海軍的兩艘或多艘船舶之間、英國皇家海軍船舶與海軍基地之間或英國皇家海軍船舶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海岸站還是船站)之間進行的訊號傳遞。

“英國皇家海軍”包括屬於陛下統治的任何部分的皇家海軍部隊的船舶。

“海軍部”是指執行英國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海軍上將的職務的委員。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條例”分別是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22 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和根據該公約制定的服務條例,幷包括對公約或條例進行的任何修改。

“1906 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 1906 年 11 月 3 日在柏林簽署的公約,以及根據該公約制定的服務條例,幷包括對公約或條例進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站”是指建立在陸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無線電報站,併為陸地與海上船舶之間的通訊服務開放。

“船站”是指建立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無線電報站。

當發射裝置的調整能夠與具有相應調整的接收裝置通訊,並且對不具有相應調整的接收裝置的影響儘可能小,則裝置被認為是“同步”的。天線必須在發射狀態下是連續的,沒有任何斷開。如果發射兩個無線電波,這兩個無線電波與該站的正常無線電波之間的差異不得超過 3%,但對於使用 5 千瓦及以上功率的電臺,該差異不得超過 2%。

裝置使用限制

2. 本許可證所授權的裝置不得由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是代表被許可人還是經被許可人許可,用於傳輸或接收除本許可證授權的以外的任何資訊。

海軍訊號保護。

3. (1) 被許可人不得透過使用授權裝置傳輸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授權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 使用波長長於海軍專用波長的電臺,不得發射可能干擾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上訊號的任何附帶波或諧波。

(3) 如果海軍部或國防部長認為本附表中指定的任何船舶電臺的授權裝置工作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則被許可人應在郵政總長書面要求時關閉該電臺。

(4) 這些保護海軍訊號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影響本許可證其他條款的一般性。

被許可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規章。

4. 為本許可證之目的,被許可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只要該公約和規章能夠適用於無線電報,如同適用於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一樣,但該規章中關於旗語電報的規定不應視為適用於無線電報。

被許可人應遵守無線電報規章。

5. 被許可人應遵守《無線電報法》1905年頒佈的任何規章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適用於被許可人。

無線電報公約的遵守。

6. 被許可人應遵守1906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關於干擾。

7. 被許可人應遵守郵政總長不時為防止干擾其他無線電報臺的工作,並使透過授權裝置交換的資訊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的資訊區分開來而釋出的任何指示和規章。

裝置的變更。

8. 未經郵政總長同意,不得對授權裝置進行任何與本附表或上述任何補充許可證中提到的任何細節相關的變更或修改。

郵政總長的賠償。

9. 被許可人應隨時賠償郵政總長因任何法團、公司或個人因本協議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造成的任何傷害而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資訊應不偏不倚地傳輸。

10. (1) 按照本許可證的規定,被許可人應透過授權裝置以平等的條件傳輸資訊,不偏不倚,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

(2) 對於代表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輸的資訊,被許可人應收取的費用不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用的二分之一。

被許可人應接收遇險訊號。

11. 被許可人應儘可能接收來自船舶和燈塔的所有求助請求和所有遇險訊號,並應答這些請求和訊號,並透過授權裝置或被許可人擁有的任何其他方式,以最短的時間將它們重新傳輸給相關當局。

關於操作電臺的人員。

12. 上述船舶電臺的授權裝置應僅由持有郵政總長或英國郵政總長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應只頒發給使郵政總長相信其具備操作和了解訊號規定方面所需的技術能力的人員,並應採用郵政總長不時規定的格式和條件。

保密條款。

13. 被許可人不得向任何人(除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勝任的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被許可人知悉的透過海軍訊號或透過郵政總長或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任何部門提供或維護的任何無線電報系統或郵政總長的任何被許可人(除被許可人外)傳輸的任何資訊。

應儲存資訊登記簿。

14. 被許可人應保留透過授權裝置傳輸的所有資訊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或部分資訊應附有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原發地點和最終目的地等詳細資訊,以及郵政總長不時合理要求的關於陛下服務資訊的其他詳細資訊,這些資訊應在這些登記簿中與其他資訊區分開來。被許可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資訊表格,包括書面和印刷的表格,以及資訊記錄和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時間應為1906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時間,如果該公約沒有關於此事項的規定,則應為國際電報規章不時規定的時間,這些登記簿和資訊檔案應允許郵政總長或其授權的官員在被許可人的總部,

在以下時間

上午 10 點至下午 5 點,每天開放,除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外。

郵政總長有權檢查裝置。

15. 郵政總長及其經書面授權的任何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本許可證授權的全部或任何船舶電臺,以檢查,並可檢查任何安裝在這些電臺中的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以及安裝在這些電臺中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裝置和電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許可證和其他檔案應由船舶攜帶。

16. 被許可人應在根據本許可證設立船舶電臺的每艘船舶上攜帶一份經郵政總長適當官員簽字蓋章證明為真實副本的許可證印刷件或影印件,以及郵政總長為使被許可人能夠根據1906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電臺通訊而規定的其他檔案。

費用。

17. (1) 被許可人應向郵政總長支付與本許可證相關的費用,每艘安裝授權裝置的船舶電臺每年 5 先令。

(2) 本許可證規定的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續簽許可證應在續簽前支付費用。

許可證不得轉讓。

18. 除經郵政總長書面同意外,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權力或授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分享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權力或授權的任何部分。

在緊急情況下有權接管或控制裝置。

19. (1) 如果和只要發生緊急情況,需要陛下政府控制透過授權裝置傳輸資訊,任何皇家海軍軍艦指揮官均有權以陛下名義和代表陛下接管授權裝置或其任何部分,並將其用於陛下服務,並在此基礎上,用於該指揮官認為合適的常規服務,在這種情況下,任何經該指揮官授權的人員均可進入安裝任何此類裝置的任何船舶,接管該裝置並按上述方式使用。

(2)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此類指揮官,而不是接管授權裝置,可以指示和授權他認為合適的人員,完全或部分地承擔透過授權裝置傳輸資訊的控制權,並以他指示的方式,這些人員可以進入安裝任何裝置的任何船舶,或者該指揮官可以指示被許可人向他或其授權的任何人提交所有透過授權裝置傳輸或到達的任何資訊,或任何此類資訊的類別,停止或延遲任何資訊的傳輸,或將資訊交付給他或他的代理人,並一般性地服從該指揮官關於資訊傳輸的所有指示,被許可人應服從和遵守所有此類指示。

(3) 被許可人有權因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力而造成的授權裝置的任何損壞獲得合理的賠償。

20.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 (即):—

關於在某些情況下撤銷許可證的規定。

(a) 如果被許可人應根據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支付給郵政總長的任何款項在應付之日起一個月後仍未支付;

(b) 如果被許可人違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契約(支付款項的契約除外)或條件,而被許可人應予以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被許可人未能遵守《無線電報法》1905年頒佈的現行任何法規,

則在任何上述情況下,郵政總長可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中授予的許可權、權力和許可權,全部或部分地撤銷和終止所有或任何船舶電臺,由此本協議以及上述許可權、權力和許可權,全部或部分地將絕對停止、終止並失效,適用於所有或任何上述船舶電臺(視情況而定),但不會損害郵政總長根據本協議中被許可人一方的契約條款所享有的任何訴訟權或補救措施。

許可不影響郵政總長的權利。

21. 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郵政總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作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協議許可的系統性質相同還是不同),以郵政總長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也不損害或影響郵政總長不時與任何個人或任何個人簽署協議或授予許可,涉及在聯邦或聯邦管轄下的任何領土的任何部分使用和使用電報(無論是與本協議許可的電報性質相同還是不同)或透過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手段傳輸資訊,以郵政總長認為合適的任何條款。 此外,(除本許可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視為授權被許可人行使郵政總長根據《郵政和電報法》1901-1910年或《無線電報法》1905年授予或取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通知等

22. 郵政總長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明確說明以書面形式還是非書面形式),均可由郵政總長本人或郵政總長授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部長或官員簽署,並可透過將該通知、請求或同意寄往註冊信函,地址為被許可人的通常居住地或營業地點,或如該通知、請求或同意與任何特定船舶電臺有關,則可透過將其交付給安裝該電臺的船舶船長而送達;被許可人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可透過將該通知寄往註冊信函,地址為聯邦內郵政總長部門秘書的官方地址而送達。

上述船舶電臺的附表。

1. 2. 3. 訊號的正常範圍(海里)。 裝置的特性。 功率。 11.
安裝電臺的船舶名稱。 船舶註冊港口。 如果從事定期班輪或客運服務,請說明停靠港口。 4. 5. 6. 7. 8. 發射裝置的最大取值。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則每秒的週期數。
夜間。 白天。 接收裝置的描述。 波長(米)。 電源和最大輸出。 9. 10.
電流。 電壓。

其他細節:-

郵政總長簽字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被許可人簽字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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